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3年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1:41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2003年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3年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2003]1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3]183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今年9月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以“坚持以质取胜,提高竞争实力”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质量月”活动。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普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切实抓好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紧扣主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主题,结合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广泛动员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取知识竞赛、演讲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声势,营造质量氛围。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6日在各地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加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对企业加强诚信宣传,强化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重视质量的良好风尚。

  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抓好住宅工程质量是落实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住宅工程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监管。要扎扎实实地开展以消除住宅工程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和降低住宅工程质量投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活动。要继续倡导企业开展“创精品住宅工程”和“用户满意住宅工程”活动,加大对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的宣传力度。要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投拆的调查处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拆数量,对查出质量低劣的住宅工程,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的规定,将有关责任方记入不良记录。要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工程的建设各方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法监督,特别是对住宅工程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监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不断促进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10月20日前,将2003年“质量月”活动的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2002〕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粮食市场化,省政府决定对已退出保护价的玉米,采取财政适当补贴差价的方式,将截止2001年9月30日的玉米保护价库存,一次性划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其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为加强领导,便于协调,切实把划转销售玉米工作做好,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制定的《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二年四月五日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玉米、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通知》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的玉米、稻谷均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价格由市场调节。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尽快解决粮食购销中的遗留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对核定的保护价库存玉米和稻谷数量由财政给予适当差价补贴后,一次性转为企业非保护价的商品周转粮,由其自行销售,自负盈亏。根据省有关规定,现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一、保护价库存玉米的界定。按照新老库存分开的原则,这次划转销售的玉米库存,是指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玉米库存数量(不含陈化粮);2001年10月1日后形成的玉米新库存,一律界定为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属划转范围。
  二、差价补贴的核定。对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差价核定,以市粮食局统计的库存数量和会计平均成本为基础,按省确定的市场价格因素及对我市补贴总额,市对各县(市)(包括矿区,下同)测算一个总的差价补贴额,再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县(市)按本地确定的补贴办法,尽快落实到应享受补贴的粮食企业。差价补贴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省财政负担51%,从市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列支49%。
  三、差价补贴的时间。对确定列入划转销售范围的保护价库存玉米,划转时间一律定为2002年1月1日。但对这部分保护价库存在200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财政仍按原政策规定给予储存环节补贴;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会计上相应调减定购和保护价粮库存值;在统计上相应调减定购和保护价粮库存数量。有关统计、会计数据要按新的填报口径在1月份报表中反映。
  四、差价补贴的管理。此项粮食包干差价补贴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一次拨给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严格按照县(市)政府与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的“划转销售保护价粮食责任书”落实有关责任,收到补贴后10日内将补贴拨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此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开设“销售保护价玉米差价补贴”明细帐户,核算差价补贴的收支,结余差价补贴资金,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县(市)农发行要加强专户监管,将财政、粮食部门确定的划转粮食数量和差价补贴额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并监督企业顺价销售;对加上差价补贴仍难以顺价销售的,企业如有弥补来源可以达到顺价的,要积极促销,达不到顺价销售的,严禁粮食出库,防止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收到差价补贴后做补贴收入处理。
  五、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对本次划转销售工作,实行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政府要同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划转销售保护价粮食责任书”,狠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划转销售工作由粮食部门牵头组织,并及时协调督导,指导粮食企业按规定调整有关帐目;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做好差价补贴的测算与监督工作,及时拨付差价补贴;农发行要根据销售保护价玉米成本分割销售货款和差价补贴,足额收回本批次粮食贷款本息后,剩余价款和补贴款划入企业费用帐户。
  六、建立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完成后,各县(市)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等违纪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信发〔2010〕2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动“信用本溪”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0〕7号)精神,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与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委托本溪市信用中心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本溪银监分局、大连海关驻本溪办事处等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应当代表本溪企业的诚信水平。三是层次合理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县(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工作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诚信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

  (五)接受社会和企业之间的监督,加入“万家企业诚信联盟活动”。“万家企业诚信联盟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均合格,服务质量优良,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八)在申报诚信示范企业前,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和一次3人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九)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一)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个申报年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标准的登录“信用本溪”网站,点击“创建诚信示范企业专栏”下载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后报市信用中心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本企业有关业绩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相关证明;

  (八)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九)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申报材料内容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市信用中心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规范性审查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免费对复核通过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审核委员会,结合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对通过复核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在《本溪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本溪”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经过确认的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命名,授予“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并推荐参加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诚信示范企业被举报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确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重大企业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等,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十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动监督跟踪机制,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行为,将如实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