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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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5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针对当前社会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0日印发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向所辖金融机构传达。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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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级政府的责任

长期以来,全国各地经常听说发生某某事故或某地发生某种不法行为或其他某些急需处理的事件时,由于职责不清,各个政府部门间互相推诿从而使得应当及时处理的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结果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
我始终不明白,发生上述事件时,我们的一级政府跑哪去了?
需知,部门并不是一级政府。
宪法和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某个行政部门以全面保护人民或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是将该种职责直接赋予了一级政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最后是乡镇人民政府。而且,宪法和法律授予了一级政府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的职权,那么我就产生了疑问:当上述损害人民或公民权益的事件发生时,我们的一级政府干什么去了?
前几天发生了“食人鱼”的事件,许多政府部门说没有处理的权力,那么面对这一严重危及国家生物、生态和环境安全的事件,我们的一级政府应当做些什么?
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发生该事件的当地政府完全可以发布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加以处理嘛!乡镇政府权威不够,他可以请求县级政府处理嘛,县级政府权威不够他可以申请省级下令处理嘛,最后还可以到国务院请求处理,有什么不可以呢?
甚至如果国务院认为事件重大超出自身权限的,国务院总理也可以先行作出紧急行政命令予以暂时处理(这叫行政应急措施,不仅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而且是法治政府的应尽责任,而不能以超越权限为由拖延解决),随后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议案或请求对该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人大有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才是现代法治政府应该做的事。
从法律上说,宪法和法律对一级政府的授权事项中,对于保护人民或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犯方面的法定职权是没有遗漏的。法律是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授权方式,而且列举的权限也是很概括的,一级政府行使权力的自由度是相当大的,几乎不存在行政管理的真空。如果说有行政管理的真空,那就是政府尚未尽到法定的职责(义务)。
当政府增加了一项行政措施,当然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即当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比如禁止经营“食人鱼”或发布消灭该种鱼类的命令必然会影响养鱼人的权益。按法治精神,对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此前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而合法行为受到新的行政命令的影响而使其利益受到了损失,那么人民政府应当加以合理的处理,比如给予养鱼人以一定的补偿。而且,如果养鱼人对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最终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裁断。这是法治国家处理政务的应有程序。
而绝不能允许危害人民或公民权益的事件没有人管的情形出现。
这是深入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有实践。
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实践。

王树青 辽宁大学200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2003年1月11日星期六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

1995年“两基”达标后,我市教育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是“普九”后,我市面临着初中学生的入学高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越来越显得迫切;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渴望高质量教育的要求日益强烈;三是我市仍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各县(市)区尽管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年年增长,但远不及教育发展增长需求。因此,在财政困难、大规模发动群众集资不大可能的情况下,教育要发展,必须推进教育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改革,寻找新的出路。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的精神,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出我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
一、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范围
根据目前我市人民群众的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宜在各县(市)区城区的初中、高中和有经济条件的乡镇初中、高中进行。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建设标准及收费标准
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建设标准与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68号)的规定执行,可分为两类:
三、偿还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投资成本的原则和方式
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后,其投资成本的偿还坚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其偿还方式是学校用收取的学生住宿费分期偿还投资成本,还清成本和合理盈利后公寓楼归学校所有。
(一)投资者兴建的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成本须经县级以上法定的核算部门核算确定,方可作为合理成本(包括土建、水电、办证、各种税费等)。
(二)学校按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除安排10%作宿舍楼管理费和维修费外,其余90%每年分春、秋两学期各一次偿还投资者的成本和利润。
(三)投资者取得合理利润为投资成本的50%至100%;收回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最长年限为15年;具体偿还成本与利润的年限由学校与投资者签定合同确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社会力量兴建学生公寓宿舍楼全部收归学校所有:1.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投资者已取得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者;2.投资者所获利润虽不达50%,但偿还时限已达15年者。社会办学生公寓宿舍楼收归学校后,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学校,收益与投资者无关,投资者不得干涉。
(五)合同期限已满(合同年限不够15年者),但投资者利润不达成本的50%,可适当延长年限(以不超15年为限)。
(六)公寓楼收归学校后,属于公有财产,住宿费标准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公寓楼收费标准执行。所收公寓楼的住宿费作为学校事业收入,主要用于公寓楼的管理维修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教师工资补贴。
四、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投资方式
(一)独资兴建。
(二)合股兴建。即多人入股兴建。
(三)合资兴建。即若干个人合资,或若干单位合资,或教育内部与外部合资兴建等。
(四)集资兴建。即教职工集资和向社会集资兴建。
五、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学校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需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按基建手续办理。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属教育基建项目,计划、规划、建设、消防、防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简化手续,从速办理。涉及有关减免的费用按程序报批。
(二)学校必须提供合适的场地,协助投资者做好安全维护工作。学校提供的场地必须符合校园整体规划要求。
(三)公寓式学生宿舍楼施工前,学校与投资者必须按有关规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投资者必须严格按有关建筑标准和建筑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严格遵守施工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四)建设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必须委托监理,工程施工完毕后,业主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学校方可安排使用。
(五)投资方负责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含水、电安装),宿舍内部的设施、设备由投资方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负责配备,宿舍楼投入使用的维修、管理责任由收取管理费、维修费的一方负责。
(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所兴建工程成本偿还合同由学校与投资方签订,承担经济责任。
(七)在投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投资者未能收回投资成本时,未收回部分成本,由投资者与学校各负责50%。
(八)学校与投资者产生的经济纠纷,双方不能协调解决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