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43:37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民政部


ICS 03.160
A 00
备案号:3594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28—2012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Procedure of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2012-03-02发布

2012-03-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1
5 选民登记 2
6 候选人产生 3
7 候选人竞职陈述 3
8 投票选举 3
9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和补选 5
10 选举材料归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湖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唐镖、王江伟、唐鸣、王勤、詹成付、王金华、汤晋苏、黄观鸿、郝海波、杜炜、贾虹、马建平。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29-2012 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MZ/T 029-201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委托投票 proxy voting
选举日期间不能参加选举,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填写选票并投票的选举行为。
3.2 
另行选举 second poll
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为确定当选人或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第二次投票活动。
3.3 
重新选举 re-election
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而重新组织的投票活动。
3.4 
补选 supplementary election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职务进行的选举。
4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4.1 人数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成员总数宜为奇数。
4.2 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4.3 名单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民,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乡政府备案。公告的书写样式见附录A的A.1。
5 选民登记
5.1 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公告样式见附录A的A.2。
5.2 选民登记员的确定和培训
5.2.1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选民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的人数可根据本村人口和居住条件

确定,一般一个村民小组应有2-3人。
5.2.2 选民登记员应经过培训。受过培训的选民登记员应掌握选民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和注意事项。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工作岗位职责;
b) 选民资格条件;
c) 登记方法要求;
d) 登记注意事项。
5.3 登记对象确定
选民登记时,应根据选民登记的一般规定确认参加选举村民的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如遇到特

殊情况,应报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5.4 登记方法
选民登记可采用以下方法:
a)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
b) 选民登记员入户登记。
5.5 造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印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对具有参选资格的村民造册登记。
5.6 选民名单公布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和确认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告的书写样式见附录A的A.3。
5.7 村民申诉受理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解释或纠正。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将处理结果

予以公布,以便接受村民监督。
5.8 选民证颁发
在选举日的10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确定无异议的选民名单填写发放选民证,并由选民签收。选民证样式见附录A的A.4。
6 候选人产生
6.1 候选人人数确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应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6.2 候选人产生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
6.3 正式候选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对多数、差额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
6.4 候选人名单公布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小组备案。候选人名单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顺序公布,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公告样式见

附录A的A.5。
7 候选人竞职陈述
7.1 竞职陈述的方式
候选人在选举日前或选举日当日可以举行竞职陈述,竞职陈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a) 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集中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b) 在选举日前召开介绍大会,候选人在介绍大会上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c) 候选人到各村民小组巡回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d) 有闭路电视的村,候选人可在电视上陈述。
7.2 竞职陈述的内容
竞职陈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a) 本人基本情况;
b) 竞选职位及理由;
c) 治村方案;
d)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7.3 竞职陈述的组织
竞职陈述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8 投票选举
8.1 投票方式确定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从以下三种方式中确定一种投票选举方式:
a) 召开选举大会,把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到一起投票;
b) 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
c) 设立投票站,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8.2 选票印制
8.2.1 选票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分列,注明职务和候选人姓名,说明写票方法和要求。
8.2.2 候选人名单按得提名票的多少排列。提名票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列。选票样式见附录A的A.6。
8.3 投票时间和地点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将正式选举投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向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8.4 委托投票办理
8.4.1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意愿投票。
8.4.2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不应接受委托。
8.4.3 委托人确定被委托人后,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通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被委托人应于选举日的3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核实批准后,委托生效,并应当

