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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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2004-12-21



教监厅[2004]5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中共教育部党组对其成员提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了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自应负的岗位责任。现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带头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责任制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责任不明确、考核不认真、追究不到位等问题,促进责任制落到实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落实教育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部党组对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部党组书记负总责,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各负其责。

  第二条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党组及其成员支持驻部纪检组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第三条 部党组书记对部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一)担任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召开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

  (二)将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部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工作,过问重大问题。

  (三)组织、督促部党组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团结、带领部党组其他成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

  (四)监督部党组其他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听取他们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六)发现部党组其他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四条 部党组其他成员向党组书记负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一)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落实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三)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主动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四)支持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根据部党组的安排和要求,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重要内容;发现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六)担任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党组成员,协助组长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实行部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

  部党组书记应与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其他成员应向党组书记或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书记可与驻部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向部党组其他成员沟通情况。

  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第六条 实行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一)部党组书记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部党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向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三)部党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述职述廉。

  (四)部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报告。

  第七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将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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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办法》(GB12525-90)。
第四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 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2、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
5米;  3、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三)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距离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本条(一)项规定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本条(二)项规定的距离确定方法划定;街道口形成的建
筑断带处,按连接划定。
第七条 4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胶济铁路干线,其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按“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0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不确定道路交通干线,不划分两侧适用区域,其边界毗连的交通干线一侧亦不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另一侧则按规定划分。
第九条 高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边界处的固定源噪声,其辐射噪声不得影响低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 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四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按现行功能类别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个别与现功能区划不相一致的局部区块,应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整归类。
