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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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为省和为市争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有功人员的奖励,坚持突出金牌、突出贡献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上对我市所做的贡献,同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条 对获得奥运会前三名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按周期带入全省运动会(指综合性运动会,下同)的计牌计分口径进行奖励。以上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总额按该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评定。
第五条 对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等前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按同周期带入全省运动会的计牌计分口径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以下名次的教练员、运动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升学奖励。
(一)对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在一届省运会上获得3枚以上金牌(含3枚)的国家在职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对所带训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牌的女性教练员,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二)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由团市委分别授予“市优秀少先队员”和“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三)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其升学由就近省、市示范中学审查后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颁发获奖名次奖。
(一)获得金牌一枚,奖励5000元;银牌一枚,奖励2000元;铜牌一枚,奖励1000元;为鼓励运动员勇夺金牌,同一名运动员获第二枚金牌,奖励10000元。
(二)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三)运动员每多获一项奖励名次,按照该奖励名次奖金标准办法累计计算。
第八条 集体项目根据规定的报名人数,按奖金标准和计牌计分标准发放给集体。
第九条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奖励10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100元(该项奖励只限决赛)。
第十条 教练员按照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获得名次的50%给予奖励,其中教练员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获第1枚金牌,奖励5000元;获第2枚金牌及以上的,每枚奖励10000元(不包括其输送运动员参加全国及其以上比赛带入成绩)。多个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按获奖人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另拨经费,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训练、科研、后勤单位领导干部、领队、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方案由市体育局拟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培养输送金牌运动员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和市体校,颁发贡献奖。
(一)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由市政府授予贡献奖奖牌。
(二)凡完成金牌任务奖励10000元(未完成任务的不获奖),由输送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制定具体方案分别奖励给有功人员。
(三)对完成全省运动会任务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每人颁发贡献奖5000元。
(四)市体校相关有功人员奖励纳入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
代表我市参加全省体育大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省级群众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我市代表安徽省参加上述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十四条 省级群众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单项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800元、300元、200元、100元、80元、50元;获多项名次者,累计计算。教练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下同)按所带训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累计计算。
(二)对由3人以上(含3人)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上调50%。
(三)市代表团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或优秀组织奖,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对在全国性群众性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获多项名次者,累计计算。教练员按所带训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体育局和相关群众运动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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