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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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总行,代表本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财政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开设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财政部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户账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户账其他日期和其他分户账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司作回单。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司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财政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预留中国人民银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 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财政部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的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00之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营业日15∶00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在16∶00之前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 算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5∶00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国库局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营业管理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国库局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国库单一账户
   贷:联行往账
  同时填制联行往账贷方报单,附第二、三联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财政部作付款回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库局划来的联行往账贷方报单和所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同时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划款的代理银行作收款通知。
  (四)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回《××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财政部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部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并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其附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联行往账
  同时将第一、四、五联及其附件,随联行往账贷方报单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中央预算支出——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财政部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回《××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八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
  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向财政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报送上月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5),核对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财政部承担。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第五十条 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发;《××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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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增加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曾于1984年8月29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授权,通过了《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确定了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为25个县(碧江县
撤销后,实为24个县)。这对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全省司法机关三年来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况看,仍有部分发生在没有确定为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
杂的刑事案件,确因交通不便,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为了严格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下列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
永德县、耿马傣族佤傣自治县、瑞丽县、梁河县、陇川县、畹町市、勐海县、镇沅县、砚山县、广南县、永仁县、腾冲县、龙陵县、会泽县、富源县、宣威县、罗平县、水富县。



1987年9月23日

铁路电报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电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有线电报是处理铁路运输生产紧急公务通信联络的专用工具。
为加强电报业务管理,充分发挥电报的效能,使之更加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铁路电报运用管理的准则,凡使用铁路电报者,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施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电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报话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电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4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5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6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通信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电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电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提高电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电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8条 电报所新设、撤销、封闭和开通启用电报交换机由铁路(工程)局批准,涉及干线时由铁道部批准,涉及邻局作业时与有关局商定。
电报所名代号,原则上使用站名略号的前两个字母,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工程)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与有关局商定。
第9条 为保证电报迅速、准确传递,电报所与确报所应分别设立,电报所担当的话传站原则规定不超过十个,超过时由铁路局确定是否增开电报所。
第10条 电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电报略号本、分局管辖站名速查本、标准电码本、铁路电报自动交换机电报所地址编号、新华字典。
2、转报径路及话传、投递范围表、统称语略号表、列车时刻表。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4、全国铁路站名示意图。
第11条 电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的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电报的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2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必须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的培训,要经过技术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值机。
第13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电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译码机、智能终端、复印机、中文打字机、录音机等设备及秒表、电子计算器、保密柜、交通工具。
第14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5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电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电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电报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干线电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提出对干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制定全路转报径路,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电报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电报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按照规定组织制定电报收费办法。
8、做好全路电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铁路局、工程局、部直属通信处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电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电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提出对局线报路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制定全局转报径路、通电统称语和投递话传范围。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组织制定《电报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电报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电报网路工作,作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按照规定,督促检查电报收费执行情况情况。
