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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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2月24日公布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营业演出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保障营业演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营业演出是:以售票和其他有偿形式获得经济收益的演出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的营业演出的单位和个人是: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时装、特技等营业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营业演出的演职员;
(二)为营业演出提供场地和服务,获取经济收益的剧场、影剧院、文化宫、歌舞厅、俱乐部、礼堂、体育馆(场)、宾馆、酒楼、游乐园、公园、游船及其他场所;
(三)为营业演出提供中介服务或接受委托代理的演出经纪机构。
第五条 政府依法保护合法的营业演出活动,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禁止营业演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营业演出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演出的主管部门,对营业演出实行分级管理。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营业演出。

第二章 营业演出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演出活动。
第九条 申请设立营业演出艺术表演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有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二)有具备一定艺术质量的演出节目及相应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团址和排练场地;
(四)有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演出设备和流动资金;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主要负责人的住址、简历;
(七)申办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的,须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证明文件和合法的经济担保。
第十条 申请设立营业演出艺术表演团体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省属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各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驻粤单位,以及按规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设立营业演出艺术表演团体,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
(二)市、县(区)所属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设立营业演出艺术表演团体,由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
(三)歌舞娱乐场所自办在本场所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许可证;乡镇所属单位设立在本地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由所属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营业演出的个人须年满18周岁,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的艺术合格证以及与从事演出门类相适应的物资装备证明资料,报其所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领个体演员演出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演出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有演出场所的房产使用权;
(二)有适应演出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场所名称及经营管理制度;
(五)场所负责人的住址、简历;
(六)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卫生以及控制噪音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演出场所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报县以上(含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 省属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各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队驻粤单位,以及按规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开办的演出场所,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
市属单位开办的演出场所,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
县以下单位和个人开办的演出场所,由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申请单位负责人的住址、简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主要业务人员具备艺术专业知识和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的经历;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具有资格证明的财会人员;
(六)有二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七)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县以上(含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领许可证;
(二)持许可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转包经营。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承办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及个人来粤营业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登记项目或终止经营的,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审换证制度。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演出节目内容文明健康;
(二)演出广告内容须经批准其演出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广告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
(三)演出票价符合物价管理规定,并明码标价;
(四)消防、安全、卫生措施和灯光、音响、噪音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入场观众人数不超出核准的定额;
(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一条 营业演出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的演出活动,以及国家禁止的其他表演活动;
(二)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演染暴力,以及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儿童演员健康的演出活动;
(三)庇护、唆使、强迫演出团体或演员进行本条第(一)、(二)项的演出;
(四)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假的手段欺骗观众;
(五)张贴、悬挂和散发渲染淫秽色情的广告、海报及宣传品;
(六)接纳或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表演团和个人演出;
(七)举办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演出活动;
(八)转让、租借、涂改或伪造演出证件。
第二十二条 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演出及演出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演出活动,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省属、驻粤部队的艺术表演团体在省属演出场所演出,到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赴各市、县(区)演出,到演出所在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省属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经营演出,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准后到演出地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手续;
(二)市、县(区)属艺术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跨市演出,须经所属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准后到演出所在地的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市、县属演出经纪机构在所属区域内经营演出,报所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跨市经营演出的,须逐级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准后到演出地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三)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以及演出经纪机构出省演出或经营演出,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到演出地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省外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以及演出经纪机构来粤演出或经营演出,须持所在地省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演出证明文件,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到演出地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四)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须于演出前20天持与邀约的演职员所在单位或个体演员和演出场所签订的演出合同或意向书、演出计划和节目,报批准设立该演出经纪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领临时许可证;
(五)业余艺术表演团体和业余表演人员需进行临时性营业演出,须报所在地县(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领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限在审批机关所辖地区内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艺术表演团体、个体演员赴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邀请或承办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来粤营业演出,须逐级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演出和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须经本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主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相应机构审核同意的文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募捐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不得提取额外报酬,并全部用于募捐项目,由受捐单位签收。主办单位须在演出结束后30日内,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组织广告赞助性演出,主办单位须编制计划和费用预算,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准后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赞助费纳入演出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演出经纪机构组织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和广告赞助性演出,必须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进行演出活动。
第二十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设立营业演出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在接到营业演出和经营演出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当事人对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接
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批复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演出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八)项规定的,收缴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六)、(七)项规定,无证演出或不按规定办理演出手续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追回非法所得交受捐单位,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留、私分广告赞助演出收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该项经营项目。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侵犯营业演出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或纵容、包庇违法演出活动。如有违反或玩忽职守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系指由若干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个体演员及业余演职员或若干艺术表演节目临时组合的有偿演出,包括一台节目的一次性演出和组合若干节目的流动性演出。
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系指主办单位为某项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或某一救助性项目募集捐款而组织的营业演出。
所称“广告赞助性演出”,系指为出资赞助单位宣传产品、扩大影响、促进销售、树立形象等目的而组织的演出。
所称“市”指地级市;“县”包括县级市。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营业演出的管理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9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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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3号


为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管理,在不改变台帐管理流程基础上,实现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增加办理台帐手续银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台帐业务,提高台帐管理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对北京、青岛、合肥、汕头海关关区内部分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试点。现就台帐联网管理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具体范围由试点海关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试点海关另行公告执行。

(二)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为与试点海关关区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辖属分支机构。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

