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我驻法国大使馆领事部《关于旅法华侨养老金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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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我驻法国大使馆领事部《关于旅法华侨养老金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我驻法国大使馆领事部《关于旅法华侨养老金事》的通知

1974年6月12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关于旅法华侨养老金事》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函转发给你们参考,并请你们转告所属的单位。

附:关于旅法华侨养老金事
外交部领事司:
近几年来,有不少旅法华侨回国养老,他们每季度在法国领取养老金。他们领取养老金的手续是由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或健康证明),由我们翻译认证后寄给法国养老金机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好多归侨不能及时收到养老金,他们经常来信催问。经我们查对及与法国养老金机关联系,其主要原因是我公证机关给归侨出具的生存证明在时间上与法方要求的不相符合。法方的规定是每一季度的第2个月的20日以及20日以后出具的证明有效,即第一季度2月20日,第二季度5月20日,第三季度8月20日,第四季度11月20日。在时间上提前一天也是无效的。比如第一季度出具证明的时间应是2月20日及2月20日以后,如出具的日期是2月19日则无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曾多次给有关归侨写信,要他们按照法方规定的日期出具证明。多数归侨能照法方的要求出具证明,但是,还有为数不少的归侨常常还是不按法方规定的日期出具证明。这样既影响了归侨的生活,又给对外交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归侨不能及时收到养老金的另一原因是没有每年给法养老金机关寄来定居证明。有些归侨也往往忘记要求出具该项证明。法养老金机关的要求是该证明出具的时间是每年年初。我们希望各地公证机关按照法养老金机关要求的日期出具生存证明,并在每年年初出具定居证明。
另外,我有些公证机关给华侨出具的证明页数很多,还系有带公证机关钢印的红绸带。这些证明寄到我部后,我们只是把其中有证明的一页取出,翻译认证后寄给法养老金机关,其余的都无用。故我们建议各种公证机关在给华侨出具生存证明及定居证明时只要做在一张质量比较好的纸上加盖公章即可,而不要加上封面、封底及白页并装订成本。这样即简化了公证机关的工作,又为国家节省了纸张。以上意见能否抄各有关公证处,请领事司酌定。
驻法使馆领事部
1974年5月6日
附件:拟需转抄的有关公证机关名单:
北京市公证处
河北省静海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阳春县人民法院
广州市公证处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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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内审机构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内审机构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1990年10月15日,化工部

为贯彻审计署审指字(1989)45号文件精神,加强化工系统内审部门的工作联系、报告制度,交流工作情况推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联系报告制度
(一)部归口管理的经济实体性公司、化工地质矿山局、科研总院,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半年和年度总结、年度、季度审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的规定,办法报部审计局一份。部属企、事业单位要同时抄报归口主管部门审计处室一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石化局(公司)、化工橡胶局(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应与部审计局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并定期提供下列资料和情况。
⒈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
⒉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⒊ 年度审计成果及效益统计报表;
⒋ 审计机构(包括下属单位)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
⒌ 审计工作简报及其他专业性材料如专辑、资料汇编等;
⒍ 审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⒎ 审计工作经验及其他可供交流的材料;
⒏ 具有代表性或专题性的审计调查材料;
⒐ 其他材料。
二、会议制度
(一)全国性化工系统内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小型座谈会、交流会以及工作研究、专题讨论会由部审计局每年召开2-3次;地区性的座谈会、交流会由各地化工厅(局)召集,并抄报部审计局。
(三)先进表彰会每2年举办一次,与全国化工内审工作会议同时进行。
(四)先进单位现场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组织或与其他会议一并进行。


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1993/06/24

煤办字第142号



  

  为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对国有煤矿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煤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矿务局局长、矿长必须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矿务局每季度至少一次,矿每月至少一次),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各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安监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要停产整顿。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由通风区(队)长负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分管矿长和采掘区(队)长负责。

  三、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工作管理,由各矿制订具体标准、管理办法和编制安全措施报矿务局审批。

  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完善掘进系列化装备。

  四、高、突矿井要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高低浓度瓦斯探头;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按规定悬挂瓦斯断电仪探头和便携式瓦检仪。购置装备的资金由局、矿长负责;装备安设和维修由通风科(区)长负责:瓦斯监测仪器的日常使用管理由采掘区(队)长负责。

  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队伍,负责从事日常仪器的管理和维修工作。所有监测仪器的维修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五、高、突矿井的放炮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每个炮眼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炮泥。

  六、要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

  七、切实加强防突工作。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局、矿都要明确负责防突工作的部门,配齐人员,确保日常防突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预测预报(有条件的要进行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要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探清地质构造,严防岩巷掘进误穿突出煤层。突出严重煤层的顶底板岩巷掘进要采用先进可靠的防突构造探测仪进行先探后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防突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装备由局、矿长负责。制定“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由局、矿总工程师负责,落实由分管采掘的副局、矿长负责。

  八、高突矿井的局、矿长要认真抓好瓦斯抽放工作。抽放矿井都要切实贯彻“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采用高效全液压钻机,提高打钻效率,增加瓦斯抽放量。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抽放量要与经济利益挂钩。要搞好采、掘、抽的衔接平衡。

  九、要加强矿井防火和电气设备管理,坚决消灭引爆火源。要严格井下明火作业的审批手续,特别是井下胶带运输机的防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要严格把关。

  井下检修电器必须先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井下流动电钳工要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

  十、要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及各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按规定实行煤体注水,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消除煤尘堆积和飞扬。凡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今后凡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将按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