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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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



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将有89.9万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5万名)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提高对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非常重要的一年,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有两件大事:一是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二是将召开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引发不安定事端,对
于保持高校局势乃至全国局势的稳定,迎接香港回归和十五大的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目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二、主题鲜明,务求实效,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核心,把“以知识奉献社会、以才干服务人民”的择业观教育,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道路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作为毕业生教育的主要内容。要采取专题
报告、讨论会,以及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增加教育力度,提高毕业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要认真分析毕业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结合毕业生就业的实际,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疏导。同时,要积极组织健康向上的文艺、体育活动,
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三、健全规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制定和健全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管理措施。对毕业班的学生不能放松纪律要求。各校在毕业生离校期间要坚持值班制度,信息畅通,坚决防止损毁公物、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和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对违纪的毕业生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方和有关部委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尤其是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发挥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具
体情况研究制定做好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高等学校要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动员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9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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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重点扶持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点,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二章 发展和使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需求、有序竞争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期内散装水泥率及散装水泥使用率目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各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土地使用以及生产规模控制,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目标与成效,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

  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施工合同要求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年设计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其生产能力的85%,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实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不得低于其水泥总产量的70%.第十五条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粉磨站)和袋装水泥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返退操作细则,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具体备案管理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其产品应用到建设工程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下同)、计量器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将所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抛撒滴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承担建设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等专用车辆确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不得影响交通畅行。

  第二十二条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半小时以上的,除驾驶员无驾驶资格且无他人替代驾驶的情形外,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设备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应当推进散装水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使用、设备租赁企业以及散装水泥储存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混凝土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砂浆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砌筑面积或者抹灰作业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每年实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低于其水泥总产量的70%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足部分按照每吨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计量器等设施、设备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统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27日以第12号政府令发布、2000年6月8日以粤府〔2000〕34号文件修改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减轻低温冻害影响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减轻低温冻害影响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

  1月10日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先后出现较大强度的低温雨雪天气,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冰冻天气,致使油菜、蔬菜、柑橘、茶叶、小麦等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的灾害。预计未来一段时间黄淮南部、江淮、江汉、江南等地仍将持续雨雪天气。为切实加强防御和灾后农作物田间管理,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实现“以管救灾减灾”,确保夏季粮油生产取得好收成,保障春节期间蔬菜等农产品的正常生产和供应,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抗御低温雨雪灾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和措施到位。要加强工作督导,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重灾区开展生产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重点地区和重点作物,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及早安排雪后恢复生产工作,切实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落实。

  二、强化调度,确保信息畅通。各地要加强灾情调度,在不同地区建立农作物灾情观测点,及早发现、准确评估、及时上报灾情。立春前对重点地区、重点作物的受灾情况要做到“一日一调度,三日一汇总”,第一时间摸清灾害发生发展情况,迅速反馈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建立高效快捷的联络机制,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开展分类指导,狠抓田间管理。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油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蔬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果树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小麦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见附件),各地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和不同苗情,组织专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抗灾救灾技术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田间管理措施。特别要根据农作物受害程度,进行分类指导,一项措施一项措施地加以落实。同时,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病虫发生动态,加强预测预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病虫信息;强化应急防治,推进专业化防治,切实将病虫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加强宣传培训,切实搞好服务。各级农业部门在抓好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的同时,要加强信息引导和新闻宣传,积极反映灾区在组织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中的有效措施和突出成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技术培训班,发放田间管理技术资料,提高农民生产自救水平。要主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搞好农产品运输的组织协调和运力调度;加强“绿色通道”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降低运输成本,保障运输畅通;动员营销大户和定点批发市场,积极组织货源,搞好产销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附件:1.油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2.蔬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3.果树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4.小麦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油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1月10日以来,长江流域及黄淮海冬油菜区先后出现罕见的大范围长时间雨雪冰冻天气,1月15日以后大部分地区气温降至0℃以下,而且低温持续时间长,导致冬油菜大面积受冻。其中,湖南、湖北、江西和贵州等省冻害最重;安徽、江苏、浙江以及河南、陕西等省呈加重趋势;云南、四川和重庆部分地区也有冻害。从油菜苗情类型看,冻害最重的有三种苗:一是前期生长发育旺盛的大苗,其中出现早苔早花的油菜全部受冻;二是播栽偏晚的小苗弱苗,由于根系浅,植株抗冻能力弱,有的整株被冻死;三是部分播种、移栽较迟,长势中等但施氮水平偏高、叶片嫩绿的田块,受冻也较重,幼嫩的叶片已出现萎蔫、坏死。冻害的症状主要是苔茎冻裂、萎缩下垂或折断,呈水渍状;叶片受冻呈烫伤状萎蔫,然后逐渐失绿变黄,严重时变成枯白,也有部分叶片因严重积雪造成机械损伤。

