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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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四日





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测绘成果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专业部门、专业测绘提供地理信息,所形成的大地测量控制成果、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等测绘成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一般为5年。

市、县(市、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动态数据更新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机制,避免重复测绘,并确保基础测绘成果保持现势性。



第二章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



第五条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明确使用、保管责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并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基础测绘成果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六条基础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归档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存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设备应当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存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其使用、保管和保密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以及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泄密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安全部门。

第八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密,依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销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登记造册,报经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向提供该成果的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产品,未经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其密级不得低于所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第十条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处理,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函件,将基础测绘成果送盐城军分区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对提供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复制 (数字化)、转让、转借。确需复制(数字化)、转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所有权人同意。



第三章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二条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基础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需与提供方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且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更新资料。

被批准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只能用于申请单位所申请的项目。

基础测绘成果依法无偿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单位除收取提供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测绘成果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报基础测绘成果所在地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市、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

㈠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㈡本行政区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㈢本级基础测绘项目所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系统;

㈣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㈡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㈢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样式见附件2),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㈠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㈡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㈢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㈣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㈤具备保密条件的证明;

㈥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或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㈦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㈧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审批工作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依法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或数据的,由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数据的由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式见附件3)。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㈠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㈡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㈢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测绘局批准后,方可委托。

㈣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权属。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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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为统一规范境内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由受理、行政审批环节构成。审批总时限为自开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一、受理
  主要对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并向社会公告受理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应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

  (一)受理要求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申请企业填交的《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同;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资格证明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申请注册(重新注册)的产品应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2)《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文本。
  (1)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效文本及采标说明;
  (2)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及其编制说明。

  4.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样品数量、抽样基数;
  (2)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3)如属于委托检测,应提供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委托检验协议书。

  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企业现有资源(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等)条件、管理能力、生产能力、检验手段和能力的说明;
  (2)提供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及产品检验所需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

  6.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7.产品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8.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适用于重新注册)
  (1)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应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2)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9.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0.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每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

  (二)本岗位责任人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注册受理人员。

  (三)职责及权限
  1.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的产品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的产品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受理要求对生产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
  (2)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应按通知书要求收取全部补充材料。

  4.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档录入工作,将申请材料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5.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其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给予注册的处理结果。(不计入审批时限)
  (1)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告知申请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2)经审查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注册的,不予发证,并将不予注册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

  6.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审查记录按要求归档。

  二、行政审批
  主要对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确定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对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结果负责。
  (一)审核
  1.审核要求
  (1)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①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是否符合相关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文本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及有关规定;
——产品的主要安全、有效性指标是否已经列入注册产品标准;
——是否明确了产品的预期用途。
  ②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提交的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说明中是否明确了产品上市后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说明中对产品的规格、型号的划分是否明确;
——所提交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为最新版本。
  (2)医疗器械说明书
  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①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审核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必须包含和不能表达的内容,如是否有禁止的内容、是否有必须明确而遗缺的内容;
②根据有关技术文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对说明书中关于产品的主要性能、结构、适用范围、禁忌症等内容予以确认。
  (3)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对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应结合产品标准及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的内容。审查要点包括:
  ①检测报告中各项检测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检验规则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②生产企业的现有资源条件是否有能力完成产品全性能的检测,如属委托检测应审核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检测方是否签有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委托检测协议。
  (4)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对企业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进行审核时应结合产品标准的内容。
  通过对该说明的审核可以确认生产企业具有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
  (5)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通过对产品质量跟踪报告的审核可以确认申请注册产品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在使用中无重大问题。

  2.本岗位责任人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注册经办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核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复核人员;
  (2)对不符合审核要求的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经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
  (3)对按《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审查其补充的材料是否符合审核要求,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复核人员;
  (4)对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复核人员。

  (二)复核
  1.复核要求
  (1)对经办人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属于本部门审批职权范围内,审批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2.本岗位责任人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复核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审定人员;
  (2)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明确复核意见,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经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
  (3)对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三)审定
  1.审定要求
  (1)对复核人员出具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查;
  (2)批准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允许注册。

  2.本岗位责任人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定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转交受理人员;
  (2)对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转交受理人员。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由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环节构成。审批总时限为自开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一、受理
  主要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并向社会公告受理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

  (一)受理要求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申请企业填交的《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同;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申请注册(重新注册)的产品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文本。
  (1)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效文本及采标说明;
  (2)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及其编制说明。

  4.产品技术报告
  产品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特点、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预期用途;
  (2)产品技术指标或主要性能要求确定的依据;
  (3)产品设计控制、开发、研制过程;
  (4)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及说明;
  (5)产品检测及临床试验情况;
  (6)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

