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27:22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及我省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气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有关部门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做好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建立气象监测站点及其探测情报的传输网络;
(二)建立气象卫星遥感系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雷电监测系统;
(三)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服务的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
(五)社会公益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科技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地方性补贴。
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受到保护。
确因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需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需要搬迁气象台站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气象台站新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迁移并重建气象台
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和侵占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
第八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气象台站大气探测系统(含气象卫星、雷达等)、天气警报系统、自动站、中转站等气象信息网络使用的无线电信道和频率。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需要,增设或迁移气象探测站点和重新布设气象设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和选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警报。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声讯台、寻呼台、计算机公共网络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开播发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临时发布的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及其补充的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向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单位提供,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及时增播或插播。
有偿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台站所提供的气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转让气象信息。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农业新品种引进、气象能源开发以及非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的大气环境评价等使用的气象资料,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鉴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
为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损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并参加验收。
防雷安全设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外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与境内的组织、个人合作,在我省行政区域及我省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须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获取的气象资料必须定期汇交给省气象主管机构。探测资料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资料提供者只享有使用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气象工作人员在发展气象事业、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给予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23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综合评分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综合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

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承发包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建立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承包企业预选库,规范预选企业的审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成立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预选承包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委员会批准后,发包人应当从应急项目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企业,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按照邀请招标的程序确定中标企业。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六条 承包企业一经提交加入预选库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 承担应急工程的中标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第二章 预选库分类



第八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企业承接业务范围,预选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企业四类,每类预选库内承包企业数量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相应名录,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三)受理申请前2年内在包头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四)外地企业须有自治区年度备案手续;

(五)在包头地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机械设备和人员;  

(六)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第十一条 承包企业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加入预选库,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请。



第四章 录取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包企业申请加入预选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上两年度在包头市依法纳税的证明;

(六)在包头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七)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包头市建设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包头市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并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企业的纳税额、工程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企业的履约评价。

第二十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出名录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清出预选库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预选库使用情况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按10%的比例执行末位清出制度,并应及时将清出和递补的承包企业名单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确定承包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

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综合评分标准



  第一条 依据《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标准。

  第二条 综合评分根据承包商申请不同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类别,按照拟录取入库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分别计算。

  第三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纳税额满分为30分、工程业绩满分为20分、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满分为10分、诚信记录满分为30分、特殊贡献满分为10分。

  第四条 纳税额分计分方法

  申请人纳税分=(申请人纳税额÷该组所有申请人中最大纳税额)×30;

  申请人纳税额是指申请人申请入库时的前2个年度,在包头市交纳的园林绿化施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工程业绩分计分方法

  工程业绩是指申请人受理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在包头地区承接的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分满分为20分,计分方法如下:

  法定手续齐全的工程项目每个计3分;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工程项目每个计1至2分。

  第六条 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计分方法

  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是指申请人在包头地区的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状况,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满分为20分。

  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所需配备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标准的,计20分;达到配备标准80%的,计15分;达到配备标准60%的,计10分;达到配备标准40%的,计5分;达不到配备标准40%的,计0分。

  第七条 诚信记录分计分方法

申请人在申请时的前2个年度,在包头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如“鲁班奖”等奖项的,每项加5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每项加3分;获得包头市奖项的,每项加1分(同一项目获得多次不同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层级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诚信记录满分为30分)。

  申请人不良行为扣分是指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承接的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被国家、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分、3分、1分。

  第八条 特殊贡献分计分方法

  特殊贡献分采取加分方式,最高为10分,没有加分项目的申请人此项分数为0分。

  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积极参加包头市各级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获得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区(县)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计3分、2分、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次不同层级表彰的,按照最高层级表彰记分,不重复记分);

  申请人结合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在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其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或建设部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得包头市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项目获得多次不同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层级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申请人在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在包头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每取得一项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的,计1分。

  第九条 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纳税额分+工程业绩分+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诚信记录分+特殊贡献分。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后若干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的复函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后若干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的复函

1979年4月25日,供销合作总社

你社政治处四月十三日来函询问有关贯彻执行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人员的工资标准如何套级?我们意见: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工资标准,比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即一级的,按营职干部(即行政二十级);二级至四级,按连、排职干部(即行政二十一至二十三级);五级至八级,按班长、战士级(即行政二十四级以下)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执行。
二、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表(六),如何套级?据民政部优抚局答复称:不论工资多少,均按工勤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调入干部执行其他部门工资标准的,如何套级?我们意见:如是工勤人员,即按工勤人员的抚恤标准执行;其他职务的人员,可比照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级金额套级。
四、供销社工作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后,遗属困难救济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文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