及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单。委托投票证样式见附录A的A.7。
8.4.4 持委托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证领取选票、写票和投票。
8.5 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和培训
8.5.1 在选举日前应提前确定和培训下列工作人员:
a) 验证发票员;
b) 唱票员;
c) 计票员;
d) 代书员;
e) 选举秩序维护人员。
8.5.2 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确定。
8.6 验证发票
选举工作人员对照选举名册向村民发放选票。
8.7 组织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在选举会场或投票站进行投票。
8.8 剩余选票销毁
在投票结束后,清点选票前,由总监票员当场当众销毁剩余选票。
8.9 选票集中清点
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的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对选票进行集中清点。
8.10 选票检验
8.10.1 有效票检验
有效票分整张有效或部分有效两种。
a) 按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和规定的写票方法写票的,整张有效;
b) 按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书写同意符号,而对其他候选人不书写任何符号的,整张有效;
c) 对所有候选人书写反对符号的,整张有效;
d) 对部分候选人写反对符号,而对其他候选人不写任何符号的,整张有效;
e) 对某一候选人按规定方法写票,而对其他候选人的写划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f) 在选票上不写任何符号的(弃权票),整张有效。
8.10.2 无效票检验
出现如下情况的选票应作为无效票:
a) 所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
b) 对所有候选人书写同意符号的;
c) 完全无法辨认的。
8.10.3 疑难选票认定
疑难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以下程序认定:
a) 对疑难选票进行编号;
b) 讨论和表决认定事项;
c) 根据多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确定认定事项,认定全部或部分有效的选票,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d) 填写疑难选票认定表,认定表样式见附录A的A.8。
8.11 公开计票
在村民和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对选票进行公开计票。
8.12 选举结果公布
公开验票、唱票、计票结束之后,选举主持人应当众公布计票结果。
8.13 选票封存和结果报告单填写
选举委员会将选票进行封存,并填写三份选举结果报告单,报县(区)民政局、乡(镇)政府各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8.14 法定当选票数确定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8.15 当选证书颁发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确认后,颁发当选证书,并于3日内公告当选名单。
9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和补选
9.1 另行选举
9.1.1 另行选举应在选举日当日或选举日后的10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9.1.2 另行选举应按规定职数,实行差额选举。
9.1.3 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未当选的人员(包括另选他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得票数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9.1.4 另行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投票,由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有效。
9.1.5 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票数的三分之一,以相对多数得票为当选。
9.1.6 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9.2 重新选举
9.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选举,重新选举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a)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违法;
b)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某个环节违法,致使整个选举无效;
c) 个别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使选举环节和程序遭到破坏。
9.2.2 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9.3 补选
9.3.1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被罢免造成缺额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不足一年且不影响工作的,可以不进行补选。
9.3.2 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也可由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10 选举材料归档
10.1 归档要求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建立相应的选举工作档案,并交由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3年以上。
10.2 归档材料的范围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的内容:
a)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b) 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c) 上级有关选举的通知、文件;
d) 选举宣传提纲、宣传材料;
e) 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f) 选民登记册;
g) 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h) 选票和投票委托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i) 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j)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k) 选举工作总结;
l) 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规范

A.1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样式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本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村民对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A.2 选民登记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通知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商议,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民登记时间定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以下人员将被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选民登记的地点设在村民委员会或各村民小组组长处,对于偏远的地方,我们也将派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登记。请村民相互转告,积极参加选民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A.3 选民名单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村登记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
第一村民小组:
×××、×××、×××;×××、×××、×××;
……
第二村民小组:
×××、×××、×××;×××、×××、×××;
……
如有遗漏,或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A.4 选民证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证

编号:(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所在村组: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
1)凭本证领取选票;
2)此证只限本人使用;
3)未经盖章无效。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A.5 正式候选人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本村选民提名,现将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候选人:×××、×××
副主任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
选民如对名单公布的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可在×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A.6 选票样式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 号
说明:
1)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
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拦下方符号栏内划“○”,不同意的划“×”;不同意
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写上另选其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
符号栏划“○”;
3)不许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如划同一候选人两种或两种以上
职务,该选项作废,其他划对的职务视为有效;
4)任何符号不划的,视为弃权票,胡写乱划而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废票。
A.7 委托投票证样式
选民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
委托理由
村民选举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说明:此证由选民填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此证领取选票。
A.8 疑难选票认定表样式
选票
编号 简述选票
认定缘由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
A
A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流程
B.1 宣布大会开始
主持人宣布准备开会,请各村民小组长清点选民人数,将清点结果报告主持人。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后,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B.2 奏国歌
全体起立奏国歌。
B.3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 选民登记情况。本村人口数、登记的选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及年满18周岁无行为能力不列
入选民名单的人数(没有的不报告);
b) 提名情况。选民提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人选;依法确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
候选人名单。
B.4 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B.5 宣读投票办法
B.6 讲解选票
B.7 检查并密封票箱
B.8 投票开始
B.9 结束投票
B.10 集中票箱
B.11 清点选票
B.12 检验选票
B.13 唱票和计票
B.14 宣布计票结果
B.15 封存选票
B.16 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B.17 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发[1999]127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另文下发),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6号,银发[1996]178号、银发[1998]522号)批准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印发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
(保监发[2000]16号)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 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 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 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 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本 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禁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