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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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德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七月三日


德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投诉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投诉。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者。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
  (一)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投诉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受理投诉案件。投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受理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投诉者要求答复的,承办机关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查处投诉案件,有权调阅被投诉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被投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对查证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交下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组织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结果汇报单》报交办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政府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进行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投诉人捏造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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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安:
公安部经对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清理,并征得有关文件联签单位同意,现决定对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四月五日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治安管理
1、 公安部关于转业军人落户问题的通知
([53]公治字第85号 1953年5月26日)
2、 公安部复未领迁移证迁出的居民是否补办迁移问题
([54]公治字5号 1954年1月12日)
3、 公安部关于地方人民委员会成立后户口薄、册、章、证的使用问题的通知
([55]公治字91号 1955年5月3日)
4、 公安部为启用新的户口专用章及迁移证的通知
([56]公治字第7号 1956年2月6日)
5、 公安部关于当前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56]公治字第297号 1956年12月22日)
6、 公安部关于解决临时工、预约工户口问题的补充通知
([57]公治字第192号 1957年7月8日)
7、 公安部关于规定农业合作社户口薄项目的通知
(1958年1月18日)
8、 公安部关于解决紧缩城市人口和动员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工作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58]公治字第32号 1958年1月31日)
9、 公安部关于结合普选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58)公治字第61号 1958年2月28日)
10、 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央有关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指示的紧急通知
((59)公治字第092号 1959年3月26日)
11、 公安部关于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1)55号 1961年5月6日)
12、 公安部关于各地清理出来的三类人员不要放回上海的通知
(公发(61)91号 1961年8月21日)
13、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2)37号 1962年4月17日)
14、 公安部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64)公发(治)419号 1964年7月15日)
15、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的复函
(公发[1972]45号 1972年10月30日)
16、 公安部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
(公发[1975]32号 1975年9月15日)
17、公安部关于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发[1978]72号 1978年9月25日)
18、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内保机构的通知
(公发[1979]40号 1979年3月10日)
19、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1年2月15日)
20、公安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办理枪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81]公发(治)68号 1981年5月9日)
21、公安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管理机构的通知
([81]公发(经)117号 1981年7月31日)
22、 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81]公发(治)105号 1981年8月20日)
23、 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
((82)公发(边)95号 1982年7月7日)
24、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4]公发(治)177号 1984年11月3日)
25、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84]公发(治)186号 1984年11月22日)
26、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
([85]公(保)字84号 1985年6月4日)
2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干预麻将、纸牌的制造、销售问题的通知([85]公(治)字186号 1985年10月16日)
28、 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
([85]公(治)字209号 1985年12月30日)
29、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民警统一佩戴人民警察新式帽徽的通知
([87]公(保)字1号 1987年1月2日)
30、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87]公发19号 1987年3月14日)
3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87]公发33号 1987年8月22日)
32、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87]公(治)字76号 1987年8月27日)
33、公安部关于给保卫干部、经济民警配备电警棍的批复
([88]公(保)字3号 1988年1月12日)
3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88]公(治)字111号 1988年11月7日)
35、 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抢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的通知
([89]公(治)字43号 1989年4月20日)
36、 公安部关于加强经济民警臂章管理的通知
(公保[1990]66号 1990年9月20日)
37、公安部关于对查禁淫药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1992]221号 1992年4月3日)
38、 公安部关于各地不要出台小城镇户藉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公治[1993]0985号 1993年12月24日)
39、 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
40、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治[1998]914号 1998年10月14日)

二、消防管理
41、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2、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3、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4、 公安部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0]109号 1990年1月19日)
45、公安部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公通字[1991]15号 1991年1月26日)
46、 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公通字[1995]27号 1995年3月24日)

三、计算机管理
4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5]31号 1995年4月5日)
48、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6]8号 1996年1月29日)
49、 公安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
(公算[1998]95号 1998年4月10日)

四、监所管理
50、公安部关于地辖市和县看守所配发五功能四功能控制台的补充通知
([84]公发(审)74号 1984年5月8日)

五、交通管理
51、交通警察执勤规定(试行)
([88]公(交管)字第84号印发 1988年9月19日)
52、公安部关于巡警在巡逻中能否纠正交通违章的批复
(公复字[1993]8号 1993年8月25日)

六、劳动教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3、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外逃时间是否计入劳教期限之内等问题的答复
([63]公发(劳)字第124号 1963年2月21日)
54、 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
(公发[1979]90号 1979年6月23日)
55、公安部关于县、镇收容劳动教养和地区举办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的批复
([80]公发(教)137号 1980年7月31日)
56、 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81]公发(劳)109号 1981年7月20日)
57、 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68号 1981年11月30日)
58、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劳教方面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72号 1981年12月9日)
59、 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开处理向外国人强行兑换外汇券案的通报
([85]公(刑)字81号 1985年6月3日)
60、 公安部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 ([85]公(研)字158号 1985年9月3日)
61、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
([88]公(刑)字119号 1988年12月9日)
62、 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
(公五发[89]0324号 1989年3月16日)
63、 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0]15号 1990年11月9日)
64、 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通字[1991]63号 1991年8月14日)
65、 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2]4号 1992年6月11日)
66、 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
(公通字[1993]62号 1993年7月5日)
67、 公安部对陕公法发(1993)19号请示的答复
(公法[1993]97号 1993年10月20日)
68、 公安部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法[1995]15号 1995年2月20日)
69、 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公复字[1996]2号 1996年2月14日)

七、联合会签文件
70、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关于颁发《经济民警着装暂行规定》和《经济民警枪支配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81]公发(经)7号 1981年4月27日)
71、 公安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经济民警着装用棉的通知
([81]公发(经)139号 1981年9月29日)
72、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若干规定
([82]公发(边)69号 1982年5月10日)
73、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83]公发(消)26号 1983年3月2日)
74、 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83]公发(治)146号 1983年12月10日)
75、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经济民警服装颜色的通知
([86]公(保)字39号 1986年5月2日)
76、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86)公发39号 1986年11月25日)
77、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
([87]公(消器)字114号 1987年12月16日)
78、 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准制发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89]公(治)字98号 1989年11月10日)
79、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5]92号 1995年12月15日)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0 号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7月1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未建社科联的,由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
第五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或者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对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局支付。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同时,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每四年评定一次,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