8、做好全局电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7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根据铁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电报重点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电报所设置的建议,并提出对分局管内报路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报作业标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报话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电报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按照规定,督促检查电报收费情况。
8、做好分局电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下,指导全段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电报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调整报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电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电报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报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报务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电报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电报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签订电报收费协议或合同。
9、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9条 电报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电报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和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电报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电报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报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报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2条 报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电报传递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电报运用效率。
3、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的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报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互签代号。
6、正确填记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3条 报务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传递电报。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用户发报
第一节 发报权
第24条 下列铁路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包括同级政工部门)有权拍发电报:
部、部属公司、局、分局及其他部属单位(包括部内各局、司,局、院各处,分局各科及同级单位)。
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分局的驻在单位。
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与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二节 发报范围
第25条 拍发电报只限向全路有线电报通信网能够通达的范围内。
第26条 铁道部(包括部内各局级单位)及直属单位发报范围不限;
部属单位可发至全路各同级单位,但不得发全路各站、段;
其他单位只能发至本局和外局有关单位;
基层单位不得向所属车间、工区、班组拍发电报。特殊情况需要拍发时,由铁路局、工程局批准。
拍发给路外单位和铁路出差、乘务人员的电报,必须指定能够代其负责收转的铁路单位,但不得指定电报所。
第三节 电报内容
第27条 铁路电报应文字简练,语言体现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下列情况不准拍发电报:
1、处理个人私事(由组织领导上处理职工个人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2、已经有文电的重复通知;
3、挑应战、倡仪书、感谢信的电报;
4、公用乘车证丢失声明的电报;
5、由于工作不协调,互相申告(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列车运行中向上级领导汇报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6、报捷、祝贺、吊唁(铁路分局及处以上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在此限)的电报;
7、推销产品、书刊及广告类的电报。
第28条 电报使用下列文字、符号、记号:
1、汉字及标点符号;
2、汉语拼音字母;
3、阿拉伯数字;
4、规定有电报符号的记号和能用标准电码本译成四码的记号和字母。
第四节 用户发报
