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5:07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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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关于银行汇票
今年,总行根据当时资金异常紧张,汇路严重堵塞、银行结算相当困难的现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签发银行汇票采取限制额度等临时措施。这对当时保证银行结算改革的顺利实施,疏通结算渠道,保持汇路畅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全行资金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为了保
持银行结算的统一性,对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规定作如下变动:
1.从1989年12月1日起,取消签发银行汇票时规定限额的作法(即不受50万元限额的限制),业已于11月20日以〔89〕建总明电25号明传电报通知在案。限额取消之后,会增加解付行的压力,要求各行树立全局观念,热情为客户服务,签发行和解付行要相互理解,
相互支持,避免扯皮,减少纠纷,共同搞好汇票结算工作。
2.做好签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额汇票增拍核对电报工作。签发行在签发2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时,要在汇票上填明汇入地点和指定的当地建设银行解付行,并及时向该行拍发核对电报;以保证资金安全和解付行及时调度资金。最近,据部分行反映,有些行在签发大额
银行汇票时,有的不拍发核对电报或拖后拍电报,有的发电时错列解付地点和解付行;有些解付行借口未收到核对电报而延误解付等问题,给建设银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应引起各行注意,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二、关于商业汇票
据了解,有的行在使用商业汇票时,不按制度办事,签发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和以商业汇票作抵押搞贷款或拆借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同时也给我行资金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此,总行再次重申,使用商业汇票,要按照人民银行统
一制颁的结算办法办事,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资金拆借;严禁用空白汇票作为抵押办理资金融通;严禁将空白票据事先交客户进行融资和结算。对已经签发的上述无效商业汇票,应采取措施收回。今后,要做到令行禁止,凡发生上述情况,一定要追究
当事行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三、关于资金安全
最近,发现社会上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进行作案,例如在杭州就发现一起假冒或上海某支行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巨额资金的案件。对此,各行务必高度警惕,对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重要空白凭证、票据用印章、机具的领发、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有
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签发行在签发汇票时,要按规定程序操作。凭证要素要填写齐全,要做到印章清晰,压码清楚,以保证顺利解付。解付行在解付时,要按照规定认真审验凭证,该解付的要及时解付,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解付,对有问题的汇票,要及时查询
查复,搞清楚后,方可解付。总之,要做到既方便客户,又保证资金安全。
以上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198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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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近几年来,各地审批了1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对缓解群众看病难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致使一些水平较低的人员进入了中医队伍,影响了中医队伍素质,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加强对现有民间中医
一技之长人员的管理,决定对近几年各地审批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1次复查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是指散在于民间,掌握某一独特的诊疗技能或方药,对某种或几种病症确有独特疗效,在群众中有一定信誉者。
二、各地接本通知后,组成由较高水平的有关中医药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现已领取《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进行认真的技术考试、考核和评审。具体内容和方法如下:
1.先对有关的中医理论和技术进行考试或答辩,合格者,再进行临床考核。
2.临床考核应由高、中级中医人员担任主考。考核的重点看其有无独特专长、独特疗效。主考人对申请者所治病人要做出治疗前的确切诊断和治疗后的疗效判定,并负责写出评语。
3.临床考核结束,评审小组综合考试、考核情况,做出最终评审结论。
三、复审合格者,由地(市)级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证书应明确其专长和允许所治疾病范围。证书有效期1年,到期由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换证。
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从事个体行医,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发个体开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对于经过考试、考核确无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疗效的人员,应注销登记,收回已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和开业执照,停止执业。
五、对复审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中医药理论,限期达到中医士水平,逐步使其纳入中医师、士系列进行管理。
六、本通知下达后,各地不再审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今后凡要进行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按《中医师、士管理条例》取得中医师、士资格后方可执业。



1989年8月12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70号 印发时间:2005-11-2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决定》(淄发〔2005〕11号),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带动战略,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争创名优品牌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优质农产品快速发展,实现农民收入持续性增长,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品牌是指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允许使用相关标志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
  第三条 凡本市境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业企业,当年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品牌认证的,均由市政府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以前年度已享受奖励、当年又进一步扩大生产基地规模的,只对新增规模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绿色食品。认证生产基地规模达到5000亩以上(含)10000亩以下,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1500个以上(含)3000个以下的,奖励5万元;生产基地规模达到10000亩以上(含)30000亩以下,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3000个以上(含)10000个以下的,奖励10万元;生产基地规模30000亩以上(含),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10000个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
  (二)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基地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含)3000亩以下,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300个以上(含)1000个以下的,奖励30万元;生产基地规模达到3000亩以上(含),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1000个以上(含)的,奖励40万元。
  (三)对无生产基地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品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以上农产品品牌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资金申报。获得农产品质量品牌认证的单位,应持农产品质量品牌认证证书、生产基地面积或标准畜存栏量证明、企业注册登记等资料,于年度结束后向所在区县、高新区财政、农业部门申报,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农业部门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第五条 资金确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对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享受奖励的单位及奖励资金数额,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表彰决定,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获奖单位。第七条 资金使用。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产基地建设、产品宣传推介、品牌年度检验。
  第八条 监督管理。农产品品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产品品牌认证工作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