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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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以下简称空警)队伍,确保民航空防安全,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要求,结合空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就2011年度空警录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中共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符合《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见附件)。

(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未进行过角膜屈光手术 (标准见附件)。※因体检淘汰率较高,请考生对视力等身体条件预先评估(在近3年度招考的体检过程中,因部分考生未对自身情况预先评估,致使体检淘汰率超过70%)。

(三)体能条件:达到测试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条件:

1.男性,28周岁以下(1981年10月15日(含)之后出生),身高在1.70-1.85米之间。

2.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其它条件。

3.甲类职位招收具有航空安全员工作经历,持有有效期内《航空安全员执照》(第一次获得该执照须在2009年1月1日(含)前),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乙类职位招收2009年10月1日以后复转的军人,要求在军队中担任过班长及以上职务或立过三等功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丙类职位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所学专业为治安管理或侦查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二、招考计划和职位

此次计划招考74名空警,其中甲类职位40名,乙类职位20名,丙类职位14名均为空警一线实战职位。具体招考信息如下: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2011年度公务员录用招考职位信息

用人司局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派驻单位
工作单位所在地
招考人数
备注

一支队 四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1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甲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担任航空安全员的时间、所在公司及《航空安全员执照》号码。





乙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何时在何部队担任何职、立过何功。

丙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学校名称、所学专业。





考生填写报名信息须真实、完整;信息填报不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

一支队 四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10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一支队 十四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2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
1

一支队 十五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3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呼和 浩特
1

一支队 十五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30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呼和 浩特
1

二支队 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4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

二支队 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4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5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2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5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1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500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1

二支队 二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6001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
1

二支队 二十八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7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青岛
2

二支队 二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8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
1

二支队 三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9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
2

二支队 三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0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
1

二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1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西安
2

十一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2001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

三支队 三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3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2

三支队 三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3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3

三支队 四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4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
1

三支队 四十八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5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桂林
2

三支队 五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6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公司
珠海
1

三支队 五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7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
贵阳
1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8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3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8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3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800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2

四大队 三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9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2

四大队 三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9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1

四大队 四十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0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
1

四大队 四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0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
1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1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5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1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1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100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1

五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2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 木齐
1

六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3001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
1

六大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3002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
1

七大队 五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4001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
1

七大队 五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4002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
1

八大队 五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500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1

八大队 五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500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1

九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6001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5

九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6002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2

十大队 六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7001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十二大队 七十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8001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
2

十二大队 七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9001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2

十二大队 七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9002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1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笔试——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安排进行。

(二)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

将根据笔试合格人员情况确定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民航局网站发布通知。

(三)公示

在国家公务员局政府网站上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专业训练、政审与备案

根据空警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拟录用人员要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业训练,其间将进行政审,专业训练考试及政审均合格者方可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附件1:

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

附件2: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附件3:

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招考体能测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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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废止)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优秀论文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下称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五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是本奖的学术评审组织,对领导小组负责。其成员由市内自然科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
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为5-7人,由相关学科、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的专家组成。各市级学会应建立相应的评选组织,在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学会理事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确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凡在湖州市的科技工作者和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科技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七条 申报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国外(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的论文集的论文。
第八条 申报参加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技术总结、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在申报之列。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论文,不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条 凡要求参加论文评选的学会会员及有关科技人员,必须由论文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申请表,学会会员可向所在学会申报,没有参加学会的科技工作者可以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相关学会受理。
第十一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标准

第十二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采用等级制,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奖项数额据各学会上报论文数酌情分配。
第十三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标准为: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性研究,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对因名额有限未评上一、二、三等奖的部分确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可评为优秀奖,以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踊跃撰文。
第十四条 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综合交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

第五章 评选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和市评审委两级进行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列出顺序,推荐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第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论文时,其篇数不超过本届设定的数目。上报应附下列材料:
(一)收到全部参评论文目录清单1份(论文清单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填报);
(二)评审小组人员名单一份,投票结果材料1份;
(三)论文在学术刊物发表的封面(要有刊号)及目录1份;
(四)论文申请表、评审组评定等级、评语及论文各一式3份(论文一律用中文书写),同时要求提供电子文稿;
(五)一等奖论文原则上每个专业评审组只能推荐1-3篇,并须附详细的等级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候选人、候选论文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最后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市评审委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和异议征询情况,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得票超过评委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评审委的评审情况汇报及建议奖励方案,正式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为市政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论文奖金额度由领导小组酌定,确保逐届同步增加。
第二十二条 评选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依据之一。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委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负责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的论文,各级评委(或学会)不应受理,市评审委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责任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制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结时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压缩30%以上的办理时间。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安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理时限,报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制定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置于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九条 办理事项须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制定的办结时限内。

第十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一)在办结时限内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时限内办结,但不将办理结果告知办事人的;
(四)违背限时办结制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的,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