第29条 用户使用电传发报时,应使用铁路专用电报纸或公文纸,使用规定的文字、符号、记号,收电单位明确、电文通顺、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加盖公章或名章(签字),填写拟稿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用户使用传真发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铁路传真电报纸,用黑色笔书写,使用规定的文字(字体不小于四号字)、符号、记号,收电单位明确、电文通顺、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无删改增补,传送图表要符合规定尺寸(线条不小于0.5mm),印章要端正,并盖在发报单位后空白处,不得与文字重叠。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报,电报所有权拒绝受理。
第30条 发报单位的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名章或签字应事先向电报所办理印鉴登记,否则不能拍发电报。
联合发报时,由一方发报单位盖章或签字即可。但与路外单位联合发报时,必须由路内单位盖章或签字。
对于临时组成的机构拍发电报时,可由日常主管单位盖章,按其书写的机构名称拍发。
第31条 各级监察、稽查、乘务和出差人员拍发电报时,须提出工作证和出差证(乘务证、监察证、稽查证),在原稿空白处填记证件号码。
第32条 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同一区段内不得重复拍发同一内容的电报。临时列车乘务工作负责人拍发电报时,应写明经由区间,并在附注栏内注明本次列车在发报站的开车时间。
第33条 铁路沿线各单位发、收电报可用话传或车递。话传单位的发报经办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后,向电报所办理登记。
各级监察、稽查、出差和乘务人员在话传单位发报时,应由话传单位向电报所证明后,再行办理。
对委托转交拍发的电报,如有不符合规定和内容有疑问时,应由被委托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34条 经过报路传递的文字通信按电报办理,收电单位中一部分单位不经过报路的电报,电报所和发报用户办理上的分工原则上规定:
1、属于同一电报所投递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电报所办理。
2、属于同一电报所的话传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发报用户自己办理。
3、本市区的投递单位与沿线车站各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电报所办理。
4、各级监察、稽查、乘务和出差人员发往任何单位的电报,均由电报所办理。
第35条 受理以后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求取消或修改电报内容时,必须提出加盖原发电单位印鉴的书面证明,通知电报所取消或修改。如果电报已经发出,由发电单位自行处理。
第36条 原电已发出,如发电单位需要增加收电单位时,持原发电单位证明可以补发。
第37条 用户要查阅发电原稿时,必须提出加盖原发电单位印鉴的介绍信,到电报所查阅。查阅时须有电报所负责人员在场,不准对原稿有任何修改。需要抽调原稿时,只能在电报所抄写副本,禁止带走原稿。
第五节 电报等级
第38条 铁路电报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六种:
1、特急电报(T):指非常紧急的命令、指示,处理重大、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灾害及敌情的电报。
2、急报(J):指铁道部、部属公司、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的紧急命令、指示、时间紧迫的会议通知、列车改点、变更到站和收货人、车辆甩挂、超限货物运行及行车设备施工、停用、开通、限速的电报,国际公务电报及其他时间紧迫的电报。
3、限时电报(X):指限定时间到达的电报。根据需要与可能,由用户与电报所商定,在附注栏内填记送交收电单位的时间,如限时8.30分,应写“XS8.30”。
4、列车电报(L):指处理列车业务,必须在列车到达以前或在列车到达当时送交用户的电报。
5、银行汇款电报(K):指银行办理铁路汇款业务,按急报处理。
6、普通电报(P):上述五类以外的电报。
第39条 定式电报
凡用格式纸,有明确的项目代字,固定发、收电单位和发收时间的统计报告,按定式电报办理。需拍发定式电报的单位应由铁路局批准。格式纸由用户供给电报所。
使用电传机拍发定式电报时,按急缓程度填写电报等级,收报后可投递电报原稿。

第六章 办 报
第一节 受理电报
第40条 电报受理工作,是提高电报质量的重要环节。受理当时必须确认有无发报权,收电单位是否明确,发报范围、电报内容、电报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对时间紧迫的电报,要考虑全程作业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受理,否则应向用户说明情况降低等级拍发。
一封电报的拍发全程出现两种传输方式时,用电传方式传输。
第41条 用户发报违反规则规定时,应向用户耐心解释,商洽修改意见。如用户坚持不改,电报所拒绝受理。
第42条 报路故障,短期不能恢复时,向用户说明原因停止受理。已经受理的电报,通知发电单位自行处理。对收到的转报应发出公电通知发电单位取消,对无法通知发报用户的电报,应在领班日志做好记录,待故障恢复后发出。
第43条 受理电报后,应填记电报号码(重号时在重号的电报附注栏内填写“CH”)、等级、日期、受理当时的时间(写法为24.00,0.01,8.15)、受理者代号、必要的附注。
受理传真电报应填写传送方向单,对多页电报应编写电报号码、页数和分页数。
例如:35号电报为二页时,即写35—2—1,35—2—2。
对话传受理的电报,应将电报号码和受理时间通知发电单位,并互报姓名或代号。
第二节 发报译电
第44条 发报译电格式
1、先拍ZCZC表示一封电报开始,然后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2、报头每项之间空二个间隔,其他均为一个间隔;
3、收电单位与抄知、抄送单位之间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4、电文开始空二组,电文完了回车、升格空二组,拍发发文号码,回车、升格空三组,拍发发电单位(联合发报时发电单位并列);
5、四码电报每页以20行为准(包括报头),页与页之间升五格。
第45条 根据用户发报稿,按规定的电报格式和四码电报拍发方法进行发报译电,译电时尽量做到一遍正确,对错字应进行消字处理,不得出现“//”订正,经过校对无误后再行拍发或放条,禁止不译直发或先发后校对。
第46条 发报译电方法
1、收电单位为铁道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时省略局尾代字。
