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与差距:从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谢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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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与差距:从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作者:左卫民/谢佑平 来源:广州,政法学刊 发表时间:199701



在刑事诉讼机制日趋成熟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与推行。联合国及其下属的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犯罪的防止及控制委员会、刑事司法公正研究会等机构非常关心刑事诉讼标准的国际化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问题,致力于总结、归纳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的一般准则,并把这些准则推广到各个国家之中。通过这些组织和参加这些组织活动的各国及各国专家的共同努力,达到一系列的关于刑事诉讼的共识,或者以书面文件(如宣言、计划、建议等等)形式规定下来,或者以联合国及联合国下属国际性组织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当遵循的约束性准则。近几十年间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通过了不少与刑事程序有关的规范性国际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总结了各国刑事诉讼已遵守、应遵守的一些原则。早在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有权要求组成独立的不偏袒的审判庭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当被指控为犯罪时,有权为自己辩护。1966年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规定:被逮捕者应有权立即知悉逮捕原因并应被迅速解送到司法官处在合理期间内审讯或释放。羁押如系非法,应立即释放。在审判中被告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如充分准备辩护、律师协会免费辩护,不得强迫自认其罪。以后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保护所有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又进一步将刑事程序的国际化标准加以强化,从而使前述原则能真正得以实现。不少规则发展了《世界人权宣言》、《全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的内容,规定了其不甚全面的很多内容。如《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职责应与司法职能严格分开,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应始终迅速公平地依法办事,包括确定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如发现起诉缺乏根据,检察官不应提出或继续起诉,而应竭力阻止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逐步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纳并推行于国内法领域。如其它国际法律文件一样,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对世界各国没有当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因而其遵守与执行有赖于各国的认识与判断。从整体上看,许多国家对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确立与采纳有一个发展过程。基本趋势是认同与采纳的国家越来越多,最早以欧洲国家(特别是西欧)最积极。后为拉美、亚洲国家逐渐承认并采纳。在国际标准的影响下,各国刑事诉讼出现了趋同性,即世界性发展趋势;其突出表现在:
(一)推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各国对既定刑事诉讼模式不断修改与发展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两种主要模式。两种模式在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当事人主义主要体现三角结构,但也不乏线形结构,职权主义则在形式上具有三角结构的某些基本特征,但实质上仍以线形结构为主。然而,近几十年来,世界不少国家却修改原有刑诉法典,致使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和转变。

1.推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吸收职权主义的成份。这表现在,侦查中赋予警察一定灵活的自由裁量权,起诉时则奉行检察官起诉原则,如英国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变传统的社会起诉为检察官起诉,审判时则不反对法官的有限的主动权。仍以英国为例,在实践中,英国法官通常不反对向证人作补充提问或评论证人的回答。如果说立法与制度的变法是有限的,那么理论上的探讨则更多。不少英美国家法学家都认识到当事人之间的过份对抗带来的种种问题,因而不少人主张限制当事人主义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甚至改革其内容,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1993年提出的一项报告建议,法官应更多地要求律师传唤有证明作用的证人,必要时可主动传唤证人。而近几十年来流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本身也反映了限制当事人主义尤其是主要部分——对抗式的庭审的思想。

2.奉行职权主义的国家大量引进与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容。其一,加强侦查中的被告人保护和侦查控制。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包括嫌疑人)的沉默权得到确认。律师也被准许介入侦查。同时,警察羁押人的条件明显提高且通常要通过法官批准。其二,审判程序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所有的平等、对抗内容。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平等性增强,对抗的权利更加充分,法官比以前更持沉静旁观的态度。例如,德国弱化控方案卷的事前移送制度,使法官在庭前对案件的熟悉程度降低,增大认真听取控、辩庭审主张与活动的机会。此外,意大利、德国还包括法国,立法上或实践中控辩双方在法官调查证据后都较前更多地行使着亲自调查权,有的国家甚至许可控辩双方对他方证据进行攻击性的质询。其三,一些国家的审判方式甚至基本上转向当事人主义。日本是这一转变的最早也是最典型的一个。二战结束后不久,日本即改变了原有的职权式审判制度,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创制了新审判制度。1988年瑞典与葡萄牙、1989年意大利都进行了重大改革。改奉当事人主义或以当事人主义为主重塑刑事司法制度。
(二)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扩大和加强
这是二战结束以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势中最为重要且至今仍在持续的一个方面。具体而言,它有以下表现。

