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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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我们制定了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共4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甲类药品2种,3个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乙类药品2种,2个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附表: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名称(通用名) 剂型 规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红霉素 肠溶微丸胶囊 125mg×12粒 24.0 18.5



肠溶微丸胶囊 250mg×10粒 35.6 27.4



2 氧氟沙星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20.0 14.3



3 美洛西林钠 注射剂 1g,冻干粉

30.0 21.4

4 盐酸多西环素 微丸胶囊 100mg×6粒

31.2 24.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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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5号




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上报〈云南省西双版纳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云环然发[2001]51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纳版河流域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国珍贵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已积累了按国际“生物圈保护区”方式进行管理的经验,实行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妥善解决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继续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按保护区现状确定的总面积为2660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3900公顷,缓冲区6040公顷,实验区(生产示范试验区)16660公顷。有关扩大保护区面积的计划,如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时,应按程序另行申报审批。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保护区内的各类资源实行分类、分级、分区保护,有利于推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应不断总结完善。但对某些珍稀濒危物种实施迁地保护的计划,应持慎重态度,应经过科学论证后才能进行。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研工作规划。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生态恢复应尽可能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有关人为增加次生林内物种丰度,以及在荒山营造人工林等,应慎重办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利用规划。实验区内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生态系统恢复重建;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出于繁殖、驯养目的引进非本地物种时,应当进行生物风险和安全性评价;林下种植经济作物应采取措施防止物种丰度下降,林相逆向演替。

  六、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199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贪污、贿赂、诈骗等经济犯罪分子作案后携款潜逃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及时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特通知如下:
一、对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分工迅速立案,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对重大案犯,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作好组织缉捕工作。对于已经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途径予以缉捕;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缉捕,可能逃往境外需要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
二、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国内人员非法携带大量现金出境,并有携款潜逃嫌疑的,应采取监控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对于确有可能携款潜逃的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县级以上(含县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银行制作《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接到通知书后要立即冻结其存款。对于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存款,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银行解冻。
四、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银行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查处工作,使经济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通知请及时传达到各基层检察、公安、海关、银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