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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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今年以来,尽管我国外贸进出口顺差不断减少并一度出现逆差,但受各种原因形成的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外汇资金仍呈现强劲的净流入态势,尤其是最近几个月来银行结售汇顺差显著增大,创下历史同期最高水平,造成国家外汇储备急剧增加。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去年开展对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今年陆续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业务管理的措施,并进一步加强了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业务的监测和检查,发现一些地方的银行、企业以及个人在办理结汇业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助长了一些违规资金的流动,一些地方出现了明显异常的结汇锐增现象,从而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为坚决贯彻中央宏观经济调控的统一部署,有效防范境外投机性资金流入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的冲击,切实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银行应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和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及今年以来发布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收汇和结汇业务。

二、外汇局要密切关注当前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新动向,一方面积极运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反洗钱等信息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当前外汇资金流入的动向和特点,并加强调查研究,从加强管理和完善政策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性建议。另一方面对异常或可疑的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行为,要加强检查力度,对经核实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结汇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严厉处罚。

三、外汇局应在认真总结去年收汇、结汇专项检查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今年在收汇和结汇方面新发现的违规问题和异常情况,加强对相关银行整改情况的跟踪回访,对发现继续违规办理收汇和结汇业务的银行,应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促使银行严格守法经营。

四、各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系统内的管理,督促所属分支机构认真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规范办理收汇和结汇业务。对被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和异常情况,各银行要主动进行整改和提高警觉;对外汇局披露的违规案例,各银行要引以为戒,及时完善管理;对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和可疑情况,各银行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外汇局。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迅速转发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迅速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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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企业的法律应对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张平

  中国加入WTO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是深刻而多方面的。 这里仅从企业法律运作方面零星地谈谈中国企业面对WTO 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加强对WTO协议内容的研究和学习
  目前中国企业对WTO 的研究存在着一种现象,即对WTO后机遇和挑战的研究多于对WTO协议内容的研究,这也可以说是一个误区。WTO具有实质意义的多边协定和协议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纺织品与服务协议、农产品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共19个。加强对中国接受的WTO协定和协议的内容的研究对中国企业来说是迫切的。只有了解这些协定和协议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WTO会带来哪些权利,从而更具体地看到中国企业的发展机遇,并为抓住这些机遇尽早做准备;研究WTO的内容也会让我们了解中国应承担的义务,从而更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同时,也有利于我们了解外国竞争对手们的发展环境,即了解它们所面临的机遇和压力。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

二、 加强管理和运作的规范化
  WTO 的各项规则主要是对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加入WTO 也就意味着中国各级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各项经济政策时必须要符合WTO 的规则。 在这种机制的牵引下, 政府的行为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也必将实质性地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化的进程。 政府的规范化运作必然会要求、同时客观上也会引导企业加强规范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加入WTO 意味着中国企业大规模地被带入了充满激烈竞争的全球市场中, 这也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运作。 因此为只有这样, 我们的企业才能在全球化的竞争中, 在国际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及人才市场中被接受。

三、 学会与竞争对手合作以寻求生存和发展
  中国加入WTO后, 众多的优质低价的国外产品和服务会涌入中国市场。 面对冲击, 中国的企业不仅要尽快通过改进管理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同时也要进行一些战略性的思考和规化。 对相当一部分行业和企业来说, 以退为进不失为选择之一。 也就是说, 通过与竞争对手的合作来寻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中国的企业有其自身的优势, 这些优势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来说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 是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所需求的; 而外国企业在管理经验、技术更新、 资金等众多方面的优势也正是中国企业所缺少的。 因此, 对各方来说都存在着合作的需求。这种合作不仅会让部分中国企业避开WTO带来的毁灭性的冲击,还会有利于中国企业汲取激烈竞争环境中所必需的营养,从而逐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至于合作模式,除传统的中外合资、合作外,更应积极探讨国外倡导和流行的"战略联盟",即通过合同建立双方在技术支持、新产品开发、原材料供应、产品推广与销售及融资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达到双方的商业目标。在西方国家,战略联盟关系的建立往往是公司并购的前奏,而据有关专家分析,未来外资进入中国市场60%以上将是通过并购现有国内企业的方式进行。由此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会愈来愈多地得到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中国企业家们的重视和运用。