1、被告人权利的内容不断扩大。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近代西方政治革命的结果。这场革命使被告人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获得了未曾有过的诸多权利。直至今天,这些在二、三百年前确立的诉讼权利依然构成当代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框架。然而,长期以来被告人权利的行使却受到种种限制,不仅内容有限,许多权利因缺乏细化措施而难以全面、有效地行使,而且行使阶段也过于狭窄。应当说这种情况在近几十年有了很大变化,在切实保护被告人权利,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思想指导下,被告人的权利已经获得了广泛发展。首先,这表现在具体内容上,许多权利过去在实践中都难以为被告人所行使,而现在却因新保障措施的出台而得以有效实施。例如有权获得律师协助这一相当重要的刑诉原则,曾由于贫困的被告人难以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往往不能实现,现在因为各国普遍规定“律师免费服务”制度而得以避免。根据这一制度,当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无力聘请律师时,应由国家出钱为其聘请律师。再如保释制度,过去被告人只有在提交高额保释金的情况下才可保释,现在有的国家(如美国1966年《联邦保释金改革法》)规定,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无钱也可根据无担保的保证书或其他毋需金钱的条件而获得保释。其次,这也表现在审理阶段。传统的程序保障措施多实施于审判阶段。诸如被告人的辩护权、与控诉方相对抗的权力都主要行使于审判尤其是法庭审判之中。审前阶段特别是侦查中的被告人权利极其有限,有的国家甚至近于诉讼客体。然而,这一情况近几十年有了重大变化,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诉讼程序以倡导“正当程序”而著称,但实际上警方追究犯罪的活动直至六十年代以前并未受到“正当程序”规则的过多约束。在侦查中限制乃至剥夺被告权利的事例时有发生。对此作出重大的改变是五、六十年代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米兰达判决”和其它相关判决中强化了侦查中被告人保护的重要规则,即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并认定如侦查机关不切实保障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此而获得证据视为违法、无效。同样,其他国家也大多在侦查中开始允许律师的介入。如德国和日本二战后的刑诉立法都明确规定允许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有些国家如美国,由于强调充分保护被告人权利并对侦查机关抱有高度的警惕,以致整个侦查程序都开始当事人主义化。

2、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普遍化。传统上,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和内容都以欧美工业化国家为发源地的。其中,又以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对被告人权利保护更为着重。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被告人权利保护主要为欧美国家所重视,其它与欧美社会的宏观背景大不相同的国家如亚洲国家都未特别关注被告人权利保护问题。二战结束至冷战结束几十年间所发生的诸多事件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具体而言,这一时期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保护先后经历了两个普遍化浪潮。第一次浪潮发生于二战结束后。目睹法西斯专制践踏人权现象的各国人民,尤其是亲受其害的欧美各国,无论知识分子、统治阶级还是社会群众,都深深意识到权力滥用的危害,感受到保护人权之重要。有鉴于此,不少欧美国家包括德、日战后都大幅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将人权保护列为刑诉的主要目标,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少方面均体现了被告人权利的精神。普遍化的第二次浪潮发生于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这一时期国际政治舞台上最瞩目的事件当为与西方相对抗的苏东集团政治、经济乃至国家实体崩溃与瓦解,随着这种事态的出现,这些国家的文化概念、政治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的一个方面即是刑事司法制度,由于旧体制过于强调打击犯罪,似乎是一种逆反,新创体制非常注重防止权力滥用与保护被告权利,被告因而获得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如阿尔巴尼亚、捷克和罗马尼亚等均在最近几年内倡导注重被告人权利的抗辩式诉讼。

需要指出,被告人权利趋于扩大绝非偶然,它有着十分深刻的政治哲学与经验事实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它与一种越来越得到认同的政治哲学紧密相关,这种政治哲学认为公民具有一系列天生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即或是犯罪者也同样拥有,这些权利应得到尊重,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国家存在与活动的宗旨是保护而非侵犯这些权利。如果出于公益需要限制也必然约束在最小范围和程序上。基于这种思想,被告人权利保护当然被置于重要地位。与此同时,经验事实更印证了这一理论的合理性。二十世纪中人类经历了两次大战,遇到许多国家发生的专制政权运用权力践踏人权的悲惨事件。对此,可谓教训难忘、印象深刻。所以,防止权力滥用、充分保护人权就成为整个二十世纪特别是本世纪后半叶始终回荡在世界各国政治舞台上响亮旋律。正因为此,被告人权利保护才成为刑事诉讼发展最为重要与持久的一个方面。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一趋势在某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还将持续下去。
(三)被害人程序保护的提出和加强

