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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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 长: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第五条 金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人防办)是县、区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金川集团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公司)人防办负责本公司所属厂矿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
第六条 城建、电信、电力、无线电管理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依法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和金昌军分区批准后实施。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每十五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 市人防办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县、区、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根据市人防办的年度实施计划,完成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第十条 规划中确定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挠。
确定为设点单位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当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建房费用由该设点单位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顶层所在单位为设点单位;顶层所在单位在两个以上的,按照便于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为设点单位。
建设、开发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按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在符合安装条件的位置,购置、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空警报设施,并由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网。
第十一条 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所用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
第十三条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县、区人防办,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县、区人防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应对本公司所属厂矿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设点单位应当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职或者兼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制度、措施和经费,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经费按照防空警报设施造价的3—7%计算。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确因建筑物改造或者市政动迁需要拆除或迁移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区人防办或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人防办或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人防办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和审核意见书10个工作日做出书面审批答复。
拆除或迁移所需经费由拆除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共同就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到县、区、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决定。
平时重大灾害和组织演练的警报信号发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试鸣前5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各新闻媒体、移动、联通、电信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制定接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参加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一条 警报设点单位接到市发放警报信号的指令后,必须按规定作好发放准备,并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或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履行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义务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防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权属变更当事人不按本管理规定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设点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市或县、区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由市或县、区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个人或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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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84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塞拉利昂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的地点是罗蒂芬克医院。待莫延巴医院具备工作和生活条件后再迁往莫延巴。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中方供应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上述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塞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弗里敦港。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拉利昂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五百利昂)、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拉利昂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拉利昂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工作期间,如有伤亡,塞方负责一切善后事宜和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支付死亡人员抚恤金或伤残人员津贴。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          塞拉利昂共和国
  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部长
     田  丁            法苏卢库·苏库—坦巴
     (签字)               (签字)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制定的《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
  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电力公司
  (2004年5月)

  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沿海经济带,是加快我省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增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后劲,现对2004--2006年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提出如下建设方案:
