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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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七日   

 
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商务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职责。
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4、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省情况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规、规章,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拟订我省对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省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代表省人民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省内实施情况;管理省内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并实施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省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特殊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审核或核准全省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并执行我省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审核或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我省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省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一)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工作;负责对台通商工作,处理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二)负责全省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设2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工作协调与政务督查、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劳资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和劳动保障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全省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条约法律处
监督执行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有关文件和规章;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的研究与协调;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组织涉外有关法律培训。
(五)规划财务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政策分析;管理全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基建投资等;编报总预算、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工作;负责厅财务费用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国际市场发展处
贯彻执行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相关政策,拟订发展战略;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内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和国际认证;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推进跨国公司采购,为采购商和供应商搭建沟通平台;统一协调管理境内和赴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七)台港澳与开发区管理处(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组织我省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与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组织协调对台大宗商品出口,审核或核准我省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经贸团组等经贸活动;负责台商在我省设立常驻机构的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负责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和设立、扩区的申报及业务指导工作。
(八)世界贸易组织处
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协调我省的应对工作;在制订经济贸易相关法规、政策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与世贸有关的文件,负责与世贸组织有关的技术援助;承担世贸组织有关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省内通报咨询联络点的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
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研究拟订我省重点出口商品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组织实施;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工作。
(十)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山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实施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拟订并执行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招标工作。
(十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负责与防扩散出口相关的工作。
(十二)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省内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市场发展规划,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立项;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安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流通行业协会的归口指导。
(十三)商务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安排省流通企业发展资金,推广先进流通技术;指导和管理省内展览活动。
(十四)市场运行调节处(挂山西省茧 丝绸协调办公室、山西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管理工作,核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旧机动车流通市场秩序;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负责生猪屠宰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山西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在政企分开之前承担内贸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处
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全省吸收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吸收外商投资促进战略及投资促进指导性意见;拟订吸引外商投资有关政策和规章;申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核准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申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处
组织实施“走出去”战略,贯彻执行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多边经贸政策,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的外国政府赠款);申报或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十七)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境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协调境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八)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十九)信息化处
贯彻执行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相关标准及规则;参与组织“金关工程”相关工作;规划并实施本系统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的管理;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发放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二十)山西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制发和年检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酒类执法人员和营销人员的资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组在省商务厅设立办公室,为省商务厅常设机构,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组办公室处级职数2名;正处级贸易谈判代表1名,正处级公平贸易调查专员1名)。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2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一处,正处级建制,编制5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二处,正处级建制,编制8名,处长1名,副处长2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一处、二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五、其它事项
(一)省商务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二)省商务厅与相关部门在劳务出口管理和对台经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下一步调整和修改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再进一步明确。
(三)原省外经贸厅机关人员、下属单位一并成建制划转到省商务厅。
(四)原省经贸委机关8名人员编制划入省商务厅;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及其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后勤管理机构及房产和其它固定资产、下属单位一并成建制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管理中心(正处级建制,8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成建制划入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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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标发〔2005〕4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标准化工作水平,营造首都良好的标准化工作环境,促进北京市在标准化技术方面的国际交流工作,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作好我市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工作。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北京市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北京市的生产实际和国际交流,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立项、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DB11/Z”构成。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DB11/Z xxx---xxxx

DB11/Z 代号

xxx 顺序号

xxxx 发布年号

第七条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年度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用“指导性技术文件”注明。

第八条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 l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 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 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的规定执行,将封面和首页上的“北京市标准地方标准”改为“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或转化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或撤销。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北京市地方标准,应当在该地方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委