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设计的一个指导思想是把犯罪追究与惩罚功能收归国家,认定被害人利益能为国家所代表与保护。同时,把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看待,或者保护或者限制。由此出发,“在近现代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不是诉讼主体,而通常被视作广义上的诉讼参与人(有的国家也承认但范围狭窄),其主要作用与一般证人类似。在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运作之中,我们只能看到三大职能与三大主体——控、辩、审,即或换一个角度,也只能发现诉讼是国家与违法者之间的对抗。显而易见,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相当有限。

本世纪中叶以来,特别是八十年代这种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变化的背景与被告人权利保护加强的理由相通。这就是说,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样是国家应予尊重和保护的对象。作为公民,被害人与被告人、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完全独立的重要权利,其它任何主体都不能完全代表。基于此,不少国家的刑事诉讼作了变动。例如1982年美国制订了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联邦德国1986年通过被害人保护法。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越来越注重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综观各国的程序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其一,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如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如果被害人会受到威胁或将发生针对他们的报复行为,应对其加以保护,必要时可羁押施加威胁者。[①]其二,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作为刑事原告人出庭,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在一些国家,特别是过去实行公诉垄断或公诉为主的国家,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开始行使追诉权;如德国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国家法律保护的个人权益受犯罪侵犯者均可作为共同原告出庭,包括强奸、绑架或谋杀等案件的被害人(但涉及被害人亲属隐私的问题,若被害人作为证人,在一些国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②]其三,扩大了未起诉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即或未规定被害人起诉的国家,也强调被害人不同于一般证人的重要性。例如美国被害人与证人保护法就规定,检察官提交联邦法院的调查结果报告中必须包括一份所谓“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从被害人的观点来描述犯罪及其结果。这使法官有可能倾听并采纳被害人关于定罪量刑的意见。此外,有的国家如德国未起诉之被害人有权知悉法庭审判的结果与内容,并可聘请律师协助。其四,扩大了被害人从罪犯处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显然,被害人权利的独立性、重要性在今天的确认,已经对传统的以被告人和国家相对立为研究中心的诉讼理论(无论是强调打击犯罪还是保护人权)构成一定挑战,也使据此构建的诉讼模式(无论职权主义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都受到冲击,所以一种强调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国家与社会利益相协调与共存的新诉讼理念正为人们所逐渐接受,与此相应,一些国家诉讼模式也发生了一种很可能是革命性的变化(当然这种变化是有限的)。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由于人权保护(包括被害人保护)的强调,这种加强被害人保护的趋势很可能会持续下去(当然,由于被害人与国家追究的一致性,笔者认为被害人利益的独立性与保护性不可能取代国家的追究作用,而只能作些有限补充)。
(四)日益追求诉讼效率

近几十年来,工业国家面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即是犯罪率的急剧上升,统计资料显示:无论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还是发展中国家,犯罪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从而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作为解决这种压力的自然反应,增加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最重要的选择之一。由于在既定的经验情况下,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那么提高诉讼效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人力、财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案件处理量就至关重要。由此,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即作了相应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广泛采取简易程序或其它速决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最独特也最主要的提高诉讼效率的方式是适用“辩诉交易”。这一方式的基本内容是通过被告方与控诉方之间的协商,以被告人有限认罪,放弃辩解以取得指控减少或刑罚的减轻。[③]通过这种方式,作为当事人主义核心的法庭审判即被省略,而这种庭审通常是冗长、繁琐的,这就无疑大大减少了各方的讼累,使本来要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得以避免,从而提高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处理能力。对此,统计资料显示高达90%的重罪案件以辩诉交易方式了结。

大陆法系国家对效率的追求更为强烈,侦查阶段,通过赋予司法官较大的灵活处理权,减少其制约关卡,以尽快抓获罪犯,快速终结侦查。审判阶段,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本身,而且通过法官职权的充分发挥和对当事人双方的抑制来控制审判进程,通过规定各种简易审判程序包括各种速决程序进一步简化程序,使法官的司法投入得到减少。例如,法国、德国等均采用处刑命令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在控、辩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短时间内以非正规程序予以处理。

