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4:47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

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银行风险,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8〕3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并结合实际制定了《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奖励为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用于奖励个人),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国家级绿色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集体及其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基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2007年省政府奖励的100万元环保奖励资金,市政府从财政拨付200万元,共计300万元作为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启动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实际奖励数额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至少保证补足300万元。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六条 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基金奖励:

(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四)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五)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表率和成绩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本市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基金奖励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请。

第九条 基金奖励的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认定,特别重大奖励提交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奖励,个人奖励一次2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集体一次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贡献突出的,可以重奖。当年结余的资金,滚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结果于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公布并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的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同时或先后申报市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如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获得的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5〕18号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地、机场、车站、港口、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坚持安全第一、美化城市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公共设施功能。 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城市风貌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草案应征求文化宣传主管部门、广告专业团体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
  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行对广告设置的内容、发布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再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妨碍生产或人民群众生活的;
  (八)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上。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单位、住户的安全及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外挑距离不超过1.5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五)城区内一般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经批准设置的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六)户外广告配置夜景光源的,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 
  第九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权一律实行市场化配置。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实行有偿设置。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施设计图;
  (四)依法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发布者的资格以及是否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确保安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保持完整、美观。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毁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使用期满后,必须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0日,使用期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限届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界满后不立即清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污秽、脱色和散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