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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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四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图书出版单位在本埠以外设立编辑部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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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
水电[2006]146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的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电局。

  附件:《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 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录1: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贯彻《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2、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部分生产、办公环节采用了微机自动化技术;

  2、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4、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5、“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7、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

  8、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3、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4、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5、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6、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类电站标准

  大坝或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附录2:

  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

  附录3: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监察机构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是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审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以准绳。
第四条 审理案件按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有关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按照《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监察机构内部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负责审理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监察工作的局长(纪检组长)、监察机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是所在局党组领导下的内部审理案件的组织,负责对行政违纪案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审理本级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并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
(二)审理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报请本级监察机构审批的违纪案件;
(三)审理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查办的有重大影响的违纪案件;
(四)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内容:
(一)案件审理,必须将违纪事实审议清楚,包括违纪的人员、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后果等。如发现事实不清,经批准后,由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由审理人员直接进行补充调查,直至事实查清,责任分明。
(二)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人员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要进行分析、鉴别、去伪存真。必须要有足以证明违纪事实的直接证据或充分的间接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的,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要认定。
(三)审理调查人员所提出定性意见,要以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等为依据。
(四)审理调查人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与违纪程度是否相适应,引用法规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既不能处理过重,又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应当更正。
(五)对每个违纪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办。
第十条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主要证据材料;
(四)本人检查材料;
(五)本人对见面材料的意见及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六)送审报告。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案件审理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审理,各负其责。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的案件时,首先要填写《案件审理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审理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补办后再受理。
(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须由两人共同组成,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审理。
(三)审理。承办人对送审材料首先按照“二十字方针”的要求,认真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采取书面审理与当面审理相结合的方针,找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或有漏查的重要违纪事实等,经监察机构领导同意,退回送审人员或送审单位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提纲由承办人拟定),或由承办人直接进行调查。送审人员或者单位不同意补充调查时,可以提交监察机构负责人裁定。
(四)集体审议。承办人员经过认真审理后,由监察机关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进行讨论,然后由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违纪者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本人态度,调查组成或呈报单位的定性处理意见,以及审理后的意见。
(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部门经过审理,下列违纪案件应当提交审理委员会:
1.重要、复杂的案件;
2.审理与调查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3.审理人员认为需要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
(六)审理委员会经过审议,可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同意审理的意见;
2.改变审理的意见;
3.要求重新审理。
第十二条 对送审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