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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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2000年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
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各类成人高校)仍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并继续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本
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现将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计划
全国成人本科教育(含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招生计划以及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成人专科教育招生计划,由教育部负责制定并管理。地方所属成人专科教育招生计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管理。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教育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大学专科起点本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
二、报名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教育部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青年。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各地对以同等学力报考者是否要有年龄限制,可根据当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报名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符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三、考试
(一)高中起点本、专科各专业考试科目
1、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2、文史类(含财经、政治、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3、“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举办的监狱管理、劳教管理专业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的考生,考试科目为
: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政治、语文、数学实行全国统考;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命题。
4、报考“高职班”的考生,考试科目为:三门基础课(政治、语文、数学)、两门专业课。
上述考试科目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5、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取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6、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7、民族自治区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
(二)专升本考试科目
专升本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
1、师范类专升本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听说、钢琴、声乐、视唱练耳、素描、色彩、创作)外的各科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2、非师范类专升本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英语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法学类:政治、英语、民法。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命题。民法由司法部组织命题。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
(三)各科命题范围不得超出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科类复习考试大纲。阅卷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统一评阅,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四)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经省级招生机构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
(五)考试日期为5月13日和14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1、2。
四、录取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高中起点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当地专科最低
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百分之六十,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十。
各省级招生机构根据专科层次招生计划规模划定本地区专科层次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层次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核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要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对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教育部上报2000年录取新生情况,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一律不包分配工作。
关于录取政策的优惠对象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者,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学习。
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条件另行规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升本科班考生为20分):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矿业、测绘、监所、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关于网上录取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实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今后几年,在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中,将建立以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技术密集型的招生管理模式,实现以电子档案流转为基础进行网上录取的目标。2000年,天津、浙江
、福建三省市将进行该项工作的试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五、新生复查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一般应在9月初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机构备案。因此而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机构可在9月底以前予以补录。
六、其它
(一)关于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学校录
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第二专业专科录取人数不占用招生计划。
(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资格生”、“预科生”试点。凡进行试点的地方,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如有超出本文件规定范围的,须报教育部批准。

附表1: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
| 日期| 5月13日 | 5月14日 |
|时间 | | |
|-----------|----------|----------|
|9∶00-11∶00 |语文 |数学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中医基础学 |人体解剖学 |
| |生理学 |中药学 |
|14∶00-15∶00|监狱(劳教)基础 |狱政(所政)管理 |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工基础 |
|-----------|----------|----------|
|16∶20-18∶00|政治 |外语 |
-----------------------------------

附表2:专科起点本科考试时间表

--------------------------------------
| 日期| 5月13日 | 5月14日 |
|时间 | | |
|-----------|----------|-------------|
| |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
| |教育理论课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9∶00-11∶00 |教育学(师)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心理学 有机化学 |
| | |运动生理学 |
|-----------|----------|-------------|
|9∶00-11∶30 |政治 |英语 教育学(职) |
| | |世界通史 |
|-----------|----------|-------------|
|14∶00-15∶00|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革命史 |
| |汉语 |文学概论(师) |
| |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14∶00-16∶00|中国地理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学校体育理论 |自然地理基础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 |
|-----------|----------|-------------|
| |高等数学(一)(二)| |
| |大学语文 | |
| |音乐基本理论 | |
|14∶00-16∶30|中国通史 |精读和泛读 |
| |数学分析 | |
| |动植物学 | |
| |民法 | |
--------------------------------------



20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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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经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9日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尊重残疾人风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预防残疾的发生;开展对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分析,采取措施,减轻残疾程度。

第十条 对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收残疾鉴定检查费。残疾人证应当免费发放。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依托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将贫困精神残疾人普通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治疗的,应当降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第十四条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

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地就学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负责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的场所和设施。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第十八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在普通职业教育机构设置教育点,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残疾学生,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救助和学年救助。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减免贫困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对残疾学生实行减免费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资班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具有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的教师,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并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教育提供捐助。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扶持和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依法举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用人单位不得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因岗位不合适,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将每年度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规定的比例,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创业扶持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小额信贷扶持和税收优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减免收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生理、心理情况,适当分配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残疾职工在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辞退或者开除残疾职工。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指导城乡基层组织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三十条 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服务。

城乡公共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览室或者阅览区域,配置盲文图书以及有关阅读设备,为盲人提供方便。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手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全省运动会和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同城举办。对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按照健全人同级赛事奖励标准同等奖励。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的残疾人,应当采取其他措施给予特别救助。

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供养;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尚未列入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自行进行危房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保险费,按照省规定由政府代缴或者给予补贴。

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第三十八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使用的水、电、燃气、电话和有线电视收视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乘坐,代步专用辅助器具免费携带;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在立项、规划、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征求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残疾人联合会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居家环境的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维修和保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发、推广使用符合残疾人信息交流需要的通讯技术和产品设备,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十五条 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等系统,或者采取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无障碍专用窗口或者专用通道等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提供服务。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拒绝接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未给予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营利性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或者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3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第四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第四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总体方案

  为全面展示江苏园林园艺水平,加快全省园林绿化建设和园林园艺产业化发展进程,努力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我省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决定于2005年9月在淮安市举办第四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园博会由省建设厅、农林厅和淮安市政府共同承办,其它12个省辖市政府协办。园博会总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江苏历史文化底蕴为主线,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托,充分展示江苏园林、园艺事业的发展、进步与成就,加强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园林园艺产业化发展步伐,积极探索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人居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现代生活,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园博会办展的总体要求是:政府指导,各方协同,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创新争优。园博园建设和各项园事花事活动将充分体现现代性、开放性、推广性和参与性,对全省园林绿化和园艺事业发展起到创新和示范作用。
  二、主题
  “蓝天碧水,吴韵楚风”
  三、举办时间
  2005年9月20日至10月下旬。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园博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第四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园博园建设、展品展览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市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市的参展工作。
  五、总体安排及主要活动内容
  (一)主会场安排。
  园博会主会场(园博园)设在淮安市钵池山公园,同时在淮安市人民大会堂等地设立分会场。
  (二)主要活动内容。
  1.第四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开幕式。地点在钵池山公园。
  2.造园艺术展示,园艺精品展,盆景、根艺、赏石艺术精品展,园林园艺摄影、书画艺术展,地点在钵池山公园(园博园)。
  3.园林园艺科技交流暨学术研讨会。组织专家作专场学术报告,并进行盆景、根艺、插花等方面的专场示范表演活动。地点在淮安市人民大会堂。
  六、竞赛评比
  园博会将对园林景点、各项专题参展项目进行专项评比,分设造园艺术、盆景、赏石、根艺、插花及园艺精品等奖项,每个奖项设一、二、三等奖。评比工作采取专家评比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由园博会组委会评奖委员会具体负责,对获奖者给予适当奖励。评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工作分工
  本届园博会筹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加强协作,按照组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分工,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参展筹备工作。
  (一)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园博园建设、展品展览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筹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好评奖和总结的有关工作,做好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承办单位。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盆景、根艺、赏石艺术精品展和园林园艺科技交流暨学术研讨会。省农林厅负责组织园艺精品展。淮安市作为园博会的承办城市,按照组委会统一部署和总体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筹展与组展工作,并为各参展城市搞好服务,负责园博会开幕式、园林园艺摄影及书画艺术展等活动。
  (三)协办单位。各市按照园博会总体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精心设计建设本市参展景点,选择优秀展品参加各项专题展览和相关活动。
  本届园博会要充分借鉴前三届园博会的办展经验,力求创新、创优,提高综合效益。淮安市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办法,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园博会,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各项工作,努力把本届园博会办成有较大影响的园林园艺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