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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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直接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市委的决策和部署 ;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2、规定本市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审定编制,依法任免、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5、管理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和各项行政工作;

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1、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并分管部分政府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按工作分工分管部分政府工作。

2、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副市长协调处理分管部门工作。

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请示的问题,属上级或市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时,须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即委、办、局)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对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负责。

二、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即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必要时,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计划;通报重要的政治、经济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意见;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安排、城乡建设规划;研究政府工作中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专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策;讨论决定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以及市长认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汇集呈报审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常务会议纪要,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或称协调会议)。各副市长分管范围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时,可召开工作会议,由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如仍解决不了的,报告市长,由市长协调解决,或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与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四)其它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次数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报市人民政府申批,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会务和财务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位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负起责任,大胆、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待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组成市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要经常向分管的市长、副市长汇报工作;每年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自觉确保政令畅通。对职能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负责解决。部门之间工作出现矛盾,领导应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实事求是提出解决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坚持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的,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的,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三天以上的,必须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科转报分副市长和秘书长。

四、公文处理制度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拆、登记、分送、交办,然后按办程序办理。除市长、副市长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按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办理,不要直接送领导批办。领导同志接到抄报件,一般也不要先行批办。

(二)请示与报告应严格区别。请示工作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请示件不得越级请示,越级请示或不规范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市政府办公室在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并答复报文单位。问题比较复杂难以在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三)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市人民政府公文只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决定;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颁发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措施;向上级政府或市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重大问题须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方案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部署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均由各工作部门自行发文。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四)公文审批。收文处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的问题,属上级和市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各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时,由有关的副市长共同协商解决;重要事项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发文处理: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凡属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政府机关或市委的请示件或重要的工作报告,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署。凡下行文属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或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措施和原则的工作,或向上级政府机关的一般性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函件,按照分工,由各分管副市长签发;凡涉及其他副市长工作的,经有关的副市长会签后,报市长审定。凡涉及财政、体改、人事、编制、审计等方面的决策,要报经市长决定。凡已经完成拟办报批程序的市人民政府文件,发文时,由分管的副市长签发,如涉及多名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的,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态的,按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由草拟文稿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事项跨部门又没有进行事前协调的,不要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各分管的副秘书长、副市长进行协调。部门之间对未经协商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违者,追究其单位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行文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如属牵涉多个部门工作,又已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设置临时机构的,由其临时机构的领导审定后,以临时机构的名义行文。如属需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由其临时机构的办公室或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落实办理征求意见和修改事项。

五、督促检查制度

市人民文件中决定的重要事项;市人民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和市长、副市长指示的重要事项,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情况。重大事项要立项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六、勤政廉政制度

(一)要大力弘扬团结、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精神,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善于探索解决矛盾的新形式,新途径,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艺术和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办事公开、群众监督制度,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二)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期症议、考核,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优升劣汰,赏罚分明。

(三)坚持不懈抓好反腐保廉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的各项规定,为政清廉,秉公尽职。

七、民主监督制度

(一)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及时办理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要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及时办理政协提案,主动向其通报重要政务情况,征询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各群众团体的沟通,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潮州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积极参政议政。

(二)发挥舆论作用,提高政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市人民政府不定期举行发布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或回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访工作。市信访办公室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市人民领导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进作出批示,重要的信访件要亲自协调处理;市信访对重要信访件的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反馈,保持群众与政府的信访渠道畅通。

(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每年要举行两次以上的民主行活会,互相交流思想和工作体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八、学习培训制度

市人民面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要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知识以及各种专业知识,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扩大知识层面,丰富思想内涵。同时,要进行必要的轮换,增加学习机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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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四、《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五、《行程单》的发放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六、为提高《行程单》的防伪性能,便于广大旅客识别真伪,有效遏止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自助售票值机设备采用热敏纸打印的《行程单》维持原纸张不变。

