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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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

市国土局

(2012年3月)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显化地下空间的土地资产价值,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适用本办法。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分为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和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使用地下空间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地下空间的;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地下空间的;

(四)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库的;

(五)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综合管理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工作。

  第八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和起止深度等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的单建地下工程,采取单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地下工程,采取与地上工程捆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地价。

对结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其地上土地使用权成交楼面地价的50%确定,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单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2.0)的50%确定,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办理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签订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使用范围、出让年限、土地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商品房(预)销售和房产、土地登记等手续按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需要变更原批准的建设规模、范围等内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让人持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价补缴超出原核定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二)受让人持补充合同及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到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地籍调查结果核发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建成的地下建(构)筑物需要改变用途用于商业开发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满足相关功能要求,并在办理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前,征得市发改、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登记办法按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卡簿和土地使用证书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权”字样;在土地使用证书中注明地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上土地权利状况;并在土地使用证书所附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垂直投影的起止深度。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可以在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后,办理房产和土地登记,申领房产证和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明确不可以分割转让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发放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申请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法人证明及代理资格证明、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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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培育。
(三)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四)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同时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单位给予奖励。
(四)其他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名家所属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四)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五)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市财政局单列的市级单位,直接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二)归口市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级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三)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四)其他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困难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困难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最近据一些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和高等院校反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困难补助问题,由于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财政部(77)教计字530号、(77)财事字18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不够
明确,学校在掌握使用范围上不尽相同,出现许多矛盾。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仍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工资,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粮(煤)补贴,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以及企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待遇,与在职职工同样办理。本人和家庭经济上发生的困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仍向原工作单位申请,从福利费中补助解决
,不享受学校的困难补助。



198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