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九五”后期调整电力建设结构有关意见摘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31:41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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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九五”后期调整电力建设结构有关意见摘要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九五”后期调整电力建设结构有关意见摘要



  根据当前我国电力市场总体供需形式、建设资金、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现状等条件,结构调整成为电力工业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一、电力工业面临结构调整的新形势
  从“七五”计划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快电力建设的政策措施。发电装机容量增长较快,电力长期供不应求的矛盾得到缓和,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自“八五”后期开始,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其它一些因素,对电力需求的增长相应减缓,全国发电量增长速度逐步下降,但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1、发电、输电、配电结构的矛盾。
  输配电的建设明显滞后于电源的建设,“有电送不出,有电落不下,有电用不上”的问题突出。城市电网老化,容量不够;农村电网设施陈旧落后,农民用电电价奇高,严重制约了电力市场的发育。
  2、大中小发电机组结构的矛盾。
  小机组数量比重过大,计划外中小型机组增长速度过快,全国超期服役的小火电约在2000万千瓦以上。
  3、电源构成及分布、供电质量、技术水平、对环境的影响等结构性矛盾都很突出。火力比重大的电网,调峰能力显不足;水电比重大的电网,由于径流式水电站多,丰枯季节出力悬殊,使电网运行较困难;火电技术相对落后,应用煤炭洁净燃烧技术起步较晚,大量燃煤所排放的有害气体和烟尘对环境的污染加剧。
  4、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矛盾。
  一些地方及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搞保护主义,封闭市场、限制竞争,极大地影响了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电价管理较为混乱;一些地方仍在执行过去限制用电的各种办法,对开拓电力市场十分不利;“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和“输供分开、竞争供电”的改革尚未起步。

  二、调整电力建设结构的原则
  对电力建设结构进行调整,要实行两个重要转变:
  一是电力发展要从过去以供给导向为主,被动地填补供电缺口,转到以需求导向为主,主动地开拓电力市场上来。
  二是电力建设要从过去以增加发电能力为主,主要考虑上项目、建新厂,转到以提高电力质量、水平和效益为主,把有限的增量用到调整电力结构上来。
  “九五”后两年电力结构调整的要求是:
  1、调整火电、水电、核电和发电、输电、配电的结构。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水电,适当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发电,重点发展电网,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以经济效益和资源合理配置为前提,推进全国高压电网联网。
  2、加强大中小机组电源结构的调整。除热电联产必须实行“以热定电”外,严禁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建设小火电,并加快淘汰超过经济运行期的小电厂。尽量发挥大中型机组的运营效益,努力提高大中型机组的比重,加快“以大代小”进度,及时开工建设高效大机组。今后大电网中新建常规火电厂一般都要使用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
  3、注重调整电力布局结构。在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根据电力需求,优先建设水库调节性能好的大中型水电站,同时考虑必要的火电建设,实行水火调剂补偿运行,调节丰枯季节差;在经济较发达,但一次能源匮乏的地区,积极推进国家“西电东送”战略,以有竞争力的电价为条件,必须优先消化和吸收区外来电;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根据电力需求和电网运行经济性,适当建设必要的抽水蓄能电站、燃气机组,调节电网峰谷差,提高供电质量。
  4、加强环境保护,提高技术水平。新建项目要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积极发展煤炭洁净燃烧、大型超临界参数机组等技术,并加快推进洁净煤发电示范工程。
  5、尽可能带动国内电力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优先考虑采用国产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内资金建设项目要采购国产设备,利用外资项目也要尽量鼓励采用国产设备。对大型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洁净煤发电技术、大型抽水蓄能发电机组,在电站设计、设备制造上,采用技贸结合、引进技术、联合设计、合作制造的方式,加快国产化进程。
  6、考虑电力项目合理的建设周期,为下世纪初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九五”后两年要严格控制电站新开工项目,同时需要做好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保持必要的项目储备。
  7、落实拟建项目的建设条件。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工作,重新审核国内电力市场条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积极利用国外资金。
  8、加快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研究制定电价管理法规和电力市场准入法则,为电力体制竞争化改革创造条件;尽量降低电价水平,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鼓励用电措施;加快实行分时电价,采取经济手段调节用电峰谷差。

