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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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童道友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1998年省级决算,批准省财政厅厅长童道友所作
的《关于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1998年省级预算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深化财税改革,积极组织收入,在大灾之年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财政预算,基本满足了重点支出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依法理财治税,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加大财政监管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为圆满完成1999年财政预算而努力奋斗。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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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业经1997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管辖下有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市重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按审计书面结论意见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分工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按建设项目的所在区域,由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分工负责进行审计监督。
  县、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由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以及规模较大的市政投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而未列入当年直接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竞争性项目、社会捐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以外的其他基建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督促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业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工作质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业务进行抽审检查。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建设项目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三)审查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各种取费及材差计算等是否合规、合法、准确、有无高估冒算,重复计算和错套定额、加大取费,多列工料等问题。
  (四)审查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五)审查核实结余资金和库存物资及往来帐户,防止隐瞒转移或挪用资金;审查有无虚列往来欠款,隐瞒结余资金、材料等问题。
  (六)审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等问题。
  (七)评价投资效益,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八)审查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实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五)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基本建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审计完毕后,建设单位将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书一并报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决算及财务结算。
  社会审计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后,应当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查证报告,并报审计机关备案。查证报告可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审计机关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超过概预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妁投资,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修改,经有关部门批准增加概预算后方能列入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分基建投资等情况,均应作调帐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令


《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建设基础上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声、辐射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计划、工交、外经贸、建设、公安、卫生、劳动、工商、金融、规划、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作为评选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审报登记制度和环境影响审批制度。
第六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投资重点予以界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之前须持有项目建议书、早请报告等文件资料,到环境保护部门早报登记。早报登记按下列权限执行。
(一)属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后到潍坊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
1、辖区内市直或上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辖区内各县(市、区)属、乡镇、街道、个体、外商独资企事业单位总投资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3、在市计委、经委、经贸委立项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
4、潍坊市市区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5、跨县(市、区)界的建设项目;
6、造纸、酿酒行业和跨市地界的建设项目;
(二)属向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请报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
1、辖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县(市、区)计委、经委、经贸委立项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登记申请后半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申请登记立项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申报登记权限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环
境保护部门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审批。
(二)小型建设项目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部门应在半个月内审批。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该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可令其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九条 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计委、经委、经贸委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建委不办理开工报告,供电部门不办理增容手续,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市及各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金融部门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关。
(一)在贷款审查时,对于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忆审批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一律不准贷款。
(二)在固定效益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境保护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金融部门应停止贷款支持。
(三)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境保护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选址,或在原地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严禁在城市上风向、人口稠密区、水源地、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三条 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治理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原有污染。
第十四条 严禁乡镇、街道、外商独资、个体企业从事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小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染料加工、农药、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由环境保护部门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其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其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自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开始试生产时间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环境保护部门应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三同时”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试运行。建设项目的试运行期限为半年,特殊项目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应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其主体工程方能投产或使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设项目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没有环境保护篇章而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部门除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给予经济处罚。
(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的经济制裁。
(三)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原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忆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对主要责任者给500元以下经济制裁。
(四)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超过一年,仍不申请验收,也未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试运行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