企业在首次办理台帐开设手续时,应向银行办理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手续。企业在申请电子化手册备案时,应在海关手册录入环节选择拟开设台帐帐户的银行,并在录入端收到海关已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设联系单》)的回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所选择的银行办理台帐帐户设立手续。

对此前已在中国银行网点设立过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企业,试点期间亦应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中国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企业在录入时选择的台帐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实转台帐缴纳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正常核销

银行与海关间采用台帐联网管理模式后,在有关业务流程不变的同时,企业勿需再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以下简称《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以下简称《核销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合同变更和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的缴纳与补缴

实转台帐开设或变更需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应按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变更联系单》)向台帐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立、变更(包括展期)

选择以税款保付保函方式进行实转的,企业可在向银行申请开立或变更后,选择自行或由银行将税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关留存。

对因特殊情况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的,企业须持通知单第三、四联、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及关闭帐户处理

(一)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处理。

挂帐、停帐的联系单和通知单全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传输。挂帐待销和停帐待销期间,银行不向企业退还该笔台帐业务项下的保证金。

(二)关闭帐户。

对海关向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以下简称《核销联系单》)中注有“停设台帐”的,银行在确认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余额已经为零后,根据海关联系单办理关闭帐户手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以下简称《关闭通知单》)。

如该笔台帐项下保证金尚有余款,且企业无欠缴税款情况,主管海关与银行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见进行处理,再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如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采用的是税款保付保函方式,则税款保付保函在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情况和应急情况处理

(一)错误修改。

若因企业原因提出对海关发送的《变更联系单》做出修改时,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更改并重新发送《变更联系单》。

  (二)应急处理。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银行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台帐联系单并加盖海关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业务。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海关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台帐通知单并加盖银行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台帐登记手续。

八、单证的传送及时限要求

(一)《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关闭通知单》均以电子报文的形式由海关、银行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发送对方。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办理有关台帐业务。

《开设联系单》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过80天自动失效。海关对失效的《开设联系单》及对应手册进行删除处理。

(二)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业选择由银行传送的)、索赔函,《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保证金台帐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帐待销”和“关闭台帐”情况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银行直接送交对方。

(三)其他纸质单证由申请设立台帐的企业及时传送至主管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

国测党字[2008]5号


局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司(室)党支部: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已经2008年2月29日党组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紧密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本部门理论学习做出安排,并抓好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一年。为充分发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和党组中心组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改革创新能力,现制定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不断增强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思想保证。


  二、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要求,全面准确把握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十七大报告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努力把十七大精神学深学透,做到学有所获。要按照中央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要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以专题学习带动和促进面上的学习。要以通读、精读原文为主,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与集中研讨相结合的学习方式,着力搞好专题辅导和交流研讨活动,全年集中学习和研讨的时间不少于12个工作日。中央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要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与专题理论学习穿插进行。重大理论学习活动,局机关全体干部及在京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包括四个专题的内容(具体安排见附表):


  第一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不断深化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同时,要把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和“两会”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学习时间:1—3月。其中,组织一次集中研讨;结合学习贯彻 “两会”精神,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第二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理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深入研究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国际测绘科技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测绘发展模式,加快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和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学习时间:4—6月。其中,5月,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6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七一”前夕,召开纪念建党87周年大会,交流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收获和成果。


  第三专题:不断提高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进一步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着力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统筹协调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推动发展的能力。学习时间:7—9月。其中,7—8月,举办机关党员干部理论学习;9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第四专题: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制约因素;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保障测绘科学发展的制度,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学习时间:10—12月。根据中央要求,组织学习研讨。


  三、几点要求

  (一)局党组成员要作带头学、认真学的表率。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原原本本研读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认真参加每一次集体学习活动,在坚持个人自学的基础上,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心得,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以适应测绘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为建设学习型机关作出表率。


  (二)局党组成员要作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要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在学懂弄通、入心入脑上下功夫,真正从总体上把握十七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真正理解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不断深化理解,提高认识,做到研究深、领会透、贯彻好。


  (三)局党组成员要作学以促用、用以促学的表率。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结合测绘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自觉地以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在实践探索中继续深化理论认识,将学习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履行领导职责、推动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学习活动。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局机关各司(室)要本着“有合有分”的原则,在与党组中心组同步学习的同时,合理安排本司(室)的学习活动。局所属各单位要根据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理论学习做出具体安排。要进一步创新学习方式,推广新鲜经验,及时交流学习成果。


  附件: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安排表
附件: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安排表

学习专题 时 间 学习内容与目的 学习资料与参考书目 专题辅导 集中研讨 思 考 题
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1-3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不断深化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同时,要把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和“两会”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1、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 2、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3、胡锦涛、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4、胡锦涛、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5、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及“两会”重要文件;6、《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7、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批示;8、《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9、全国测绘局长会议文件;有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学习读本。 结合学习贯彻 “两会”精神,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专题辅导报告后,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1、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我局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2、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我局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4-6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理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深入研究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国际测绘科技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测绘发展模式,加快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和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 5月,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6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七一”前夕,召开纪念建党87周年大会。 1、对照十七大精神,测绘部门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突出问题。2、如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不断提高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7-9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进一步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着力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统筹协调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推动发展的能力。 7—8月,举办机关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班。 9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1、如何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2、加强能力建设需要切实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措施。
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 10-12月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制约因素;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保障测绘科学发展的制度,推动测绘事业的新发展。 根据中央要求,组织学习研讨。 1、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2、针对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