  三、关于近期的电力建设
  近期需加大电力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限定条件地开工一些必要的电力项目。“九五”后两年新开工项目考虑的主要条件是:“以大代小”项目,水火调剂项目,电力调峰项目,“西电东送”项目、中西部地区发展必要的项目,改善大城市供电供热条件和环境质量的项目,以及对外工作程度已很深的国家利用外资项目。其它一般性电站建设项目推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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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助教资金的管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维护受助者的切身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是指巴中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联络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及巴中籍在外工作人员等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贫困学生及贫困教师和贫困学校。
第三条 捐助实施方案由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提出,市教育局审定,报市财政局备案,重大项目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按季向市政府及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实施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条 扶贫助教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 捐助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受助者属于市级学校和个人的,由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资助活动。
受助者属于县级学校和个人的,市财政支付中心根据“中心”的委托付款书,将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划拨到县级财政专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机构具体实施和兑现。基本建设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启动时预拨30%,实施过程中根据进度拨付50%,待验收并审计后再拨付20%;对个人的捐赠款,由“中心”发文到各县(区),明确受助者姓名、所在学校和捐赠金额,由县级承办机构兑现到个人。“中心”同时向受助者本人发出通知,由受助者本人回执到“中心”备案。
第六条 受助活动涉及基建工程和设备购置的,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负责市级项目的实施和对县(区)项目的定点设计和规划的审查、进度的监管及完工项目的检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优惠政策和外部条件。
第八条 设备和图书的购置由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发放到县级承办机构,然后发放到学校和个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扶贫助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财政专户,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 鉴于“中心”和市扶贫助教促进会属一个机构的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对接受的项目资金捐款,“中心”可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按捐赠总额提取不超过10%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扶贫助教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确保库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资金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筹集的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移民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移民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非移民项目,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移民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移民扶助金、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简称淹没补偿费)、库区开发专项资金、电力附加费、水费附加、移民定销粮差价补贴款以及其他专项用于移民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的资
金。
移民资金由有关代征单位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财政专户,移民资金的催缴工作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库区建设基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下拨到地(市、州)、县(市、区)移民机构;省财政厅归集的移民定销粮补贴款由省财政厅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省移民开发局将资金拨付地(市、州)、县(市、区);凡
缴入财政专户的移民资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商省计委、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执行,省财政厅按计划将资金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由省移民开发局按工程进度将资金下拨至用款地(市、州)、县(市、区)的移民开发机
构。
第六条 严格实行移民资金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制,省拨的移民资金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区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用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性生产项目;
(二)部、省属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的移民房屋补偿、生产开发、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
(四)移民定销粮差价补助、开发性生产扶助和解决跨县(市、区)外迁安置区建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移民资金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移民资金收支预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须由移民开发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并逐级上报,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移民开发机构应编制年度收入和支出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年度收支决算报告要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第九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移民开发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移民资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制定。
第十条 各库区县市的用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管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移民开发局编报下年度移民资金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凡是用移民资金安排库区移民基本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需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筹集的移民专项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及其他一切税费。
第十三条 凡属移民资金投入和移民劳务投入所形成的国有、集体资产,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管理,任何非移民单位和非移民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移民资金用款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支笔审批。在新的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省移民开发局和移民资金较多的地(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制度。凡审计过程中没收的违纪资金一律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安置和开发。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编内实有人员经费和正常办公、业务经费从1999年起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据实核定安排。国家政策规定从移民资金利息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弥补移民开发机构经费不足。少数移民大县经批准设立并经省移民开发局
核定的乡(镇)移民站编内人员的人头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到县移民资金中列支。移民培训经费、上访移民劝返费及移民工程规划费在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中安排。
有关移民专项工作经费按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