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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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22号】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荒山绿化,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区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地以及荒滩地等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也可采取封山育林方式进行封育。
第三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管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封山育林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主要用于封山育林规划、设计、监测和管理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宜林地或林地的封山育林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全市适宜封山育林的区域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林业总体规划等,编制全市封山育林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封山育林区设计文件,明确造林地类、技术、方式、封育类型等,指导封山育林工作。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市直国有林场等,并由其逐级分解下达实施。
县(市、区)政府根据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封山育林区,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并将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泰山风景名胜区、市直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封育范围和措施,由市政府公告。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划定的封山育林区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等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段设立封山育林标牌、界桩。
封山育林标牌应标明封山育林的范围、期限、措施、封禁内容等。
第十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责区内的造林、抚育、管护和经营。
封山育林区的经营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对造林难度大的封山育林区,可采取协议、冠名、合作、股份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内的封山育林区,由该林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封山育林。
其他国有封山育林区,由管理单位编制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
(二)封山育林区属于集体所有的,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

(三)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和荒山荒地,仍由承包者按合同规定负责经营封护。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不能确定经营者的,由管理单位或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具体负责该封山育林区的造林、抚育和管护。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企业、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参与封山育林经营,对经营者给予一定补贴,对成效显著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封山育林区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和承包经营合同文本,协调指导封山育林区经营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造林、抚育、管护和经营,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随意砍伐林木。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主动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向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按规定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等处置。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情况,在年度林木采伐计划中,单独列出和下达封山育林区的采伐计划,及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管理档案包括封山育林区基本概况、范围、年限、目标、经营者和封山育林情况记录资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没有按规定完成造林、育林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监督指导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做好防火、防病虫害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发生。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封山育林区成立乡、村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应主要从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和管理单位中选配,具体选配、培训、管理、考核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制止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保护森林资源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移植大树;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地堰、建坟、烧香、烧纸、野炊;
(三)移动或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
(四)擅自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政执法人员、护林员等,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封山育林区的正常封育秩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移动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较轻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封育区内林木以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封山育林区承包经营者包而不封、包而不治或包后乱垦,造成撂荒的,或不按合同规定造林、抚育的,发包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封山育林,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7日发布的《泰安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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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等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公安、交通、农机厅(局),中国石油天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区市石油分公司:

  1997年以来,各级发展改革、价格、公安、交通、石油、石化和农业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共同组织开展跨区机收小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联合收割机的保有量由1997年的14.1万台增加到2006年的56.7万台,小麦机收水平由1997年的54.8%增加到2006年的78.3%,基本实现了小麦生产机械化,带动了全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十五”以来,全国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累计达到110多万台,完成作业面积6.5万千公顷,增加作业收入和减少农民支出累计达到800多亿元,大幅提升了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以小麦跨区机收为代表的农机跨区作业,受到了农民的广泛欢迎,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200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粮食生产机械化进程,因地制宜地拓展农业机械化的作业和服务领域,在重点农时季节组织开展跨区域的机耕、机播、机收作业服务,对农机跨区作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

  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农业机械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广大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探索出了以农机跨区作业为代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模式。通过农机跨区作业,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把分散的农业机械与分散的农户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机械化生产与家庭承包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有效地配置农机资源,解决了千家万户小规模经营实现机械化的难题,加速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对促进粮食丰产丰收和发展现代农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以跨区作业为代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为我国找到了符合国情的农业机械化实现途径,探索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推进农机跨区作业,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农机跨区作业涉及面广,部门联动是重要保证。各地要深化对农机跨区作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强化工作力度,部署好、组织好、服务好农机跨区作业,推动农机跨区作业由夏季向春秋两季扩展,由小麦向水稻、玉米等作物延伸,由机收向机耕、机插、机播等领域拓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贡献。

  二、完善管理

  坚持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凭跨区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可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省农机、交通部门加盖公章,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一机一证,登记事项真实,一年内有效。申领跨区作业证的农业机械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插秧机等凭拓印的“机器号”领取),技术状态完好。积极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协会和农机大户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组织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组队进行跨区作业,提高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中介组织和中介人的管理,严格从业资质,强化教育监督,提高从业水平,打击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做好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机具调度,强化作业市场的宏观引导与调控,推动机具合理有序流动。

  三、优化服务

  各地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推动农机跨区作业健康发展。一是开展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中国农机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的作用,搭建供需交流平台。继续开展手机短信息服务,免费为机手提供有关的天气、供求、价格、交通等信息,促进农业机械有序流动,提高机手效益。重要农时季节期间,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为机手和农户提供咨询并解决问题。二是组织好检修服务。各地在作业前要组织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机手对机械进行检修和保养,对农机手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农业机械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生产。三是做好接待服务。主要作业季节,基层农机、交通、石油、石化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农机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做好机手接待、机具调度、作业安排、维修、供油以及后勤服务等工作,及时向机手发放当地跨区作业工作资料,介绍作业价格、作业常识、维修供油服务网点、政策法规等相关资讯。四是开展技术服务。要加强农机维修和零配件供应网点的监管,组织做好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等工作。农机管理部门、农机销售企业、生产厂家要适时抽调技术、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巡回指导、售后和“三包”服务,构筑技术服务保障线,保障农机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五是做好作业信息统计。及时统计作业进度和了解工作动态,供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农机跨区作业动态,快速有效的指导农机跨区作业工作。

  四、保证供应

  要充分认识保证农业用油供应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农机作业期间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各地农机、发展改革部门和石油、石化销售企业要加强沟通协作,把握农业用油的需求特点,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及经营计划安排,及时组织成品油资源,增加重要农时季节和用油集中地区的资源投放,保证农忙季节农机用油。要建立成品油快速调度和沟通机制,充分发挥石油、石化集团成品油供应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主动开展支农、惠农、便农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出台农忙时节农机加油优惠政策,支持农机跨区作业的发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农用燃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超出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成品油,囤积居奇、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用油市场稳定和价格秩序。

  五、保障安全

  农机跨区作业期间是农机事故的多发期。农机、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提高预防、控制农机跨区作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驾驶员和辅助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驾驶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的安全生产督察,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农机跨区作业期间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加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处理农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巡查,保证路况良好、畅通。各地公安、农机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作业纠纷、事故,接到报告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六、加强领导

  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全国跨区机收小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全国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价格、公安、交通、农机、石油、石化等部门要从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领导。要紧紧围绕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和关键生产环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努力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等各项保障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止随意上路拦机、截机行为,依法打击敲诈、抢劫机手等行为,维护好农机跨区作业市场秩序,协调解决好农机跨区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农机跨区作业组织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对跨区作业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做好宣传表彰工作。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3月8日起,《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