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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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68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和《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1月10日印发


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

(三)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协调的范围

(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三)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四)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协调的主要形式

(一)现场协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协调方式。

(二)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协调的人员

(一)主持人。

1.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部门。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协调的程序

(一)信访协调工作由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案件需要协调的,由信访局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三) 信访局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需立即进行现场协调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四) 由主持人主持信访协调,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五) 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六)各有关部门按协调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在市政府机关发生异常上访事件,按《市政府机关异常上访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穗府办函[2003]221号)处理。

(七)信访局负责协调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协调工作的纪律

(一)协调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协调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五)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六)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的程序

(一)信访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三)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经办人要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四)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的纪律

(一)督查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督查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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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引导农民住房合理建设,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和农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农民居住小区和农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和用地许可。农民住房建设应统一规划,按划定的区域分别采取集中建设与个人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按照建设位置与城市近期建设的关联程度,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京沪铁路货运线-淝河东路-东环线-京沪铁路-蚌凤界-新东海大道-老山路(中环线)-南环线-水蚌铁路-仁和机场跑道中心线-蚌西路-合徐高速-秦集镇总规规划备用地西边界线-涂山西路-黑虎山路-西外环路-淝河路-大庆北路-南洛高速-京沪高速货运线以内为一级控制区,以外为二级控制区(具体控制范围参见附图)。

  (一)一级控制区:

  本区域内农民住房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自建个人住房。

  (二)二级控制区:

  本区域内农民住房应按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民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申请新建住房的,必须经批准后按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布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农民居住小区布点规划完成本辖区农民居住小区建设规划和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一级控制区内农民居住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一级控制区内农民居住小区的集中建设和二级控制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级控制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和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规划的实施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具体组织。

  第八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可以在其户口所在村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申请个人自建住房。

  第九条 农民新建住房的规划报批程序: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的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按城市建设要求实行一书两证规划管理。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报批程序:

  1.农民向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民申报个人自建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乡村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住房所在位置示意图及设计方案图纸;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四)相邻住户或单位的书面意见(村委会见证盖章);

  (五)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报批程序批准原址翻建,不得增加面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农民申报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做好新建住房的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一并执行,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形势是好的,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统一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八届人大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乡镇企业)仍由民政部负责。各级民政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
二、要认真总结经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的问题。两年来,我们的工作是积极的、稳妥的。所执行的政策是符合中国农村实际,适应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各地要总结推广当地的先进经验。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

三、继续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一系列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和政策,这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农民交纳养老保险费虽然与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有着本
质区别,但处理不当,仍然会产生加重农民负担的结果。开展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了为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但也必须从当前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农民当前的承受能力。为此,再次重申:(1) 坚持自愿原则。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采取自愿的原则
,不能强制,不能搞强迫命令,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宣传教育先行,对于一时思想不通和生活确实困难难以承担的,暂时不搞。(2)要因势利导,不搞评比, 不搞“达标”,投保面不追求百分之百。(3)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时间表。 要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条件
不成熟的地方,不要急于推开,待条件成熟后再起步。
四、要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巩固提高,适度发展。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生产力比较落后、农村人口众多的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肩负的任务是艰巨的,必须加强领导,以对九亿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探索,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把这项工作抓好。尚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不要操之过急。今后凡有条件拟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事前必须做好论证,制定实施计划,搞好宣传教育,务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扎扎实实稳步前进。以上各点,请各地贯彻执行。



199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