当然,这里要指出,对效率的追求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主要是指诉讼公正性,在大陆法系则还意味着不能有损客观真实原则,不能放纵罪犯。从目标来看,效率的追求在有些国家特别是美国已受到怀疑与批评,美国全国咨询委员会提议废除辩诉交易,其理由在于:这样有冤枉无辜的风险,使法院行政复杂性,同时还对社会寻求保护的需要构成危险。[④]这表明对效率的追求并非漫无边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至少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对效率的追求会维护现状而不会有大的扩展,而有的国家,由于过去缺乏简易程序的规定,则立法上或司法实务中都有可能依效率观作适当改革。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作了重大修改。1996年3月17日,一部新的《刑事诉讼法》诞生了。新《刑事诉讼法》是对旧《刑事诉讼法》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从内容上看,新法典保留了旧法典中诸多仍具有适用价值的条款、条文。立法体例、技术风格,也基本保持不变。但是,综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难发现,这次修改,称得上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大改”。旧《刑事诉讼法》164个条文中,有100多处作了改动,而且,许多条文的修改、补充,标志着司法观念的更新和诉讼结构的变革,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日益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发展动向以及与世界发展趋势的趋同。概括起来,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变化有:1.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2.完善了强制措施,严格了适用期限。3.强化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4.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5.废除了免予起诉,改革了审查起诉制度。6.法庭审判增强了“对抗性”色彩。7.增设了“简易程序”。

修改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已接近或基本符合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如:诉讼结构中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技术规则,开始要求当事人举证,注意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积极作用;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传讯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得到加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简易审判程序开始确立;等等。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受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国家制度、文化传统、司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尚存,甚至,我国已经承诺的某些国际标准,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能体现。因此,可以说从刑事诉讼世界发展趋势的角度考察,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既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有不足和局限。其突出表现有:
(一)在诉讼结构上,侦查模式与审判模式存在机制冲突

在刑事诉讼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中,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接近,大都是一种协调性接近。即:对侦控方式进行当事人主义改造的同时,也在审判方式中吸收当事人主义内容,使之前后一致,避免冲突。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进了庭审方式的对抗色彩,以当事人主义为基本走向。然而,侦查方式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职权式,即:将侦查视为国家机关的调查权限,为防止防碍侦查而限制辩护方的权利;二是弹劾式,即:为实现审判中的对抗,在侦查阶段,即以被告和辩护方为主体,与国家的犯罪调查同时展开辩护性调查并相互监督和制约,双方发生的分歧和纠纷由法院裁决,强制性侦查措施均须申请法院批准采取。我国的侦查方式是比较典型的职权式,侦查权力强大,手段宽泛,采取搜查、扣押、邮检、拘留等措施不需司法令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了职权式侦查与当事人主义特征的对抗制庭审之间的矛盾,使我国诉讼内部存在机制冲突。这种状况,不仅难以使侦查方式与庭审方式产生相辅相成的效果,而且容易使人感到一种扭曲。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尚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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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并患有指定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患有下列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可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一)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

  (二)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

  (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四)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六)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七)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八)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五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诊断标准,由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持相关医疗资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初审认定合格后,并通过体检,提交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审批。

  对行动不便的危重患病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登门服务。

  第七条 经审批后取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

  第八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取得《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后,自下月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450元;享受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八)项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600元。享受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按每季度600元予以补贴。

  第十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项目及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积累情况,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划入本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须持《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看病购药。不准利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支付与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无关的治疗及药品费用。

  第十三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停止补贴待遇;补齐欠费后,恢复原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2年对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对经复查已不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条件的,停止其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向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提供治疗及药品时,应当按照特殊慢性病种提供相应的治疗及药品;不准利用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账户提供与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无关的治疗及药品。

  第十六条 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体检等手段骗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第十七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单位或者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将补贴划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

  (二)贪污、挪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追回划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的资金,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O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中能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安驰品牌汽车销售



1.   西安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明光市华东车辆有限公司

3.   四川众川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4.   宜春市鑫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   双峰县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6.   上海铃为摩托车有限公司