  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 《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 《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
  第二章 《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 《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 《行程单》印制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数量确定。确定后的印制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统一编制《行程单》半年印制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印制企业下达《行程单》印制计划。
  第十条 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印制计划和印制要求印制《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发放单位如需增印,须提前60天提出申请,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行程单》防伪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 《行程单》印制企业根据下达的印制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防伪纸订货申请单(一式三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一联退印制厂家,一联交防伪纸生产企业。印制企业凭批准的防伪纸订货申请单向防伪纸生产企业订货。
  第三章 《行程单》的领购和发放  
  第十三条 《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单位负责发放、回收、缴销和组织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行程单》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按计划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申请领购《行程单》。
  第十五条 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数量和号段印制《行程单》,并将《行程单》运送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营业部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领用申请,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部下属的销售机构向营业部提出领用申请,营业部批准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应定期将《行程单》配送至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并保证其一定的周转库存数量。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提出领购申请,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及其所在地的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下达领购信息,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凭发放单位的领购信息和领购凭证到发放仓库领购《行程单》。
  如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所在地没有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由发放单位负责配送。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领购的《行程单》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禁止发放给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
  第四章 《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第十九条 《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印制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统一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短信和彩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印制、使用《行程单》的单位,应严格保管《行程单》,保证《行程单》的存放安全,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 《行程单》的缴销  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负责作废《行程单》的回收工作,定期对作废《行程单》进行缴销;负责《行程单》发放、打印和作废数据的汇总统计,并按期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将作废的《行程单》分别上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发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仓库进行现场缴销,并将缴销情况分别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 《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第六章 《行程单》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必要时,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行程单》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向当事各方询问与《行程单》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可对其开具、取得《行程单》的情况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措施。
  第三十条 使用《行程单》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必须接受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行程单》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发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行为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印制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行程单》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印发《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和1990年定向招生计划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印发《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和1990年定向招生计划的通知
1990年2月20日,能源部

高等学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水电、火电建设基地和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电力基层单位,能得到一定数量的大学毕业生而采取的一种改革办法。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修订了《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
考虑到各水电工程局当前的特殊困难,为保证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在1990年至1992年的三年内,对各水电工程局在部属电力院校和联合办学院校入学的定向新生,由部补贴部分“电力定向奖学金”:四年制本科定向生每人补贴1300元;三年制专科定向生每人补贴1000元;二年制专科定向生每人补贴700元。定向奖学金的其余部分,仍由有关水电工程局提供。
“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从招生到毕业后就业,周期长,涉及的部门多,各有关单位应按《暂行办法》的分工,密切合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希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领导,一定要有战略眼光,重视智力投资,借当前治理整顿的有利时机,做好专门人才的储备工作。
现将《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和“1990年定向招生计划”(略)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部教育司。

