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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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8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购房为购买开发商、中间商手中空置的商品房。被购买的商品房只能为购买者提供一次将户口迁入为本市城市户口优待。”


  二、第五条修改为:“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商贸经济合作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证明文件及房产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捐赠入户条件的捐赠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分别由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部门核准;属国内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
  投资入户对象,应当是投资者本人或其亲属,或所属单位的管理或业务骨干。”


  三、第六条修改为:“投资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5万元,增加1人入户。”


  四、第七条修改为:“投资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30万元,增加1人入户。”


  五、第八条修改为:“投资本市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150万元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80万元,增加1人入户。”


  六、第九条修改为:“凡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商品房的(含写字楼和住宅),每购买建筑面积25平方米商品房可办理1人入户,每增加购房25平方米,增加1人入户。
  购房入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合同;
  (三)开发商或中间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捐赠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款、物)的捐款者,可办理1人入户。”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入户者,一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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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和管理,把这项事业办好,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对广播电视大学的各级管理机构,实行各级政府分级领导的管理体制
(一)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省电大),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高等学校(相当于地级)。其行政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局主管,教学业务工作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领导。
(二)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各地、市、州分校(以下简称分校),是各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属的相当于县级的事业单位。其行政工作由市、地、州教育局主管,教学业务工作接受省电大的领导。
建立分校的条件是:安排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教师和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校舍、教学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有必需的录放复制设备;经费能够得到保证,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分校。
(三)县(市、区)电大管理站,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电大管理机构,相当于县属局级单位。其行政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主管;教学业务工作接受分校的领导。暂没设分校的市、地的县(市、区)管理站受市、地工作站的领导。
建立管理站的条件是:配有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专职领导干部、专职管理人员和主要学科的专、兼职辅导教师;有必需的收看(听)条件和放像设备;经费能够得到保证。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报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建立县(市、区)管理站。
能够连续每年举办五个以上教学班的业务部门和单位,具备建站条件,经批准可建立本系统、本单位电大管理(工作)站。其中,省级业务部门能够连续每年办十个班以上的,由省电大批准,为省电大直属工作站,教学业务受省电大领导;其它省级和各地区业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办
电大管理站,均报所在地区分校批准,其教学业务受分校领导。系统、单位管理(工作)站的行政工作,由办站部门和单位主管。
分校所属各管理站(包括县、市、区管理站)均需报省电大备案。
(四)各系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备办班条件,均可申请举办电大教学班。教学班行政工作由办班单位自行领导管理,业务工作由教学班所在地的县(市、区)管理站或本系统(单位)管理(工作)站领导。省电大、分校和县(市、区)管理站,均可举办少量的直接管理的教
学班。
办教学班的条件是:有组织管理教学班的专职干部,有必需的专、兼职辅导教师;有教学场所和实验条件(包括可借助的外部条件);有电视广播教学设备;有开展教学活动的经费;有够开一个教学班的经省电大统一招生正式录取的学生额;能够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具备上述条件,
经分校或省电大直属省级业务系统工作站批准并报省电大备案方可开班。
二、各级电大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
(一)省电大应逐步办成全省电大的管理中心、教育研究中心、师资培训中心和录制中心。其职责范围是: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和督促检查全省电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和教务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贯彻执行中央电大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管理中央电大所开的课程。
3、选设全国统开专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本省自开专业;制订自开专业和自开课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并协同有关部门印制、发行自开专业和自开课的教材。
4、审定分校和省电大直属省级业务系统工作站的教学计划、教学安排和自开课的教学大纲。
5、负责组织教学节目的录制和播放工作。
6、组织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指导分校和省电大直属工作站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编写教学辅导材料和复习材料。
7、主管全省电大学籍管理、招生、成绩考核工作,负责颁发毕业和结业证书。学籍报省高教局备案,待业青年学员的毕业证书要报省高教局验印。
8、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性的电大各项业务规章制度。
9、负责全省电大系统教师职称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分校是各地区(市、州)电大的学习中心、辅导中心、实验中心和图书中心。其职责范围是: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电大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选定专业,作出补充教学计划和具体的教学安排。
2、审定和检查教学班自开课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
3、组织并检查指导所属管理站的教学班的教学、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工作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组织指导、检查面授辅导、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
5、具体管理本地区电大学员的学籍、招生、成绩考核工作。
省电大直属省级系统工作站的职责范围,与分校基本相同并兼有管理站的任务。
(三)县管理站和办班单位管理站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负责领导教学班的日常工作,聘请辅导教师按上级电大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活动,指导教学班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教学班具体负责组织教学节目的收看(听)和辅导工作,对学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学校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领导体制:
1、按国发〔1979〕277号文件规定精神,省电大及各地、市、州分校分别由省、市、地、州有关领导同志兼任校长,由省、市、地、州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副校长,另设专职副校长二至三人。
2、省电大和分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机构设置:
省电大设办公室、教学处、教务处、总务处、录制处、电大通讯编辑室和教育研究室。分校的机构设置,可参照省电大的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地、州主管部门审批。
(三)人员编制:
1、省电大及各市、地、州分校教职工总编制,按照国家六部委(81)教视字004号文件执行。因学员增加需要增编时,由省高教局报请省编委审批。人员编制的分配,省电大应占总编制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分校应占百分之七十五左右。在确定各校具体编制数时,这个比例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县(市、区)管理站和系统(单位)管理(工作)站的编制,由县教育局和办站系统(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剂解决。
3、每个教学班设一名专职班主任和教学必需的专、兼职辅导教师,所需编制均由办班单位自行解决。



1984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谅解备忘录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6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负有组织与协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为这些活动与外国政府和机构进行联系的责任;
  鉴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加拿大议会建立的一个公立机构,目的在于发起、鼓励、支持与进行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问题研究;
  国家科委欢迎与中心进行合作。
  为此,国家科委和中心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心同意:
  1.在中心董事会同意的条件下:
  (1)对中国的研究机构与其他机构进行的发展研究活动给以支持和资助;
  (2)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研究机构要求与中国进行合作的发展研究活动给以支持和资助;
  (3)为了互利的目的,对中、加两国的机构与单位合作进行的研究计划(主要是发展问题方面)给以支持和资助。
  2.中心与任何中国机构或单位在发展研究活动方面的合作协议,将在国家科委同意下生效。每一个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将由中心与接受的机构或单位直接进行谈判。
  3.中心向中国派出的任何顾问、咨询人员或其他人员,要征求国家科委的同意。

 二、国家科委同意:
  1.保证由中心支持的在中国进行的发展研究活动以及中国机构或单位在使用由中心提供的资金时,将按照商定的计划以及所附的条款与条件进行。
  2.按照本谅解备忘录,研究机构与其他机构,或中心为执行商定的项目计划,向中国提供的设备器材和用品,包括刊物、幻灯片、影片和录音带,中方协助办理免除关税与税收。
  3.中方为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发展研究活动而访问中国提供方便;中心为在中国的项目向中国派出的非长期居住中国的外国顾问、咨询人员及其家属,中方协助提供居住许可与多次入境签证。

 三、中心支持和资助的发展研究活动项目的领域有以下几方面:
  1.农业、食品和营养科学;
  2.健康科学;
  3.情报科学;
  4.社会科学。

 四、“发展研究活动”包括:
  1.提供基金和培训人员;
  2.举办研究讲习班;
  3.资助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学合作项目);
  4.中国与加拿大、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交换科学人员;
  5.提供科学技术情报。

 五、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国家科委或中心提前六个月书面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之前,本谅解备忘录将继续有效。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在此次终止前开始的项目的效力或期限。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       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代表
     童 大 林             伊凡·赫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