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06:35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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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5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4〕21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处刑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对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决,其处理程序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如果新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中除写明刑期外,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仍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在宣告判决后,可向该罪犯服刑的劳改单位和负责起诉及监督该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说明,由于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经反映、请示后,目前仍只能如此。但可以请他们考虑:(一)由于该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最近期间其他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时,他不能减刑。(二)今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该罪犯确实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并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是可以考虑给予减刑。但在什么时候减刑,减刑减到什么程度,都要把他曾犯新罪的情况考虑进去。
以上意见,请你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要不要再判处刑罚的请示报告

陕高法研〔1984〕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文请示一个问题,要求给予答复。有一罪犯因拐卖人口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投入劳改后又犯反革命罪,但按罪行可判有期徒刑。对原判无期徒刑,按新罪应判有期徒刑,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如何判处,尚无法律规定。我们意见,可否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劳改单位对罪犯按照劳动改造条例予以监管惩罚;同时考虑到公安、检察等机关往往不同意将案件退回,可否由中央有关政法机关联合通知各地执行。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答复。
198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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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桂林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的步伐,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授权奖和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桂林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发明人。

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而且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发明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部分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专利申请费资助应与专利代理费资助同时申请。

第五条 资金资助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行资助。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100元进行资助。另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足者,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发明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发生额的半数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100元进行资助。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进行资助,并给予300元的奖励。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50元进行资助。未经专利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进行资助,并给予200元的奖励。

(四)专利代理费按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9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200元。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发明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件,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奖励金额为1500元/件。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按照该单项项目实施所上缴的税额度给予一次性的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奖励金额分别为:年纳税额少于100万元的,奖励3000元/件;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少于150万元的,奖励10000元/件;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少于200万元的,奖励20000元/件;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000元/件。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十项,同一个人不超过五项;

  (4)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5)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6)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奖励条件

(1)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2)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该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并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或《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提供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提供《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能证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须提交《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提供有效专利证书、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分析报告。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桂林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如是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财政专项经费支出。

  (二)桂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桂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资格、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格及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资格。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道德规范条例,不代理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专利申请,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并经调查核实的,市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资助,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 桂林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0日发布的《桂林市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市政﹝2004﹞117号)同时废止。





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予以更改(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1日









附件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序号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

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1
工商市字〔2005〕第178号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雪铁龙
东风汽车公司孝感技术服务站
孝感合力安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工商市字〔2005〕第178号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雪铁龙
德州市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有限公司
德州元盛鑫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天津港保税区捷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捷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马自达
北京盛基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国服信高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工商市字〔2006〕第68号、工商市字〔2009〕166号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佳宝

一汽佳星
襄樊清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清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6
工商市字〔2007〕68号、工商市字〔2011〕104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安轿车

郑州日产
西藏自治区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西藏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7
工商市字〔2008〕77号
上海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宾利
广州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合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工商市字〔2008〕235号
上海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宾利
四川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工商市字〔2009〕95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青岛交运锐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交运集团青岛阳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10
工商市字〔2010〕127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轿车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万合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11
工商市字〔2011〕149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焦作市博大亿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焦作市亿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工商市字〔2011〕149号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佳宝

一汽佳星
信阳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信阳新新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工商市字〔2011〕149号、工商市字〔2011〕194号
南昌陆风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陆风

江铃
襄樊威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襄阳威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济宁市和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滨州市仁和汽贸有限公司
滨州市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南京惠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惠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宿迁环通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宿迁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漳州信龙汽车有限公司
漳州市雅达贸易有限公司

19
工商市字〔2012〕215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密山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鸡西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工商市字〔2012〕215号
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
MITSUBISHI MOTORS(三菱)品牌(进口乘用车)
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工商市字〔2013〕31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黄山市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2
工商市字〔2013〕31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黄山市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
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歙县分公司

序号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更正后的企业名称

1
工商市字〔2007〕第281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轿车
四川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
工商市字〔2012〕183号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

制造厂
榆林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榆林嘉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工商市字〔2013〕31号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南通文峰嘉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文峰嘉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工商市字〔2013〕66号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保定市轩宇瑞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保定轩宇瑞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