7.   陕西君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重庆永川区宪骏汽车有限公司

9.   巴彦淖尔市龙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 厦门金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台州华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

13. 文山车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安庆市庆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蒙城县顺畅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6. 汉中市天盛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7. 乌兰浩特联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8. 安阳市广益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9. 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重庆明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佳木斯华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 赣州市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4. 阿克苏市天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绵阳安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新疆西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27. 开县晨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九江利达车业有限公司

29. 永州市万通汽贸有限公司

30. 重庆市南川区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信阳市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福建恒信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33. 江门市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山西旋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重庆格林瑞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7. 许昌建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38. 榆林龙太子工贸有限公司

39.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40. 双峰县环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41. 宜春市鑫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中山市华兴亚飞汽车有限公司

43. 南阳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1.   黄山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滁州市和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西宁金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邯郸市佳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江苏长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   南京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通和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衢州瑞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兴安盟利丰泰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0. 锡林郭勒盟利丰泰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1. 呼伦贝尔市利丰泰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2. 通辽市利丰泰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江西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14. 江西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衡水市庞大广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上海弘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大庆鑫龙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柳州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盈丰投资有限公司

20. 青州市泰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 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22. 淮南市瑞鑫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23. 霸州市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4. 济南诚信双丰经贸有限公司

25. 北京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6. 广元市泰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合肥市福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蒙阴县九鼎轿车维修中心

29. 赤峰市利丰泰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贵州省毕节地区鸿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1. 河池市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34. 江山市同岳汽车有限公司

35. 湖北英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邻水县立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7. 成都四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38. 南部县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9. 乐山君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眉山市宇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库车汽车销售分公司

42. 蓬安顺金车业有限公司

43. 清远市众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4. 保定市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5. 梅州市春天有限公司

46. 聊城市新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潮州市福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8. 广州市群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9. 揭阳市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 阳江市粤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临沂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2. 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53. 惠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54. 成都泰禾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55. 韶关市卓瑞贸易有限公司

56. 汶上县群发商贸有限公司

57. 彭州市辰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8. 成都川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9. 成都一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60. 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

61. 金堂县亨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2. 大邑县金明汽贸有限公司

63. 成都市利达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64. 广西吉福汽车有限公司

65.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

66. 黔西南州兴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67. 山东滨州汇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博兴分公司

68. 黄山市黄山区卓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9. 邢台市冀南誉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0. 景德镇市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1. 厦门瑞德隆汽车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1.   山东基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察右前旗金海龙工贸有限公司

3.   延边庄园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呼伦贝尔市佳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5.   长春市瑞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天津市冀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信阳市发达汽贸有限公司

8.   佳木斯瑞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10. 连云港凯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六安市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2. 九江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合肥星和汽车经营有限公司

14. 河北喜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安庆市联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6. 焦作市瑞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7. 天津岩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8. 河南金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汕头市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 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 百色市泓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随州市中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萍乡市昌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 杭州万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韶关市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蒙城县天泰商贸有限公司

27. 荆门昆瑞贸易有限公司

28. 成都鑫禾浩汽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9. 重庆市奉节县佳盈农机有限公司

30. 巴中市名扬汽贸有限公司

31. 广州市汕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北京诚信达汇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3. 喀什昆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4. 邵东县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邵东县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



四、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1.   怀化市鑫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湖北骏马贸易有限公司

3.   湖北东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   霞浦县永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台州铭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宁波市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宁波市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东分公司

10. 桐乡市中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句容爵鼎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无锡市锡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3. 临泉县创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14. 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

15. 合肥祥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六安市恒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萧县宇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8. 威海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烟台华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青岛圣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菏泽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聊城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 青岛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莱芜市海林商贸有限公司

25. 邹平县金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淄博帝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安丘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28. 山东临朐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9. 诸城市富民农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0. 寿光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平顶山市元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商丘鑫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35. 信阳万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8. 廊坊市正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9. 邢台信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0. 衡水明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1. 张家口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保定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承德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4. 沧州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北京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巴彦淖尔市正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8. 赤峰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乌海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51. 榆林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2. 酒泉市吉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3. 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

54. 天水兰凌实业有限公司

55. 西宁海辉商贸有限公司

56.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涪陵销售维修服务店

57.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瑞风专营店

58.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59.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60.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

61.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

62.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江悦专营店

63.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64. 重庆百事达西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5.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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