第十三条 各区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后,对个别功能区内某一局部区域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类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 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可依照本规定自行划分城区内的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各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区域:
1、荣城路──正阳关路向西至海边以东南,湛山大路──太平角四路──岳阳路──芝泉路以南,东海一路──湛山大路──太平角六路向南至海边以西。(区域编号:1)
2、燕儿岛路向南至海边以东,湛流干路──高雄路以南,市南区东区界以西。(区域编号:2)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区域:
1、团岛四路东端向西至海边以南,四川路以东南,观城路──云南路──广州路以西,费县路以南,郯城路向南至海边以西。(区域编号:3)
2、浙江路向南至海边以东,德县路──博山路以东南,四方路──禹城路──胶州路以南,热河路──辽宁路以东,泰山路──登州路──延安二路──延安路──太清路──芝泉路──扬州路──镇江路──宁夏路──南京路──延吉路以南,福州路以东,吴石路──鞍山路以北
,鞍山二路──瑞昌路──人民路──四流南路以东,李村河──张村河以南,三零八国道──长沙路──南昌路以西,清江路──小白干路──南京路以南,三零八国道──十二号线──三号线──八号线以东南,李山路──湛流干路──朱张路向南至海边以西。(区域编号:4)
3、李山东路以东,十号线──李沙路以南,朱张路以西,十八号线以北。(区域编号:10)
4、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东,楼山公园北界以南,小白干路以西,振华路以北。(区域编号:12)
5、十三号线──李沧区界线──三零八国道──大崂路──向阳路──李沧路──果园路──枣园路──吴夏路以东,李沧区北区界以南,三零八国道──李沧区东区界──三零八国道──环城北路──环城东路──李沙路以西,四号线以北。(区域编号:13)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区域:
1、郯城路向南至海边以东,费县路以北,广州路──云南路──观城路──四川路──莘县路──小港一路──小港二路──胶济铁路线──昌乐路──利津路──埕口路──孟庄路──杭州路以东南,人民路──瑞昌路──鞍山二路──鞍山路──山东路──延吉路──南京路─
─宁夏路──镇江路以西,扬州路──芝泉路──太清路──延安路──延安二路──登州路──泰山路以北,辽宁路──热河路以西,胶州路──禹城路──四方路以北,博山路──德县路──浙江路向南至海边以西。(区域编号:5)
2、李山路以东,长沙路──十三号线──十号线以南,李山东路──十八号线──朱张路以西,湛流干路以北。(区域编号:9)
3、四流中路──永平路──振华路──小白干路至李沧区北区界以东,李沧区北区界以南,吴夏路──枣园路──果园路──李沧路──向阳路──大崂路──三零八国道以西,张村河──李村河以北。(区域编号:11)
4、太行山路以东,长江路──武当山路──长江北路──井岗山路──嘉陵江路以南,长白山路──黄浦江路──阿里山路以西,金沙江路以北。(区域编号:14)
5、胶黄公路以东,北大坝──刘公岛路以南,崇明岛路──斋堂岛路──黄岛路以西,永兴岛路──澎湖岛路──黄辛公路以北。(区域编号:16)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区域:
1、李沧区西区界以东,李沧区北区界(仙山路)以南,小白干路──楼山公园北界──四流北路──四流中路──振华路──永平路──四流中路──四流南路──杭州路──孟庄路──埕口路──利津路──昌乐路──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小港一路──莘县路──四川路
以西,团岛四路东端向西至海边以北。(区域编号:6)
2、山东路以东,吴石路以南,福州路以西,延吉路以北。(区域编号:7)
3、南昌路──长沙路──三零八国道以东南,李沧区南区界──十三号线──四号线以南,李沙路以西南,十号线──十三号线──长沙路──李山路──八号线──三号线──十二号线──三零八国道──南京路──小白干路──清江路以北。(区域编号:8)
4、五台山路──五公里路以东,黄辛公路──澎湖岛路──永兴岛路以南,黄岛路──斋堂岛路──崇明岛路以东南,刘公岛路──北大坝以北,胶黄公路至规划跨海大桥出口连接路以东,太行山路──沅江路──井岗山路──长江北路──武当山路──长江路──太行山路以西,
钱塘江路以北。(区域编号:15)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中道路交通干线划定:
(1)环海公路(2)安顺路(3)四流北路(4)永平路(5)四流中路
(6)小白干路(7)夏庄路(8)三零八国道(9)仙山路(10)瑞金路
(11)遵义路(12)滨海路(13)兴城路(14)唐山路(15)兴华路
(16)永安路(17)升平路(18)振华路(19)四流中支路(20)李沧路
(21)枣园路(22)书院路(23)大崂路(24)向阳路(25)九水路
(26)浮山路(27)李山路(28)李山东路(29)李沙路(30)四流南路
(31)人民路(32)杭州路(33)山东路(34)南京路(35)兴隆路
(36)洛阳路(37)唐河路(38)郑州路(39)开平路(40)开封路
(41)大沙路(42)大沙支路(43)长沙路(44)萍乡路(45)金华路
(46)金华支路(47)宜昌路(48)瑞昌路(49)嘉定路(50)平安路
(51)海岸路(52)温州路(53)抚顺路(54)鞍山路(55)鞍山二路
(56)周口路(57)商丘路(58)孟庄路(59)内蒙古路(60)辽宁路
(61)热河路(62)胶州路 (63)中山路(64)威海路(65)延安一路
(66)延安二路(67)延安三路(68)台东一路(69)沈阳路(70)长春路
(71)华阳路(72)曹县路(73)利津路(74)吴石路(75)延吉路
(76)镇江路(77)登州路(78)新疆路(79)包头路(80)商河路
(81)上海路(82)堂邑路(83)冠县路(84)莘县路(85)武定路
(86)馆陶路(87)普集路(88)青海路(89)大港纬一路(90)泰山路
(91)黄台路(92)延安路(93)大连路(94)宁夏路(95)四川路
(96)广州路(97)云南路(98)河南路(99)江苏路(100)大学路
(101)福州路(102)南海路(103)湛流干路(104)燕儿岛路
(105)高雄路(106)贵州路(107)费县路(108)江西路
(109)兰山路(110)太平路(111)湛山大路(112)广西路
(113)湖南路(114)齐东路(115)莱阳路(116)文登路
(117)沂水路(118)莱芜一路(119)莱芜二路(120)东海路
(121)刘公岛路(122)崇明岛路(123)黄辛公路(124)五公里路
(125)长江路(126)井岗山路(127)太行山路(128)五台山路
(129)嘉陵江路(130)金沙江路



1995年12月29日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报刊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报刊的出版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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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报纸、期刊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报纸、期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而发表的更正或答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发表;
(二)凡按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或发表答辩的,应自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发表。
五、报纸、期刊转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其更正和答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违规通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七、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