  据中央气象台预报,未来一段时间雨雪天气仍将持续,湖南、贵州、湖北、江西等省冻害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安徽、江苏、浙江、陕西等省也可能会造成更加明显的冻害。为此,农业部油料专家指导组建议广大农民加强田间管理,促进油菜生长发育,减轻灾害影响。

  一、清沟沥水,培土壅根。雪后结冰容易引起田埂倒塌和沟渠堵塞,化雪后要利用晴好天气彻底清理田内三沟,及时清沟排水,降低田间湿度,同时加深田外沟渠,预防渍害发生。解冻后可利用清沟的土壤进行培土壅根,特别是拔根掀苗现象比较严重的田块更要注意培土壅根,以减轻冻害对根系的伤害。

  二、摘除冻苔,清理冻叶。对已经受冻的早苔油菜,融冻后应在晴天及时摘除冻苔,以促进基部分枝生长,弥补冻害损失,切忌雨天进行,以免造成伤口腐烂。要及时清除呈明显水渍状的冻伤叶片,防止冻伤累及整个植株,对明显变白或干枯的叶片要及时摘除。

  三、补施追肥,喷施硼肥。油菜受冻后,叶片和根系受到损伤,必须及时补充养分。摘苔后的田块,要视情况适当施肥,每亩追施5­-7公斤尿素,以促进分枝生长。叶片受冻的油菜,要普遍追肥,每亩追施3-5公斤尿素,长势较差的田块可适当增加用量,使其尽快恢复生长。在追施氮肥的基础上,要适量补施钾肥,每亩施氯化钾3-4公斤或者根外喷施磷酸二氢钾1-2公斤,以增加细胞质浓度,增强植株的抗寒能力,促灌浆壮籽。另外,每亩叶面喷施0.1%-0.2%硼肥溶液50公斤左右,以促进花芽分化。

  四、加强测报,防治病害。油菜受冻后,较正常油菜更容易感病,要加强油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密切注意发生发展动态。对发生菌核病的田块,要及时喷施多菌灵、甲基硫菌灵和代森锰锌等进行防治;对发生蚜虫为害的田块,要及时用蚜虱净、抗蚜威等喷雾防治。

  五、田间覆盖,提高地温。冰雪融化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油菜田撒施草木灰或谷壳,覆盖适量稻草或畜禽粪,以保温防冻,同时可以在开春后向油菜提供养分。

  附件2:

蔬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1月10日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长江中下游部分地区出现暴雪、冻雨、低温、寡照等灾害性天气,给蔬菜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大部分露地蔬菜受冻,无法采摘收获,春夏蔬菜秧苗冻伤冻死,许多简易蔬菜大棚倒塌,加之交通受阻蔬菜调运困难,造成蔬菜市场出现波动,尤其是灾区蔬菜供应压力增大。同时,受灾的中部地区以及长江流域地区是我国早春及春夏蔬菜主产区,由于冷(冻)害毁苗比例大,春夏蔬菜生产将受到较大影响。为保障今年春节及上半年蔬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各地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切实加强蔬菜生产管理。