  5.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应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6.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7.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中的自测项目为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样品数量、抽样基数;
  (2)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3)如属于委托检测,应提供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委托检验协议书。

  8.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1)注册检测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且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范围内出具检测报告;
  (2)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3)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注册受理前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9.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1)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合同(或协议)、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①实施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在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目录内;
  ②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填写的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
  ③临床试验方案首页与临床试验报告首页填写是否一致。
  (2)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相关临床文献资料,并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说明(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用途等内容)。
  注:临床文献资料是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3)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要求。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应为以下形式之一的考核报告或认证证书: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考核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检查或认证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3)国家已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提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细则检查的验收报告。

  11.产品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12.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适用于重新注册)
  (1)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应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2)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13.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4.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每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
  注:如某项申请材料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豁免条款的规定,可提交相应的说明文件。

  (二)本岗位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注册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的产品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的产品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受理要求对生产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
  (2)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技术审评过程中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应按通知书要求收取全部补充材料。

  4.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档录入工作,将申请材料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5.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其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给予注册的处理结果。(不计入审批时限)
  (1)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告知申请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2)经审查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注册的,不予发证,将不予注册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

  6.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审查记录按要求归档。

  二、技术审评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确定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
  技术审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


  (一)主审
  1.主审要求
  (1)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①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是否符合相关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文本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及有关规定;
  ——产品的主要安全、有效性指标是否已经列入注册产品标准;
  ——是否明确了产品的预期用途。
  ②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提交的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说明中是否明确了产品上市后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说明中对产品的规格、型号的划分是否明确;
  ——所提交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为最新版本。

  (2)产品技术报告
  产品技术报告应能支持产品标准、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临床试验资料、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与其他相关文件具有一致性。
  通过对该报告的审核可以确认申请注册产品的设计开发、研制过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应按照YY/T0316-2003《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编制。通过对该报告的审核可以确认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风险在可接受的程度之内。审查要点包括:
  ①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
  ②采取了何种措施控制风险,对原有风险的评估结果;
  ③对风险控制措施的验证,必要时可查阅相关记录或说明。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①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试验观察指标的确定是否合理,观察指标应选择最能反映试验结论的观察指标,具有合理性、重复性、特异性、客观性、可比性等要求;
  ——试验过程的总体设计应满足对照、重复、随机化的要求,保证样本(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即用较少的样本得出较为可靠的结果和结论,同时应遵循分组随机化的原则;
  ——试验持续时间应根据受试者的状况和耐受程度以及统计学的要求确定,试验例数也应依据相应的统计学方法进行确定,即满足进行统计分析的要求;
  ——应依据临床上公认的判定原则对受试产品的临床性能和效果进行判定,并说明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应依据相应的统计学方法,对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分析结果的统计学意义进行解释,由此得出的试验结论应反映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用途;
  ——临床试验应严格按既定试验方案执行,技术审评人员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交临床试验须知、知情同意书及临床试验原始记录。
  ②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审查要点包括:
  ——通过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临床用途等方面,得出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是否实质性等同的结论;
  ——通过对临床试验资料和其他技术文件的审查确认该产品的生产与使用技术成熟、其功能原理、预期临床使用效果(适用范围)在相关临床应用领域已经得到充分肯定。

  (5)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①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审核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必须包含和不能表达的内容,如是否有禁止的内容、是否有必须明确而遗缺的内容;
  ②根据有关技术文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技术报告、临床试验资料、专家评审意见(如有)等),对说明书中关于产品的主要性能、结构、适用范围、禁忌症等内容予以确认。

  (6)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性能自测报告进行审核时应结合产品标准中出厂检测的内容及该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情况。审查要点包括:
  ①检测报告中各项检测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检验规则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②生产企业的现有资源条件是否有能力完成产品性能自测(出厂检测),如属委托检测应审核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检测方是否签有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委托检测协议。

  (7)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产品注册检测报告的各项检测项目和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免于注册检测的医疗器械,提交的说明文件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8)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通过对产品质量跟踪报告的审核可以确认申请注册产品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在使用中无重大问题。

  (9)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并确认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产品范围涵盖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

  2.本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主审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主审要求的申请材料,出具技术审评意见,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经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
  (3)对按《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审查其补充的材料是否符合主审要求,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复审人员;
  (4)对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复审人员。

  (二)复审
  1.复审要求
  对主审人出具的主审意见进行复审,重点对产品标准和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复审。

