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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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为做好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一栋楼”实行联合踏勘的类别。
1.选址联审联合踏勘(总平面规划、建筑方案联审不再踏勘)。
2.综合管线总平面联审或管线施工图联审联合踏勘(其中市消防支队在建筑施工图送审时可进行一次现场踏勘)。
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联审联合踏勘(其中市消防支队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分别进行一次现场预验收)。
4.破路、占道审批手续联合踏勘。
二、联合踏勘的组织。
选址联审联合踏勘:
由市规划局牵头,土地局参加;如项目审理需要可由牵头单位确定,请文管局、环保局、菜办等单位派员共同参加。
综合管线总平面联审或管线施工联合踏勘:
由市规划局牵头,市计委(内资项目)、电业局、电信局、自来水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煤气公司、有线电视台共同参加。如项目审理需要,可请温泉公司、内河管理处、市交警支队参加,具体由牵头单位确定。
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联审联合踏勘:
由市建委牵头,市计委(内资项目)、土地局、规划局、审计局、园林局、市容委、房管局、环保局、电业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自来水公司、电信局、城建档案馆、质量监督站、有线电视台、有关街道、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参加。
破路、占道审批手续联合踏勘:
由市政工程处牵头,市交警支队参加。
三、联合踏勘有关要求。
1.联合踏勘时间由牵头单位在“一栋楼”的窗口与建设单位协调后确定,由“牵头单位窗口”提前2天书面通知参加踏勘的“部门窗口”(其中市政工程处提前1天),并抄报“一栋楼”管委会综合处。参加踏勘人员一般也由各部门派驻“窗口”的人员参加。
2.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可按指定时间直接到现场,也可集中“一栋楼”一起出发,具体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凡参加联合踏勘的人员应准时到场,不得缺席。无故不参加的,视同同意,不得另行组织踏勘。管委会将会同牵头单位对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4.参加踏勘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踏勘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整改意见;实行联合踏勘后的项目,部门一般不再派员到现场踏勘,个别项目需要再次现场复核的,应报经牵头单位同意。
5.参加联合踏勘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项目投资者以任何形式给付的误餐费、业务费及礼品等,并谢绝建设单位的宴请。
6.除以上联合踏勘外,需由审批职能部门单项现场踏勘的,由审批职能部门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19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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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用好国际商业贷款,对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债失控,必须切实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为此,
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把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可转股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
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
(一)国家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在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下达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各金融机构借用中长
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外债总规模内,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分配意见,与国家计委协商后下达。
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过下一年度3月底。
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得结汇。
(二)国家对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对外借款(偿还期1年以下)只能用于金融机构头寸周转或用于企业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外债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全国短期外债余额总量,核定下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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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外借款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从严掌握。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
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计划。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
具备,外资偿还能力差的项目,不得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对外借款的金融条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擅自对外签约借款或筹资,外汇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直至取消申请借
款资格。
境外投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从严控制,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的管理,窗口单位数量要从严控制。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资本风险比率及经营业绩等状况,负责对发债窗口的定期审核,实行定期评审制。窗口单位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
对外发债(包括境内建设项目以发债方式在境外从事的项目融资)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且具有发债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发债窗口的审核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做好进入国
际金融市场发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发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发债,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利时机,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在不增加外债余额、不延长还款期限的前提下,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金融机构借低还高,调整债务结构。
境内机构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并用于外资计划主管部 国家鼓励由金融机构牵头,为经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建设项目组织国际银团贷款。
四、加强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按期偿还债务是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国家的信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应付款项。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做好到期债务的预报和催还工作。
五、完善外债统计监测
不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还是通过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都必须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或转贷款登记。
六、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国别、市场分布等情况的研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保证对外债务按期偿还,以维护国家信誉。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1995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