附: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 (1990年1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高等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将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在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中,为保证国家重点水电和火电建设基地及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单位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决定在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和联合办学院校的招生计划中按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以下简称“定向招生”)的招生、就业办法。
一、定向范围
1.国家重点水电和火电建设基地;
2.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多年来毕业生报到有困难的电力系统基层单位(如:电建、送变电、发电等单位)。科研、设计、机关等单位不属于定向范围。
二、定向招生计划的编制原则、分工与程序
1.原则
(1)定向招生计划是“国家任务”招生的组成部分。有关学校根据定向部门、单位的需要,可按“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5%左右,编制分地区定向招生计划。
(2)为了保证新生质量,同时考虑到学生的生活习惯和有利于长期稳定地工作等因素,定向招生的生源,可以安排在定向就业的地区,也可以安排在生源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生,毕业后到定向就业的单位工作。对定向单位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一般情况,定向生入学时不应定到具体单位(如:××电厂),毕业时,在定向单位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
2.分工
(1)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院、东北电力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和东北水利水电专科学校等五所院校,面向全国系统内定向招生。
(2)电力专科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面向大区定向招生。
(3)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华北电力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电力学院、成都科技大学水利电力学院、陕西机械学院水利水电学院、福州大学等四所联合办学院校,根据需要,也可实行定向招生。
3.程序
(1)各省电力局、各水电工程局、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生产建设的需要,于每年9月底前,向有关部属高校提出下年度需要定向招生的专业、人数及学生毕业后的具体工作单位,同时,抄送部教育司和人事劳动司。
(2)有关院校,制定下年度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和定向招生来源计划,于10月底前报部教育司和人事劳动司。
(3)部教育司会同人事劳动司,参照院校报来的定向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最后确定各校的定向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经纳入国家计划后,于次年3月底前下达到有关院校执行,同时抄送有关用人单位。
(4)定向招生来源计划下达后,由有关院校和用人单位签署《定向招生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一)。《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由有关院校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于7月底以前,将定向奖学金径汇有关院校,以便安排定向招生工作。
三、招生
1.有关院校按部下达的定向招生来源计划,与有关省招办加强联系,积极做好招生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2.学校录取定向生时,要根据下达的计划招生数从填报定向分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一般不低于本校在当地分类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必要时可适当降分录取,但最多不得超过20分。
3.学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应向录取生寄出《定向就业保证书》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二,略)。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由本人和家长签字的保证书报到注册。保证书由用人单位、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用人单位与定向生是否需要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由用人单位决定。
4.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将定向就业的学生名单及学生德、智、体简况通知用人单位。
5.招生结束后,如未能完成定向生录取计划,可在开学后,在新生中征求定向就业的志愿。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填写保证书后,可作为定向生。
四、定向生的管理、待遇及定向就业
1.定向招生的学生,其学籍同全日制在校生一样管理。
2.定向生享受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定向奖学金(发放办法见附件三《电力定向奖学金实施细则》,略)、免缴学杂费,但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3.定向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内择优录用。经见习合格后,连续工作五年,服务期满允许合理流动。
4.成绩优异的定向生,可按照规定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成绩优秀的定向生,可允许报考用人单位所需专业的研究生。以上均限报部属研究生招生单位的相同学科、专业。读研究生期间,不再享受定向奖学金。研究生毕业后,一般仍需到原提供定向奖学金的单位连续工作五年,服务期满允许合理流动。
5.定向生的毕业及学位证书(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户口、粮油关系、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由学校直接寄到定向工作单位。定向生到定向工作单位报到后再领取有关证书。
6.定向生自动退学或毕业(结业)时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单位工作的,由学校责成本人退还在校期间领取的全部定向奖学金,补交全部培养费和学杂费,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要求
定向生志愿去祖国边远、艰苦地区从事电力建设事业,是党和人民的需要,是光荣的。在校期间,要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毕业后,要为电力事业做出贡献。
学校要加强对定向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用人单位要密切同学校的联系,支持学校的教学工作,主动关心学生的成长,对毕业生要合理使用,专业对口,人尽其才。
六、其他
1.本办法由能源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一九九0级新生开始施行。

附:定向招生协议书
根据《能源部电力高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办法》和《电力定向奖学金实施细则》及能源部下达的19 年定向招生计划, 学院(校)(以下称乙方)为
(以下称甲方),19 年秋季招收定向学生共 名(具体专业,人数等详见附表)。
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
1.负责向乙方提供定向生生源和预备生源。
2.负责提供相应名额的电力定向奖学金,共计 元,并
于19 年7月底前一次拨付乙方财务处(科)。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
3.主动与学校和定向生建立一定联系,关心定向生在校学习
期间的成长,支持学校的教学工作。
4.安排定向毕业(结业)生的工作。
乙方:
1.负责做好宣传、咨询及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向定向生寄送《定向就业保证书》。负责将定向生情况表及保证书同时寄往甲方备查,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及时将缺额人数及相应的定向奖学金款退还甲方。
2.按照《电力定向奖学金实施细则》发放甲方提供的定向奖学金。
3.与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一样,搞好定向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安排、学籍管理等;对定向生在校期间发生留级、休学、退学或受到各种处分及其它自然减员等情况,负责及时通知甲方。定向生分配时,若因上述原因产生差额,不予补充,也不向甲方退还该差额奖学金。
4.定向生毕业(结业)时,负责将其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户口油粮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档案材料等一并寄送甲方确定的定点单位。
5.向违约不去甲方报到的毕业(结业)生,追回全部定向奖学金,并退还甲方。
本协议书(含附表)一式六份;由乙方先填写并盖章、签字后,以挂号件寄往甲方。甲方收到后在一周内填上学生来源、预备生源及分配去向,并盖章、签字,然后以挂号件分寄乙方二份,能源部教育司、人事劳动司各一份,自留二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局主管负责人(签字): 学校主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