  2.本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复审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报送核准人员;
  (2)对主审意见有异议的,应明确复审意见,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经与主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
  (3)对于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核准人员。

  (三)核准
  1.核准要求
  审查各岗位审评意见,确定技术审评结论。
  2.本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复审人复审后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确认,签发最终技术审评报告并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注: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如需进行专家审评、鉴定的,由主审人员填写《医疗器械审查专家评审会议方案》经技术审评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企业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并保存《医疗器械审查专家评审签字表》及《医疗器械审查专家评审会议纪要》或《医疗器械审查专家函审意见表》。

  三、行政审批
  主要对受理、技术审评的审查内容和审批过程进行行政复核。对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结果负责。

  (一)审核
  1.审核要求
  (1)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属于本部门审批职权范围内,审批过程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2)确定技术审评意见是否明确、一致,技术审查结论是否准确;
  (3)核查申请企业的诚信记录,该申请企业是否涉及我局或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

  2.本岗位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注册经办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核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报送复核人员;
  (2)对于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复核人员。

  (二)复核
  1.复核要求
  (1)对经办人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确定审批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2.本岗位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注册主管处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复核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审定人员;
  (2)对于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三)审定
  1.审定要求
  (1)对复核人员出具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查;
  (2)批准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允许注册。

  2.本岗位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主管局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定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转交受理人员;
  (2)对于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转交受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新疆建设兵团分行:
人、农、工、建四总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1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于5月31日进行了试划转。针对一些省(区、市)协调小组及各有关银行分行的请示和试划转中的问题,人、农、工三总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必须以银发〔1994〕114号文和本通知为准,做好6月30日的正式划转工作。对于本次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范围,各行不准擅自扩大或缩小。

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
一、信贷资产划转范围问题
1.农业银行向棉麻公司发放的棉花调销贷款,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2.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三材”贷款,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3.凡属国务院确定的、由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按划转日实际贷款余额全部划转。
4.凡属本次划转范围内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除114号文件规定的由建设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外),有关银行要按余额划转,同时由专业银行总行移交今年的贷款计划规模。
5.农业银行向农业部下属的粮种场、良棉场发放的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6.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商业企业、供销社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7.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放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二、企业存款划转问题
对银发〔1994〕114号文第6条“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国家专项储备中,粮、棉、油专项储备企业的存款,全部划转。对猪肉、食糖、烟叶、羊毛专项储备企业的存款,凡属实行专库管理、独立核算、有专项储备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属政策性经营性业务混淆、企业存款一时难以划分的,其存款暂不划转。
2.对棉花收购企业的存款,凡棉麻公司所属的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由基层供销社承担棉花收购任务,政策性、经营性业务混淆,企业存款一时难以划分的,其存款暂不划转。
3.对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企业的存款,凡属只有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属与其他贷款混淆的企业,其农业政策性贷款占企业全部银行借款50%以上的,存款全部划转;低于50%的,存款暂不划转。
4.粮食企业主管局存款中,凡属财政部门对收购企业的拨补款,要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存储。
三、划转过程中财务、会计帐务处理问题
1.划转日帐务处理问题。6月30日,各划出行要按未划转农业政策性业务前口径编报会计决算;农业银行要同时按划转后口径编报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报表,连同其他行划转过来的有关数据,汇总后编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报表上报。新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以后反映。
2.划转信贷资产负债的计息时间问题。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负债起息时间为7月1日。6月30日(包括6月30日)之前,贷款利息由各划出行从企业帐户中收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也由划出行承担。
3.各划出行的呆帐准备金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4.划转科目对照表问题。银发〔1994〕114号文件所附“划转科目对照表”是根据应划转的内容列出的。凡科目归属不明确的,要以114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规定的划转资产负债的内容为准进行归并。
5.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凭证问题。从7月1日起,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其会计凭证暂用农业银行会计凭证代替,但要加盖“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戳记。
四、其他问题
1.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凡6月30日前开出或收到的属应划出信贷资产企业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由划出行负责清算、兑付资金。
2.上海、深圳两市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的清算问题。根据五总行联合下发的银传〔1994〕43号《关于做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再贷款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上海、深圳两市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由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3.未设农业银行县级机构地方的业务划转问题。在少数只有工商银行县级机构而未设农业银行县级机构的地方,其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一直是由工商银行县级机构办理的。这些地方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划转,比照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做法,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102号〕,在内部分帐划转后,视同再代理上一级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办理。
4.计划单列市各有关行填报的“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除深圳分行直接报总行外,各行要报送到所在省分行,同时抄报各自总行;各行省分行汇总时,要将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数字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