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县市公务人员吉首出差接待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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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县市公务人员吉首出差接待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30号

关于转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县市公务人员吉首出差接待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制定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县市公务人员吉首出差接待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县市公务人员吉首出差接待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接待管理,方便县市公务人员在吉首出差,节减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吉首开会出差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 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按照不同档次分类择优,选择一批定点接待单位,一年一定。

  第四条 定点接待单位基本要求

  1、热情承办州直单位和县市公务人员的会议和住宿,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饭菜优质、价格优惠。

  2、切实加强管理,深挖内部潜力,在保证接待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不得以“定点”为由向单位申请补贴。

  3、认真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办事,严格执行物价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和承办单位的监督。

  4、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餐费,在不降低伙食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条款给予优惠。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采购办负责提供吉首地区宾馆名单和出具各单位出差人员入住证明。

  第六条 州、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点宾馆范围内,根据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自主选择宾馆,自行进行经费结算。

  第七条 本单位本系统有招待所的,可在本单位本系统招待所安排会议或住宿。本单位或本系统招待所安排不下的会议或接待,必须到定点接待单位办理。

  第八条 为节约经费,允许在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最低价格以下的宾馆住宿开会。

  第九条 定点接待单位如不按规定的优惠条件承接会议,有关单位可向州采购办投诉。投诉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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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由福建省财政厅、库区办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

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6〕358号《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库区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提取标准、解缴和拨款办法。
凡是我省1986年以后竣工投产的大中型水电站(详见附表),从1996年1月1日起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基金的提取:
1、大中型水电站按各水电站厂供电量每千瓦时0.5分的标准提取。今后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从电站(含部分投产的机组)商业运行发电之日起,按同样标准提取。
(1)大型水电站提取基金,由省电力局负责征收;省电力局投资的(含部分产权的)中型水电站提取基金,由省电力局下属的省电力发展公司负责征收;
(2)其他中型水电站(指上款设定以外的,下同)提取基金,由其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提取的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运行成本,允许税前列支。基金提取时间定为10年。
(二)基金的解缴
基金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1、省电力局和省电力发展公司在每季度第一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已征收的基金如数解缴省财政厅,汇入省财政厅综合处,帐号:21310053,开户行:福建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
2、负责其他中型水电站征收基金的主管部门于次月15日前,将上个月已征收的基金如数解缴所在地财政专户。同时向省库区办、省财政厅申报征收和解缴财政专户情况。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季将已征收的基金如数解缴省财政厅基金专户。
(三)拨款程序。
解缴省财政厅的基金要建立、健全预算审批制度,年度用款计划由省库区办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执行。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的收支计划和用款进度及时将款项拨入省库区办基金专户。省库区办按规定使用原则和有关县(区)用款计划或用款项目进度,在收到财政拨款10日内相应将款项
拨到有关县(区)指定的基金专户。
二、基金使用的范围。
基金使用坚持“谁受淹没,谁来使用,用于移民,扶持移民,稳定库区,繁荣库区”的原则,并规范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一)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安置移民剩余劳力就业项目的专项补助或投资;
(二)建立省、县(区)库区生产开发专项周转金;
(三)解决库区遗留问题(含政府研究解决库区遗留问题的专项款);
(四)补助、扶持特困移民户;
(五)库区防汛抢险、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1%计提);
(六)推广科学技术、建立库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移民素质、科技兴库专项经费(按基金总额的5%内掌握使用);
(七)省、县(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和基金使用监督审计等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3%计提);
(八)负责征收的主管单位按年征收总额的1%计提手续费,并由财政专户中直接核拨。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
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抓大放中,统筹安排,统分结合,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使用坚持以项目带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要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检查。
(一)大型水电站(如水口水电站、沙溪口水电站)提取基金,按省库区办统一掌握40%,有关县(区)掌握60%的比例,划分省管项目和县(区)管项目安排使用。
(二)中型电站提取的基金,全额归有关县(区)按规定掌握使用。
(三)年内按以上规定比例安排给有关县(区)掌握的基金,原则上应以淹没涉及县(区)的移民人数和册内耕地为基数计算。
1、水口水电站基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1)延平区56%,(2)南平市7%,(3)古田县25%,(4)尤溪县8%,(5)闽清县4%;
2、沙溪口水电站基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1)延平区34%,(2)沙县66%;
3、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基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另定。
(四)有关县(区)掌握管理的资金,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通过有偿使用,建立库区开发性生产周转金制度。基金用于扶持移民、安置移民发展生产资金不得低于年度各县(区)掌握资金数的60%。涉及淹没县(区)的贫困乡(镇)、村
可设立扶贫专项款。
四、基金使用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
(一)基金使用的有关县(区)按年度向省库区办申报年度用款计划,同时报送上年基金使用情况。
(二)省库区办编制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和上年的基金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查。省基金使用计划盘子应单列水口水电站和沙溪口水电站的基金使用计划。
(三)基金使用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主要项目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批。项目用款计划经审定后,由省库区办负责下达执行,各有关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四)基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计划投放,按确定的比例下拨,定期检查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
(五)当年结余的基金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五、使用基金的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库区优惠政策。
六、基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一)基金使用执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完善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要加强计划内主要资金使用项目的审计。基金严格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项目,严禁虚设项目、巧立名目套取资金挪作他
用。
(二)严禁外借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转移、挤占、挪用扶持基金。
(三)加强基金信息管理。切实执行资金使用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基金用款单位和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库区办报送年度计划项目用款的财务统计报表。
七、有关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库区办备案。
八、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设立基金后,省财政厅闽财综〔1996〕010号《关于颁发〈福建省水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库区办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设立后期扶持基金情况表(略)


1997年12月31日

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或未成年的孤儿。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对五保户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第三条 五保户供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享受五保户供养的,须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对符合五保户条件,本人愿意五保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及时办理。
第五条 五保户由所在乡(镇)的村民集体供养。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保证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改善,适时对五保户提高供养标准。
对贫困地区集体供养后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民政部门要给予救济,对灾区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应优先照顾。
第六条 供养五保户所需的钱粮,原则上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筹集,由村民合理负担。收、支经费(粮)应建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并接受乡(镇)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要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举办敬老院。要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以工作人员为主,组织院民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增加收入,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应以村为主负责供养他们的实物和经费,按期如数兑现,由五保户自行安排使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安排或委托人员照料、护理,集体应给护理人员合理报酬。
五保户由亲友包养的,须经五保人同意。包养人要承担五保户生养死葬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村民委员会作见证人,双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财产遗赠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八条 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五保人员残废后由集体供养的,其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由亲友包养的,按《财产遗赠协议》处理。
第九条 严禁岐视、刁难、虐待五保人员和侵犯五保户的合法权益,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型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五保人员造成非正常死亡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加强对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帮助解决困难。要鼓励、发行和组织基层干部、群众执行五保政策和法观,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每逢传统节日,各级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要组织走访、看望、慰问使五保户受到全社会的关怀和扶助。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