2、收电单位为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基层站段必须冠局尾代字,其代字加在单位名称的后面,并与冒号相间隔。
3、收电单位中地名与地名、单位与地名之间加中局尾代字区分,省略顿号。
4、收电单位中隶属单位出现两个以上地名时,铁路工程局、勘测设计院、通号公司等单位不在局、院、公司所在地时,表示隶属关系可省略局、院、公司的地名。但收电单位地名必须冠局尾代字。
5、使用通称语时,单位与单位之间加顿号。
6、收电单位使用的局尾代字不用括号围括,占用一个汉字位置,计算组数。
7、站名略号、特定所名略号及电报规则所规定的略号,只限在报头中使用。
8、每组四码之间应保持一个间隔,拍发订正符号应与被订正事项相连接。
9、对收、发电单位和电文中数目字、汉语拼音字母、符号必须用括号围括。定式电报可按项目代字、数字不译电拍发。
10、百分号、千分号,用汉语拼音字母的“O”及斜线“/”组成。
1 1 1 1
11、分数—、带分数2—译为=—、2=—。
2 2 2 2


12、遇有汉语拼音字母与分数连写时JWCXO
1
————译为JWCXO=1/HO·H。
HO·H


13、对未规定四码的汉字用0000代替,在附注栏内说明该字的写法。但对下列定型字可直接译电:
■9932;■9933;钣9934。译电格式按第44条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电传通报
第47条 电传打字通报以击铃三声呼叫对方,应答回铃一声后,即可拍请抄收“CS”,对方回答请拍发“FA”后,即可通报。拍发顺序应按电报等级,等级相同的按受理时间先后拍发。
第48条 按44条发报译电格式拍发,一封电报拍发完了回车、升格拍发发报所名、时间、代号。回车、升格拍发四个N(NNNN)表示一封电报结束。
第49条 使用智能终端机向自动交换机通报时,在起始符号(ZCZC)与报头之间,加发传输指导行。
1、单收方式的表示法,如表1所示。
表1
----------------------------------------
|栏 号| 1 | 2 | 3 |
|------|--------|--------|--------|
|名 称|收报所名|报文等级|发报所名|
|------|--------|--------|--------|
|字符数| 2—5| 1 | 2—4|
----------------------------------------


(1)收报所名:根据收电单位拍发负责转报或终到电报所名,使用站名略号或特定略号。
(2)报文等级:拍发报头等级栏所定电报等级。
(3)发报所名:拍发该封电报的电报所名。
2、同播方式的表示法可见表2。
表2
----------------------------------------------------------
|栏 号| 1 | 2 | 3 | 4 | 5 |
|------|--------|------|--------|--------|--------|
|名 称|同播标志|同播数|收报所名|报文等级|发报所名|
| |TBO | | | | |
|------|--------|------|--------|--------|--------|
|字符数| 3 |1—2| 不定 | 1 | 2—4|
----------------------------------------------------------


(1)同播标志:需要拍发同播电报时,拍发同播标志符号TBO三个字母。
(2)同播数:最多99个。
(3)收报所名:根据收电单位拍发负责转报或终到电报所名,使用站名略号、特定略号和统称语略号。
(4)报文等级:拍发报头等级栏所定电报等级。
(5)发报所名:拍发该封电报的电报所名(例略)。
3、国际联运电报传输指导行报文等级拍发G。
第50条 机上通报(包括自动交换机)应建立流水号码,每日零时自一号起排列。收报员负责对照对方发报的流水(冠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通报。对同播电报,在收报员给收据的同时附拍流水号码,由发报员负责核对。每日工作结束后,由发报员负责核对流水号码。
第51条 电传打字机的符号和代替记号规定如表3。
表3
----------------------------------------------------
| 代替 机 | | | |
| 的记号 型|15型 |51型 |55型 |
|符号 | | | |
|------------------|--------|--------|--------|
| 间 隔 |间 隔|间 隔|间 隔|
| 另 起 |回行升格|回行升格|回行升格|
| 订 正 | ″ | ″ | ″ |
| 分 数 冒 号 |分 号|等 号|等 号|
| 分 页 |升 格|升 格|升 格|
| 百 分 号 | | % | % |
| 千 分 号 | | ‰ | |
| 加 号 | ▲ | | |
| 引 号 | | ▲▲ | |
| 乘 号 | × | × | × |
----------------------------------------------------
第52条 错字订正方法:
1、拍发的本组有错字时,打订正符号再重拍该组,禁止使用回行“填字”和“重迭拍发”进行改正。使用智能终端机发报时,禁止拍发订正符号。
2、发报完了发现错误,在该报末尾单独起行,使用通报用语进行改正,然后拍发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
3、发报所事后发现有错误,收报所尚未投递时,可拍发改条。改条内容:发报所名、电报号码(必要时告知有关收电单位)、订正事项、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收报员收到改条后,应给收据和代号。收、发报的改条均应贴在原稿上。
4、电报已投递,应出公电进行改正,禁止用“前电取消”、“以此为准”的附注重发。
第53条 机上通报中,禁止收报员询问,如发现变字时,除同播外,可让对方停止拍发。
一封电报拍发完了,应在原稿上填写发出的时间、代号。对隔日的电报应在附注栏内填记“GR”注明受理日期。
发报所的发出时间,即为收报所的收到时间,双方都应登记机上日志。
第54条 收报员收到电报后,应确认收电单位,检查显字情况,核对组数,顺通电文后给收据。拍发:发报所名、电报号码、给收据、收报所名及代号。
第55条 同播发完后,由发报员呼叫收报所给收据,收报所根据呼叫顺序及时给收据,严禁代打收据。
第56条 使用智能终端机收到电报后,由设备立即给收据,但报务人员值台时应及时将代号输入终端设备。
第57条 电传打字机穿孔纸带电码组合表示在表4(略)中。
第四节 传真通报
第58条 传真机应时刻处于值班状态,不得关机,保证随时收报。
第59条 传真电报在本所从受理至发出只准许一次传输,以保证报面清晰度。
第60条 发报:
1、传送前,应检查报头各项内容,根据传送方向单的发往所名,按照电报等级,受理时间顺序设定传送方向进行传送。
2、为了保证传真电报的质量,根据用户书写字迹的深浅,相应调整浓淡度。
3、传送完了,填写传送方向单,同时登机上日志。多封电报可逐个传完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61条 收报:
