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3:11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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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目前,各地各级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不少经验。但一些地方评估工作过多、过繁,给学校增加许多负担,产生了一些负效应。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对此有一定针对性,现转发你们,可供参考,希望各地建立科
学的督导评估制度,以推进基础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为了在全省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地评估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国家教委、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决定自1998年起,在全省建立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制度。为保证督导
评估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根据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为了督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办好每一所学校(园);一方面督促、指导学校(园)遵循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和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规划,搞好部门协调,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工作。
二、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因此,各地必须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督导评估队伍。督导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处(科、股)室及教研、科研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也可约请同
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督导评估结束后,各级教育督导室要写出督导评估报告,一方面向学校(园)和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馈,一方面报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对市县两级的督导评估工作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组织检查,检查结果报省政府及省教委,并予以通报。
今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对中小学校(园)的各种检查、评估,凡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名义进行的检查、评估,一律纳入综合督导评估或由督导室组织、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方案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委1997年2月颁发的《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修订稿)》和我省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它是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各地要认真组织施行。鉴于各地存在的经济和教育
基础的差异,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评估细则或实施办法,但对方案的指标体系不能随意变更,评估标准也不能降低。
四、省定督导评估方案适用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各级各类幼儿园,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其他类型的中小学校和
非全日制学校的评估指标、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采取学校(园)自评与督导机构督导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学校(园)要建立自评制度,每年自评一次。督导机构的综合督导评估在自评基础上定期进行。各级督导机构的分工是:市(地)负责对高(完)中和直属学校(园)的督导评估;县(市、区)负
责对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督导评估;企业督导机构负责本企业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
五、正确处理督导评估与行政性评估的关系。督导评估是由督导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评估。它既有督学的性质,又有督政的性质。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不仅综合性强,涉及到学校(园)工作的各个方面,而且面向每一所学校(园),是对一个地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全面评
价,最具权威性。因此,督导评估应当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各类行政性评估的基础。今后,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奖惩学校(园)考核校长,以及分配高一级学校的招生指标,都要以督导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对幼儿园督导评估的结果应成为幼儿园升类的基本依据和基础。凡督导评估定为优
秀等级的中小学,才能被评为规范化学校或被授予先进(优秀)称号;连续两年达不到优秀等级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规范化学校或各种先进(优秀)称号。凡申报省级实验园、省级示范园验收的一类幼儿园,必须经督导评估定为优秀等级并经省认可;否则,不予验收。



19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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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田永东


  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所谓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即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控诉职能主要由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行使。在我国,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职能。
  一、控审分离
  所谓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利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被动性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此即“不告不理原则”。
控审分离的意义在于:一是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具体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二是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
  二、控辩平等对抗
  所谓控辩平等对抗,是指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仅要设置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而且双方应当诉讼地位平等地相对抗,这是辩护职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因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不论在权力、手段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超过被追诉人,从实际力量对比来说,双方是难以对抗的,故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应当注意: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于审判程序,而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则应根据程序运作的特点适用这一理念。
  三、审判中立
  所谓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没有中立就谈不上公正。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
  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总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关于发行2012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行2012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




  2012年中国印花税票《故宫珍宝》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12年版印花税票以“故宫珍宝”为题材,一套9枚,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清•粉彩紫地勾莲纹如意耳葫芦式瓶)、2角(元•掐丝珐琅缠枝莲纹藏草瓶)、5角(清•描金彩漆丹凤图瓶)、1元(清•剔红芙蓉纹瓶)、2元(清•青花釉里红折枝三果纹扁瓶)、5元(清•金嵌珠宝金瓯永固杯)、10元(汉•玉长乐谷纹璧)、50元(清•珐琅彩天蓝地折枝花卉纹灯笼式瓶)、100元(清•金錾云龙纹嵌珠宝葫芦式执壶)。
  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2012年版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30 mm×40mm ,齿孔度数为13.5×13.5,每版20枚,每版成品尺寸150mm ×240mm,整版票左右两边出孔到边。图案左下角印有“2012”,右上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 CHINA”,右下角印有“(9-X)”,表明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
  印花税票每种面值的包装均为每张20枚,100张一包,5包一箱,每箱计10000枚(20枚×100张×5包)。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6色影写凹版印刷;
  (二)采用特制红色防伪油墨;
  (三)采用椭圆形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四)采用100(±2)g/㎡防伪荧光点邮票纸;
  (五)每版税票右下角喷7位连续墨号。
  四、2012年版印花税票发行量
  2012年版印花税票《故宫珍宝》共发行1.05亿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
  1角票400万枚,2角票 100万枚,5角票300万枚,1元票1400万枚,2元票500万枚,5元票4000万枚,10元票1600万枚,50元票400万枚,100元票1800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12年版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