  一、露地蔬菜管理。要加强对菠菜、普通白菜、莴苣、小白菜、菜薹等露地蔬菜田间管理,及时清沟排水,天晴后及时中耕除草,加强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及时采收上市。露地栽培的茄果类蔬菜秧苗冻死后,要在灾后抓紧时间采用大棚或日光温室电热线温床快速育苗,有条件的地方要集约化育苗,缩短苗期,争取尽快补种。

  二、大棚蔬菜管理。及时清扫蔬菜大棚的积雪,防止大棚倒塌,对倒塌大棚要及时进行修复,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在大棚四周要清沟排水;大棚内增设小拱棚,晚间多层覆盖防寒保温,日间揭去覆盖物增加光照;阴雨(雪)后陡晴要注意适当遮荫逐渐增加光照;控制浇水,以免降低地温、增加空气湿度、引发病害;晴天加大放风,阴天也要在温度较高的时段适当防风,控湿防病;选用烟剂或粉尘剂防治病虫害。棚内蔬菜冻死的地区,可在灾后抢播一茬普通白菜、小白菜、香菜、生菜、苋菜、水萝卜等速生菜,争取在3-4月上市;及时采取快速育苗的方法,培育瓜类、豆类等喜温蔬菜以及西甜瓜秧苗,争取3月中下旬定植。

  三、蔬菜育苗管理。大棚育苗要增设白炽灯、火炉或电炉等增温保苗;小棚育苗,应覆盖草苫(帘),为防止草苫(帘)被雨(雪)打湿降低保温效果,还应加盖防雨膜。小棚不宜用烟剂防治病虫害。

  此外,为了增加蔬菜供应量,受灾地区近期应在日光温室、大棚里生产豌豆、绿豆、黄豆、萝卜、荞麦等芽苗菜;北方日光温室蔬菜主产区应加强防寒保温、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延长采收期;南菜北运基地应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做好品种调剂及调运工作。

  附件3:

果树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进入1月以来,我国南方出现的大范围持续低温、降雪和冻雨等灾害性天气,对湖北、湖南、江西、广西、陕西、重庆、浙江、福建等省区果树造成冻害,尤其是高海拔、高纬度柑橘园受灾较重,已出现枝干断裂、树体冻伤等情况,柑橘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为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防止果树进一步受冻害,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一、积极预防,做好抗灾准备。要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加强果园的田间管理,做好培土、提早施肥、树体捆扎保温等预防工作;幼年果园,在上述措施基础上,还要采取覆盖稻草保温的措施;育苗圃则要采取全园覆盖稻草和薄膜的保温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夜晚温度低时,可以熏烟防止霜冻危害。

  二、积极应对,减轻灾害危害。一是对已被大雪覆盖的果园,要尽快采取措施清除树枝上的积雪,防止积雪压劈压断树枝,加重受害程度。在清理积雪时,要注意避免对树体造成二次损伤。二是有条件的果园,在清除树体、树盘积雪后,应尽快用稻草包扎树干和覆盖树盘来保温;对育苗圃,清除积雪后,要全园覆盖稻草和薄膜。三是对尚未采摘的晚熟果园,要及时清除果面积雪和薄冰,防止果面冻伤,并尽快组织人力采收,减轻损失。

  三、积极补救,尽快恢复生产。一是适时适度修剪。对受冻的柑橘树,在气温稳定回升后,采取小伤摘叶、中伤剪枝、大伤锯干的措施;对枝干完好,叶片焦枯未落的,尽早进行人工辅助脱叶;对冻伤痕迹明显的枝、干,及时从枝干死、活界下2cm处“带青”修剪。如伤口较大,锯口应涂蜡液包扎保护。对冻死果树,要尽快刨除,补栽新苗。二是加强土肥水管理。气温稳定回升后,对受冻后柑橘园及时进行一次中耕松土;对受冻较轻的柑橘园,及时施用春季萌芽肥,用尿素进行2-3次萌芽期根外追肥;对冻害发生较重的柑橘园,宜勤施薄施,在春梢展叶后用0.3%-0.5%的尿素或沼液进行多次进行叶面追肥。三是及时防治病虫害。对受冻害果园早春全园喷用浓度180-300倍45%结晶石硫合剂,如受冻后发生树脂病、炭疽病等病害,及时选用春雷霉素、多菌灵、甲基硫菌灵、代森锰锌等进行防治。四是适当控制花量、果量。受冻后落叶多的柑橘树,在春季开花前应短截或疏剪部分成花母枝,以减少花量;在第二次生理落果结束后,对挂果较多的植株还应及时疏果,减少树体负担。