为贯彻《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搞好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
1.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管理工作,组织命题,制订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进行考务管理监督和考试成绩的抽样统计分析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成立事业性的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机构(或委托现有的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组织考试、评卷,进行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
二、报名
1.凡按规定可以报考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教师(以下简称“考生”)须到指定地点报名。首次报名须交验报考资格证明材料,由考试机构颁发《准考证》。
复考考生凭《准考证》履行报考手续。
2.考试机构对考生按考试科目编排考号,按分科考号顺序编考场。分科考号是考生参加该科该次考试的顺序号。
3.考生要缴纳报名考试费,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决定。
4.考生考试成绩由考试机构通知本人并出具证明。
三、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1.县(市、区、旗)设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设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所在地。
2.每个考场考生不超过30名。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
3.考点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设主考、副主考若干名,负责考试工作。
4.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2至3名,并指定1人为组长,负责该考场的考试工作。考场外设置若干游动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5.上级考试机构可向考点派监察人员2至3人。监察人员代表上级考试机构执行对考试工作、考场纪律的监督、检查。
四、试卷的印刷、交接和保管
1.承担试卷印刷任务的省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防失密、泄密,保证印刷质量。参加印刷试卷的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印卷期间集中食宿,与外界隔离,不回家,不会客,不因私事向外打电话或通讯,不单独行动。
2.试卷印出后,分科分袋密封,封袋上要注明学科名称,注意查对,严防差错。
3.各考点必须有专人负责,按规定日期,两人以上持领取单位介绍信到发放单位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领取时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4.运送试卷应请公安部门协助,必须专人(两人以上)、专车,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遗失,做到人不离卷。
5.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材料,因此应放在单独设置的保密室内,保管期内由三人以上专门人员日夜值班,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6.试卷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泄密事故,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题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7.考试结束后,试卷的护送、保管、交接手续仍按上述办法办理。
五、考试、评卷和通知成绩
1.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后延。如遇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考试,应立即报告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并申请启用副题补考。考试时间由国家教委统一规定。
2.试卷应在考前五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并按顺序发放。考试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停止答题。
3.考生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内。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准备和发放。
4.考场内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传出场外,不准传抄试题。备用试卷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将全部试卷(包括监考人员用卷)一律按顺序装订成册。对缺考卷、白卷、监考用卷,应在总分档内分别记载“缺考”、“白卷”和“作废”字样。
6.装订试卷时,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违纪、舞弊的取证材料不装入卷本,由考区密封保管。装订后的卷本和违纪舞弊取证材料由考点主考验收。卷本上不得签字盖章或作任何标记。
7.试卷装订用的封皮、密封卷头及密封签由试卷印刷单位供给,统一装入试卷袋内。
8.试卷评阅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统一组织。
9.评卷单位应成立阅卷领导小组,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负责领导、组织评卷工作。各科阅卷点可建立评卷、复查、核分、保管、后勤、保卫等小组。
10.在试卷发给评卷组前,应将卷本封皮密封,并编号,考场记录单也要统一封存,待评卷结束后归回卷本。
11.各科在评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在正式评卷前,要进行试评。
12.登分组人员不得是该科的评卷教师,不得更改评卷结论。
13.评卷、登分均应建立复核验收制度。
14.评卷工作结束后,应将及格以上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及其所在学校。不及格成绩不公布。不查卷。
六、违纪的处罚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中夹带、交换答案、找人代考、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包括雷同卷)或者带走试卷的,给予单科成绩作废,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考务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偷换、涂改考生试卷;故意放松考试纪律;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舞弊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故意超标准给分或者多积分的,撤消考务人员工作职务或者取消考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3.对出现严重舞弊行为的地方,要追究其领导责任,有组织的舞弊行为要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以上的处分。
七、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笔试。
2.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4.有关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见本规定的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纸张。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等。其他特殊需要的文具、器具、物品,考前通知。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方可开始答题。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四、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卷面字迹要工整、清楚。用其他颜色笔书写的试卷和将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六、除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分科考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接受监考人员收回试卷。不准把试卷和草稿纸带走,带走者以舞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处理。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答卷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他人答案,违者该科试卷作废。
十、考生在考场有抄袭他人答案、夹带、换卷或冒名顶替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附件二: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应考教师。
二、考前,考点负责人应组织监考人员熟悉有关规定,监考人员要对自己分管的考场进行布置和检查。
三、每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应到考点负责人处报到。考前15分钟,一人组织考生入场,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分科考号和试卷号是否一致,应考者与照片是否相符,宣读《考场规则》;另一人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径直送考场。
四、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题种类、数量及附件有无差错,然后按顺序发卷。
五、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按顺序依次收集试卷,并按要求装订成册,进行密封。要如实准确地填写考场记录,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七、监考人员发现有违纪行为者,要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共同取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八、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不准谈笑,不准抄题、作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
九、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有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行为者,要按党纪、政纪或国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