  一、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6〕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01〕159号)精神,结合当前海洋经济发展实际,2004-2006年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苏东”的目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力争到2006年末沿海地区的公路、水利、输电设施条件显著改善。
  基本原则是: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适度超前,加快建设步伐;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布局,形成合力,保证建成一项、带动一片;坚持省、市、县共建,分级负责,加强协调,适度倾斜,促进项目顺利建设。
  主要目标是:公路方面,实现干线和县乡道路网络化,提高公路等级和滩涂地区的通达程度,形成与苏北地区高等级公路相贯通的格局。水利方面,继续建设通向滩涂的骨干引水工程,扩大沿海地区供水能力;继续实施海堤达标建设,主海堤基本达到抗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标准;整治入海河道,提高沿海垦区独立自排能力。输电方面,建成500千伏沿海输电主通道,建好220千伏市级输电网,强化和完善县级110千伏主网架,加快建设和改造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实现各电压等级电网均衡、协调、同步发展;根据负荷增长的需要,新建、扩建一批变电所,增加供电能力;优化网络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
  二、加快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标准
  2004-2006年,继续加快“四纵四横四联”高速公路网建设,推进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等级化建设,形成联系畅通、往来便捷的沿海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使之适应并拉动沿海经济发展。
  (一)实施高速公路联网工程
  继续加快苏通大桥和通启、宿淮、淮盐、连盐、盐通等项目建设,2006年前建成通启、宿淮、盐通高速公路,预计到2006年沿海地区新增高速公路385公里。确保崇苏越江通道与沪崇通道同步建成。
  (二)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
  1、南通市进行省道336启东西段、省道335南通市区至金沙段、省道223如东市区至海防公路段、省道334如东西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65公里。
  2、连云港市进行省道324燕尾至南岗段、省道326伊山至六塘段、省道242青口至开发区段、国道327市区北出口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110.9公里。
  3、盐城市进行省道326响水至陈港段、省道329射阳至射阳港段、省道332大丰市区改线段、省道333东台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100.3公里。
  (三)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等级化建设
  2004-2006年沿海三市完成8097.6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1367.2公里,三级公路865.7公里,四级公路5864.7公里。
  1、南通市完成2168.3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520.4公里,三级公路316.9公里,四级公路1331公里。
  2、连云港市完成3280.7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430.6公里,三级公路256.7公里,四级公路2593.4公里。
  3、盐城市完成2648.6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416.2公里,三级公路292.1公里,四级公路1940.3公里。
  三、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一)根据沿海地区滩涂资源分布和开发条件,近期内加快废黄河以南地区滩涂引水骨干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沿海滩涂地区的淡水供应状况。
  根据全省江水东引北调规划,里下河地区自流引江工程采用“两河引水、三路输水”方案,利用新通扬运河、泰州引江河自流引江1150立方米/秒,由里下河腹部地区的三阳河、卤汀河、泰东河三线向北向东输送,由通榆河一线调度后,斗南片通过沿通榆河各泵站提水,斗北片通过垦区各输水河道自流送水,渠北地区通过通榆河和大套一、二站向滩涂供水。
  继续实施泰东河工程。目前东引灌区的骨干引水工程泰州引江河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引水规模300立方米/秒;通榆河中段也已基本开通。在此基础上,近期继续实施连接泰州引江河与通榆河的泰东河工程,为里下河垦区和渠北地区的滩涂开发增供水源。
  在实施工程的同时,针对沿海垦区内河道淤积等问题,疏浚内部引水干河,加强垦区河网建设。
  (二)防潮工程
  规划近期按50年一遇高潮位加十级风浪的设计标准,对重点侵蚀性岸线主海堤进行加固建设。具体要求是:以现有工程为基础,采用土方加固加高堤防断面;根据不同岸段的风潮特点,对堤防进行工程、植物防护,严重侵蚀段和对建筑物安全影响较大的侵蚀区或港汊不稳定区,分别采取工程措施;相应加固、改建与海堤标准不适应的穿堤建筑物,建设堤顶简易防汛公路、上堤道路、通讯设施和其他管理设施,完善非工程措施。
  (三)除涝、冲淤保港
  根据滩涂开发重点区域分布和水利条件,本期除涝、冲淤保港骨干工程继续安排在废黄河以南地区。提高除涝能力的主要工程措施是:结合引水疏浚斗南、斗北垦区河道,加强垦区河网建设。
  四、推进输电设施建设
  通过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沿海地区2001-2003年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已全部完成,沿海地区的输配电网均得到较大发展,但局部地区仍存在单回线运行、供电可靠性较差的问题。本期继续加强输电设施建设,优化网架结构,进一步提高电网的供电可靠性。
  如东县:新建110千伏栟茶变,扩建110千伏掘南变,新建35千伏河口、东凌和石甸输变电工程。
  海门市:新建220千伏海门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师山变,新建110千伏港口、叠石桥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三星变,建设35千伏张南、货隆和三和输变电工程。
  海安县:新建110千伏腰庄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新城变,新建35千伏吉庆、仁桥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双楼变。
  通州市:新建110千伏正场、先锋输变电工程,改造110千伏刘港线,新建35千伏平东、庆丰输变电工程。
  启东市:建设220千伏汇龙至志良线路,扩建220千伏汇龙变,新建110千伏启兴、久隆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城西变,新建35千伏大兴输变电工程。
  赣榆县:移址重建110千伏赣榆变电所,扩建110千伏北郊变。
  连云港市区:建设220千伏新滩输变电工程,建设220千伏云台变至连云港变的线路和新海电厂至新滩变的线路,220千伏新海电厂至邓庄变的双线开断环入连云港变,新建110千伏苍梧、龙尾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城头变。
  灌云县:建设110千伏城西输变电工程。
  灌南县:新建110千伏邓庄至灌南线路工程,新建110千伏六塘、堆沟输变电工程。
  东海县:改造110千伏双牛、双山线路。
  响水县:新建220千伏响水输变电工程,新建35千伏双港和南郊输变电工程。
  滨海县:扩建110千伏八滩变,新建35千伏化工园区输变电工程。
  射阳县:建成220千伏射阳输变电工程,新建110千伏特庸和阜余输变电工程,建设35千伏通洋输变电工程。
  大丰市:新建110千伏丰富、洋草输变电,建设35千伏万盈、渔业和竹川输变电工程。
  东台市:新建220千伏三仓输变电工程,新建110千伏华丿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安丰变,改造110千伏东安线,新建35千伏五烈、台南输变电工程。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快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沿海各市、县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把以公路、水利、输电设施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为沿海地区的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各级交通、水利和电力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二)为促进沿海地区公路设施建设,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研究有效办法鼓励和支持地方项目建设。
  (三)沿海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方案的建设项目认真进行细化,将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延伸到县、乡(镇),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各市、县发展海洋经济工作机构要把方案列入年度发展海洋经济的目标任务,加强管理、协调和监督,集中力量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方案的分解和考核工作,考核指标要尽可能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