  附件4:

小麦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1月中旬以来,湖南、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和浙江等地连降大雪,部分地区暴雪。此次降雪范围广、时间长、强度大,同时伴随低温、寡照,对小麦生产造成一定影响。黄淮海、长江中下游麦区小麦正处于越冬期,降雪可以补充土壤墒情,降低春季虫害基数,控制小麦旺长,对小麦生长总体有利。但长江中下游麦区的湖北、安徽等部分地区小麦播种偏早,出现旺长,低温导致部分拔节春性品种幼穗受冻;黄淮海麦区北部和西北麦区的河北、陕西、甘肃等省以及山西中部、山东北部小麦播期偏晚,苗情偏弱,抗冻能力较差。目前,大寒已过,立春将至。我国冬小麦将逐渐进入返青、起身和拔节期,正是调节群体结构,开展冻害等灾害补救的重要时期。各地要紧急行动起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春季田间管理。

  一、强化肥水管理。各地要因天、因地、因苗,开展小麦肥水管理,促弱苗早发增蘖,稳壮苗生长保蘖,控旺苗过多分蘖,力争促弱转壮、保壮稳健。一是因苗施肥浇水。对于受冻麦田,应于返青期利用墒情较好、土壤返浆的有利时机,追施三元复合肥,促分蘖发生,小蘖成穗;对于冬前群体不足或苗小、苗黄、苗瘦的三类麦田,应于返青期5cm地温稳定在5℃以上时追肥浇水;对于地力水平中等、冬前群体较足的二类麦田,可在起身期进行肥水管理;对于基础地力较好、总茎蘖数适宜的一类麦田,要在拔节期进行肥水管理;对于磷钾肥用量不足的田块,要合理追施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促进小麦生根、长蘖和苗情转化。二是及早清沟理墒。南方地区对未开沟的套播麦田要及时开挖田内三沟;对已开沟但配套不完善的麦田要及时疏通;对冬季冻融交替、田埂塌落的麦田,要及时挖沟筑埂,做到沟渠相通,确保排水通畅,防御渍害。

  二、强化病虫防治。要重点做好小麦条锈病、纹枯病、赤霉病、白粉病和吸浆虫、麦蚜、麦蜘蛛等病虫的监测与防治工作,加强预测预报,最大限度减轻病虫损失。要建立条锈病监测和防治应急制度,继续推广“准确监测,带药侦察,发现一点,控制一片”的防治经验,力求早发现、早防治。此外,要及早化学除草,减轻杂草为害。

  三、强化生产指导。各地要加强行政督导,组织干部包区包片,做好宣传发动和督促检查。组织专家、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走村入户,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情,开展巡回技术指导,解决生产技术问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更快、更广地发布天气、病虫和技术信息,引导农民搞好田间生产。

  四、强化技术培训。各地要采取“省抓市、市抓县、县抓乡、乡抓村”的形式,一级抓一级,组织专家、农技人员,层层开展技术培训,切实抓好科技入户工作。要通过科技下乡、专家大院、三电合一、现场观摩、专题讲座等途径,普及田间管理适用技术,切实提高技术的到户率和到位率。

  五、强化防灾减灾。各地要清醒认识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尤其是对低温寒潮、“倒春寒”等降温天气可能造成的小麦冻害,要及早做好应对准备。同时,提前做好南方防渍、北方抗旱工作,尽最大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力争小麦丰产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