1、收报后确认收电单位,检查报面完整、端正、字迹清晰,按收报作业标准进行处理。
2、对投递的电报,电报所应使用复印机进行复印。
3、一日工作结束后,要与发报所核对封数,同时取出“通报记录”再行核对。
第五节 转 报
第62条 电报所间没有直达报路者,按铁路局规定的转报径路办理,邻局间的由两局商定,隔局互相间,由铁道部制定。
编制转报径路的原则:
1、经由最少的电报所;
2、隔局间的转报应按网路结构确定;
3、往来电报径路必须一致。
第63条 转报径路的实行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指定日期的零时起实行,以电报受理时间作为划分新旧转报径路的依据。
第64条 电报所在报路发生障碍不能通报时,应根据电报的急缓,考虑可能恢复的时间,采取下列有效的办法:
1、话传;
2、临时变更转报径路(设置自动交换机应按网路结构确定迂回路由);
3、车递、邮寄;
4、人工差送。
第65条 因故不能按正常报路发报时,发报所征得转报所同意后,填记临时转报附注及时转投。
附注使用说明如下:
1、收电单位全部委托临转:
写法:“临转所名”QW。
选择临转所,应充分考虑被委托的转报所的转报径路,能够转发全部收报单位的电报所为临转所。被委托的临转所,按自所的发报处理。
2、收电单位部分委托临转:
写法:“临转所名”BW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除按正确转报径路转发和投递外,并转往指定的“收报所”。“收报所”应按发报所的发报处理。
3、重发临时转报:
写法:“临时转报所”ZZ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只转指定的收报所,收报所按发报所的发报处理。
4、中途临时变更转报所:
写法:“委托新的临转所名”LB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对部分收电单位不能按照本所转报径路转发的时候,可以再委托新的临转所中转,原记载的附注保留,并将变更部分,附记在附注内。附注“LB”。
各电报所应当根据原有记载的附注为基础,中途变更部分只是原有附注部分的修改。
第66条 由于不能判明投递或话传电报所时,可指定收报地名的邻近电报所负责寻找,填记寻找投递或话传的附注“XZ”。
写法:“指定寻找的电报名”XZ“被寻找的单位”。
第67条 收报单位已迁移,转、到报所确知该单位所在地点,可将收电单位地名改正后拍发(必要时注明收电单位)。
附注填记:“采取措施的电报所名”BG。
第六节 到报译电
第68条 到报译电,除报头外全部照译,对电传打字机代替的记号,译电时按规定译电,遇有组数少的电报,用纸不小于130mm。
第69条 电报所在译电时必须保证准确,并按优质电报条件及优质报样式进行译写。
第七节 电报投递
第70条 电报投递以人工取送、话传、车递、邮寄四种形式办理。电报所投递的电报,必须加盖电报证印,及时向收电单位投递。
电报证印样式如右图(略),标准规定如下:
1、年月日用活字;
2、直径为30mm;
3、外轮线和横线自身的宽度为2mm,两横线之间距离为7.5mm。
第71条 收到并转或转交的电报,应抄写足够份数,同时投递给被委托转交的收电单位。
第72条 电报所向话传单位话传电报时,对音同易混及重要字句必须复念加以解释,话传完了以后,互报姓名,并将对方的姓名、话传完了的时分和办理人员的代号填记在原稿上。
第73条 电报所向沿线各站办理车递电报的当时,在原稿上填记:收电单位、送出时间及办理人员代号。对车递、邮寄的电报,应按挂号办理。
第74条 收电单位名称不明确的电报,经收报所和有关单位联系找到收电单位,可以进行投递。并在事后将该报的处理情况用电报通知发电单位。
第75条 转、到报所对既经受理的电报不得拒绝抄收。对于无法转发和投递的电报,应用公电通知发电单位,并在收报原稿注明。
第八节 用户收报
第76条 用户收报时,应在电报投递簿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填记收到时分,收报用户发现不是本单位的电报,应立即退回电报所。
对于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单位,与用户商洽,采用话传或用户自取。用户具备传输收报条件时,电报所可直接向用户发报,比照话传办理。
第77条 因时间紧迫不能及时投递的电报,先用电话重点通知,收电单位不得拒绝抄收,事后投递或车递。

第七章 电报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78条 根据全路电报业务及报路构成,设置下列各级网路组织:
1、全路干线网路组:在铁道部电务局的领导下,由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负责,各铁路局参加组成全路干线电报网路领导组,负责组织干线电报网路活动。
2、铁路局网路组:在铁路局电务处的领导下,由铁路局直属通信段负责,各铁路分局参加组成局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局线电报网路活动。
工程局网路组:在工程局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工程局所在地通信段或通信所负责,组成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局线的电报网路活动。
3、铁路分局网路组:在分局电务科的领导下,由铁路分局所在地电务(通信)段负责,各电务段参加,组成分局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分局的电报网路活动。
4、各级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网路活动日常工作。
第79条 各级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电报畅通,全面完成通报任务。
2、发动广大报务人员,贯彻执行电报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转报径路,熟悉网内各电报所间报路方向、报路数、报流情况,负责调度迂回临时转报。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章 电报指标
第80条 电报质量指标规定如表5所示。
第81条 电报效率指标规定见表6。表5
--------------------------------------------------------------
|顺| | | |
| |项 目| 条 件 | 计 算 方 法 |
|号| | | |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1.一封电报构成几 |
|1|事 故|成在政治上的严重影 |件事故、差错、错情 |
| | |响,经济上万元以上的 |时,均按一件计算。 |
| | |重大损失,为事故。 |2.电报事故、差错、 |
