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12:34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现将《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控制,进一步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调控和供应城镇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所需用地,均应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储备土地。

   第五条 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计划、财政、建设、经贸、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上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用地需求,拟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列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置换的土地;
   (四)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非法占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拟盘活或调整的划拨土地;
   (二)政府依法可以优先购买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引起的需要处置的土地;
   (五)改制企业需要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土地;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建设规划需要盘活或者调整的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政府统一收购。原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不得擅自以地招商,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土地储备机构预报。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费用测算。上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三)制定方案。上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核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制定土地收购具体方案。
   (四)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五)收购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六)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收购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购价为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之和。土地使用权补偿,按土地原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0%计算。土地使用权评估由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政府有关动迁、拆迁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为土地出让金金额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之和。土地出让金应为土地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政府有关动迁、拆迁政策执行。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
   (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当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动迁、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整理工作,达到净地条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土地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对近期内暂不供应的土地,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并报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储备的土地除法律规定以外一律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建设项自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上地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 出让底价必须由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经政府研究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储备的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上地出让信息、出让方式和出让结果。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9日印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改革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改革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13号


  为适应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BA)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进一步改革MBA入学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格审查,强调实践经验的重要性。MBA招生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招生不同,其报名资格之一是要求考生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关于报考MBA资格的规定。对于毕业后没有就业或就业时间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报考。各招生单位应将从业经历和工作业绩等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整合考试科目,突出综合能力测试。将目前入学考试的4门初试科目--政治理论、英语、综合能力和管理改为2门,即英语和综合能力。将原初试科目中的政治理论科目调整到复试中进行;将管理科目的部分考试内容放在综合能力科目中,主要内容放在复试中考核;将综合能力科目中的其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各科考试大纲由我部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三、加强复试的规范化,重视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倾向的考核。减少初试科目后,要相应地加大复试力度,增加复试内容、规范复试程序和办法,统一复试要求。对此,我部将委托MBA指导委员会制定统一、完整、规范的MBA招生复试方案,印发给各MBA招生单位实施,以便各招生单位在复试工作中全面、准确地考核考生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协作精神等在初试中难以测试的综合素质,判断其在管理领域是否具有发展潜力。

  四、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改革。MBA入学考试的改革,是包括资格审查、初试、复试和录取等环节在内的系统改革,对研究生招生的整体改革具有探索性作用。各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都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MBA入学考试改革,确保新生入学质量的提高,确保考试安全可靠。

  五、MBA招生的报名、考试、复试、体检、录取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按教育部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