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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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19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山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专利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市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从事科技合作工作的市外单位和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
  第二十条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科学技术奖。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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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你行有关贷款利率问题的明传电报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短期贷款利率应低一些,以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指示精神,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增设三个月和半年的利率档次。对此,各专业银行应根据企业资金实际周转时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如超过借据所定期限,在贷款行同意展期的情况下,可累计计算贷款期限,累计贷款
期限够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息。各银行应从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出发,不能只从银行自身考虑。增设短期贷款利率档次,对逾期贷款加罚利息一定要掌握分寸,实事求是。各级人民银行要与当地专业银行协商,正确理解利率政策,坚决按人民银行的规
定执行,并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二、对特种贷款利率最高限,应从各专业银行的各项存款平均利率考虑,不能就某项存款的最高利率计算利差。调整后的银行存贷款利差为3%,并不算低。各专业银行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特种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2.096%执行。对此,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如发现违
犯利率规定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上报总行。






1990年7月13日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王卫洲


征地审批

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