|--|------|----------------------|错情一律按发现日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期统计。 |
|2|差 错|成在政治、经济上的损 |3.造成事故、差错、 |
| | |失,为差错。 |错情,由直接责任者 |
|--|------|----------------------|负责。传真电报根据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通报记录判明责任, |
| | |成错漏发、错漏抄、错 |对于不能判明责任 |
|3|错 情|漏译、错漏改和错漏晚 |的,双方各计算一 |
| | |投,经用户反映,为电 |件。 |
| | |报错情。 | |
|--|------|----------------------|----------------------|
| | | |报头完整、组数正确、 | |
| | | |收电单位明确、电文无 | |
| | |电|误、有标点符号、10组|计算公式: |
| | |传|一行、20行一页,符合| |
| |标| |电报拍发格式,每页不 |标准发报率= |
|4|准| |超过一个订正,没有改 |总封数--非标准封数 |
| |发| |条。 |-------------------- |
| |报|--|----------------------| 总 封 数 |
| | |传|报头完整、报面整洁、 | |
| | |真|书体清楚、无增改涂 | ×100% |
| | | |抹,编页正确。 | |
|--|--|--|----------------------|----------------------|
| | | |机译电: | |
| | | |格式标准、字体清晰、 | |
| | | |间隔均匀、填改字体正 | |
| | | |确清楚、报面两边字上 | |
| | |电|下对齐、最多不超过一 | |
| | | |个汉字、印鉴端正清 | |
| | | |楚、日期正确。 |计算公式: |
| |质| |----------------------| |
|5|电| |人工译电: |优质电报率= |
| |报|传|格式标准、报面整洁、 | |
| | | |字体端正、字迹清晰、 |总封数--非优质报封数 |
| | | |无错别字、无涂改勾 |-------------------- |
| | | |抹、简化字符合国家规 | 总 封 数 |
| | | |定、印鉴端正清楚、日 |×100% |
| | | |期正确。 | |
| | |--|----------------------| |
| | |传|同标准发报条件 | |
| | |真| | |
--------------------------------------------------------------

第九章 统计报告和原始资料整理保管
第一节 统计要求
第82条 铁路电报业务统计,是分析报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主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报路名不得写简称或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报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要学会统计方法。
表6
------------------------------------------------------
|顺| 项目 | 条 件 | 计 算 方 法 |
|号| | | |
|--|--------|----------|------------------------|
| |急| | |1.发报:自受理时间起,|
| |报|发报|1.5小时|至拍发完了对方给收据 |
| |、| | |的时间止(有改条的为改 |
| |特| | |条完了时间)。 |
| |急|----|----------|2.转报:自抄收完了的时|
| |、| | |间起,至转发完了对方给 |
|1|列|转报| 1小时 |收据的时间止(有改条的 |
| |车| | |为改条完了时间)。 |
| |、|----|----------|3.投递:有时间性的急 |
| |时| |有时间性的|报,自抄收的时间起至用 |
| |限|投递|急报1小时|户签收。对于普通电报按 |
| |、| |内投递 |二个阶段投递。 |
| |汇| | |阶段划分: |
| |款| | |上午上班至下午下班前 |
|--|--|----|----------|两小时抄收的电报,在下 |
| | | | |午下班前投出;下午下班 |
| | |发报| 2小时 |前两小时至次日上午上 |
| | | | |班前抄收的电报,在上午 |
| |普|----|----------|上班后两小时内投出。 |
|2|报| | |4.计算公式:时限率= |
| |时|转报|1.5小时|总封数--超限封数 |
| |限| | |------------------ |
| | |----|----------| 总 封 数 |
| | | | |×100% |
| | |投递|二个阶段 |5.计算时限不考虑任何 |
| | | | |客观因素。 |
------------------------------------------------------


第二节 统计方法
第83条 业务量计算方法:
1、受理:每受理一封计算一封,话传受理的只计算受理封数,不计算话传封数。定式电报、每一种的每一发电单位计算一封。
2、发报:每封电报每发一个电报所计算一封。
3、收报:每收一封计算一封。定式电报每收一种计算一封。
4、发、到报译电:每译电(凿孔)一封计算一封。
5、车寄:每车递、邮寄一封计算一封。
6、加抄:按实际计算封数(包括传真、复写、复印、油印),如收电单位9个,计算译电一封,加抄八封。
7、话传:每话传一个单位计算一封(同时话传几个单位计算几封)。
8、投递:每投递一封计算一封。
第三节 原始资料保管期限与表报上报日期
第84条 原始资料保管期限规定见表7。
表7
--------------------------------------------------
| |保 管| |
| 表 报 名 称 |期 限| 附 注 |
|------------------|------|------------------|
|电报业务报告(包括|长 期|铁路局每年1月20|
|联运电报以下同) | |日前向铁道部,各基|
|电报设备人员业务 | ″ |层单位每年1月10|
|情况报告 | | |
|报路运用情况报告 | ″ |日前向铁路局提出 |
|电报事故报告 | ″ |前一年的报告。 |
| | |使用完的次年起 |
|电报差错统计簿 |10年|计算 |
| | |使用完后次月起 |
|电报受理登记簿 | 1年 |计算 |
|电报投递簿 | ″ |″ ″ |
|电报障碍通知登记 | ″ |″ ″ |
|簿 | | |
|电报业务日计表 | ″ |″ ″ |
|电报业务量综合登 | ″ |″ ″ |
|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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