四、 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愈来愈成为占领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工具,而这一点中国企业目前还认识不足。WTO 的加入意味着我们传统的利用关税壁垒保护市场的作法必须逐步放弃, 商标、专利将成为中国企业开拓和巩固国内、国际市场的极其重要的工具。只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强化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构筑在国内市场抵抗外来技术入侵的坚强壁垒,才能铸造开拓国际市场的利剑。据报载,截止1999年底,外国在华申请专利数已达16.3万件,其中日本企业申请的高达5.3万件,美国4.4万件,而1999年国内大中企业申请专利数才3.2万件,国内企业 到国外申请专利数至今不足4000件。这组数字不免让我们担忧。面对外国企业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攻势,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尽快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也就意味着我们自动放弃了保护市场的一个重要武器。

五、 正确认识和运用反倾销诉讼
  反倾销诉讼的实质是对国际市场的争夺。实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也是WTO允许的保护一国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诉讼在保护国内市场和巩固国际市场方面的重要性在加入WTO后会更加明显。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对进入中国市场构成倾销的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以防国内市场被国外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占领;另一方面,当外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应积极应对,以免轻易丧失国际市场。1997年我国九大新闻纸厂家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进口新闻纸的反倾销调查是第一次由国内产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中国加入WTO后,难免会有更多的外国产品低价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企业应时刻警惕,及时地运用反倾销手段来阻止。同时,WTO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国外同行也必将会更多地运用反倾销手段来试图将中国产品拒之门外。对此,中国企业应积极应对,据理力争,以巩固海外市场。实际上,这几年来对中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已经大幅增加,我国企业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应认真学习反倾销知识,尽快培养反倾销人才,积累反倾销经验。否则,表面上外国市场对我们是开放的,而我们产品会因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难以进入;或者是,国外产品大规模低价进来,而我们却不知所措,坐以待毙。

(本文已发表于2000年第8期《大经贸》杂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35号

1995-04-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来华承包海上和陆上对外合作油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承包商)预扣纳税保证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签定对外合作石油合同并已经有外国承包商开始作业的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账户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62号)精神,尽快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建立纳税保证金美元账户,并及时通知与外国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公司(出包方)。
  二、外国承包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包方转来的纳税保证金时,应根据银行转账凭证向承包商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并交由出包方转给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中“收款单位盖章”一栏,暂用税款征收专用章。
  “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需要者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征管处)联系。
  “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的使用和保管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86)财税字第308号)执行。
  三、外国承包商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结清税款后,纳税保证金仍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余额从纳税保证金账户中仍以美元退还外国承包商。因退还而发生的汇费,可用纳税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支付,利息不足支付汇费的,用应退的纳税保证金抵付;利息支付汇费有结余的,并入应退的纳税保证金一同退还外国承包商。
  四、外国承包商在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合同终止或者最后一笔作业款支付后3个月内仍未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于期满后5日内将其纳税保证金作为应纳税款解缴入库。即:按承包金额的全额核定利润率10%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科目;按营业税或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入营业税或增值税科目;其余入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科目,并按上述科目金额开具完税凭证,以备外国承包商领取。
  五、外国承包商符合通知第四条第(六)、(七)款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开具“免扣纳税保证金证明”(式样附后)。“免扣纳税保证金证明”应按年或按承包合同期限开具,原则上从开具之日起一年或一个合同期内有效。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免予预扣纳税保证金证明>式样的通知》([89]国税油征字第10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使用预扣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的通知》(国税油发[1991]003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油函[1991]036号)即行废止。
  附件:免扣纳税保证金证明
  免扣纳税保证金证明存根
  编号:
  外国承包商名称:
  出包方名称:
  经办人:
                                      核准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免扣纳税保证金证明
公司(出包方)
  编号:
  ___________领取营业执照_________公司(外国承包商)在华已_______提供纳税担保人__________对该公司可免扣纳税保证金。
  特此证明
(此证明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承包合同期不满一年的,有效期为承包合同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