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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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中方每年至多派五名汉语教师赴意大利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那波里东方学院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愿安排第六名中国学者赴波伦亚大学任教。具体人选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意方每年至多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到中国高等学校任教。
  双方应保证教师们及时领到工资以及能在确定的日期内获得入境签证。

 二、双方将鼓励以著名学者互访的形式加强意大利中远东学院、百科全书研究所、林琴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有关大学的合作。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邀或推荐六名教师或(和)研究人员到对方的高等学校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为期两周。教师、研究人员本人须事先同对方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征得同意后,再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两国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四、双方每年互换二百四十个人月奖学金。用于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每年三月份以前通知对方上述人员的名单、所选择的学校和到达对方国的日期。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七、双方有兴趣在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终生教育领域交流函授教育方面的情况和经验。

 八、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不超过五名中学教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两周的学术访问。

 九、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部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并可提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学术方面交流合作的计划。

 十一、为促进双方在教育体制及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书籍和其他教学资料。

 十二、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教育部文化交流总司每年邀请两名中国的意大利文教师参加贝鲁加大学组办的夏季进修班。

 十三、双方有兴趣就进行评定学位的交流和开展两国青年学生间的合作相互联系。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商定。

             二、出版、新闻

 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互访两周。

 十五、意大利方面将通过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文化机构和大学无偿提供文化、艺术和科学书籍。中国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具体要求。意方告知,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新设立了一个翻译中心,希望能与中国有关方面取得联系。

 十六、中方将派一至二人(最好懂意、法或英文)到意大利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与该部门有关的非官方的从事版权或有关权利的机构培训三至六个月。
  培训方式及经济条件将通过正常外交途径协商。

 十七、双方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出版机构间的直接接触,交换可供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书目,并为翻译出版此类图书提供方便。

 十八、双方注意到那不勒斯东方学院和中东远东学院合作编纂《中国历史和文化百科全书》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了全世界优秀的汉学家的支持。

 十九、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增进彼此间对现实情况的了解。
  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信息专业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二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三名新闻界人士互访,时间不超过十天,届时双方将相互通报访问情况。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至少在两个月之前将出访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通知对方。双方将在财政年度允许的基础上加以确认。上述人员的互访,意方将由意大利总理府新闻司负责办理。

 二十一、意大利方面告知,总理府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和科学版权司有权向把意大利文书籍翻译成外国语言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三、文化和艺术

 二十二、中方表示希望派一个民族舞蹈团访意演出。

 二十三、中方将派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小组到意大利考察艺术节。

 二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意方将在华举办:
  意大利风景画展览或修复技术和先进工艺展览。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将在意大利举办:
  藏画(即西藏画)展览或湖北省民间艺术展览。

 二十五、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的代表团考察意大利美术、音乐方面的发展及现状,为期两周。

 二十六、双方鼓励在考古领域内进行考察、研究和修复方面的合作。意大利方面由意大利中东远东学院实现合作。
  尤其是能在某些专题性研究项目上双方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互派由三名文物保护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为期两周。

 二十八、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互换电影资料,鼓励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作品和新闻片,支持中意合作拍片。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意双方推荐互办电影周。

             四、广播与电视

 二十九、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具体计划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五、档案馆、图书馆

 三十、两国档案管理机关鼓励并支持各自的档案馆和档案研究机构同对方的相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两国档案管理机构直接交换出版物、技术信息和双方感兴趣的、两国法律允许的一九四五年以前的文件复制品,以及两国档案工作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档案技术人员互访,为期两周。

 三十一、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科学院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图书、出版物和期刊。
  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的国际交流处办理。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专家的交流,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三十二、在遵守各自内部法律的前提下,双方鼓励交换复制品,书籍材料的微缩胶卷。

               六、体育

 三十三、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中国有关体育部门和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商定。

              七、作家互访

 三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其他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三十五、本计划以外的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九、总则

 三十六、有关本计划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交出访人员的简历及访问计划,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

 三十七、人员、代表团、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本计划内人员和代表团的交往费用规定如下:
  1.派出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直至首都)。
  2.接待方。
  中方提供:
  每人每天二百元人民币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意方提供:
  每人每天七万里拉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双方将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力争增加上述费用。
  本计划第二十条中所指人员,意大利总理府负担其在意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所规定的交通费。中方将相应地向其提供在华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规定的交通费。
  3.第一条规定的教师,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4.奖学金:
  意方给中国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六十万里拉。
  (2)每人每学年提供一笔“相当于”三十万里拉的费用,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到达意大利和从意大利回国的旅费(飞机)。
  (4)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中方给意大利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
  (2)免交学杂费。
  (3)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本计划商定的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承担:
  (1)根据“封箱到开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至第一展览地和从最终展览地到本国回程的运输费用;
  (3)陪展人员从本国至第一展地和从最终展地到本国回程的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
  (1)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
  (2)展览的宣传及布展费用;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达成另外协议的除外);
  (4)陪展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和停留期间的费用(陪展人数、停留时间的长短将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派出方至少提前一年提出展览的建议并通报一切有关技术和艺术特点的材料。

 三十九、关于互办电影周,派出方应承担制作影片字幕、影片运输的费用,以及参加电影节代表团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印制说明书、电影节的组织费用和上述代表团停留期间的费用。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在罗马签字,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代表
       杜 攻            塞尔基欧·巴朗兹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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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上海市高级法院:
你院(86)沪高民他字第4号函请示的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请你院按照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办理。对你院的请示报告不再作文字批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请示报告 (86)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钱伯春的叔父钱定安在解放前是上海清凉寺和尚,解放初还俗,以设摊卖香烟为生,与一妇女同居,未生育,其妻于1973年死亡。1981年钱定安到上海玉佛寺当和尚,因脑溢血于1984年9月26日死亡,丧葬由玉佛寺料理。不久其兄(即钱伯春之父)也死亡。其弟表示放弃继承。钱伯春凭本市黄浦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遗产1500元存款。之后,钱伯春又去玉佛寺要求继承已被该寺收取的钱定安的其它遗产计存款2700元和国库券100元等,该寺不允。
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有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他们的遗产归寺庙所有,故应尊重佛教传统,和尚的遗产继承人不得继承。
我院民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应遵照国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与家庭已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和尚的遗产应归寺庙所有。另一种意见:继承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应有继承权。
我院审委会意见: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对和尚遗产的继承无例外规定,因此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因涉及宗教政策,为慎重处理,特报告你院,请批示。
1986年9月4日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已经199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发生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条 省、地、市、州、县(市、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法制、农业综合管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5至7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应当聘请7名以上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并经省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培训、考试,取得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七条 仲裁协议包括承包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发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地(市、州)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先予裁定恢复生产、变卖不易保存的产品和停止采伐林木等。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共同审理案件。
简单的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撒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不服仲裁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
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地、市、州、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复议应当向原主持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在3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交上一级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对申请复议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审理终结。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视为撤销。
调解不成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并制作仲裁复议裁决书:
(一)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决;
(二)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作出裁决;
(三)原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裁决。
复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复议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时效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农业综合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