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9:34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骆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娱乐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以各种方式经营娱乐服务的行为,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等及其他与之相类似的娱乐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以质论价原则,对娱乐业实行分等级管理。


  第五条 娱乐业收费标准及酒水、饮料、小食品加价率由市物价局制定,娱乐业等级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由物价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

第二章 等级标准的划分





  第六条 娱乐业根据房屋质量、场地面积、装饰情况、音响设备、服务水平等条件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普通级五个等级。


  第七条 市物价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一级及市属以上的娱乐业等级。
  县、区物价局和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本辖区内二级以下的娱乐业等级。


  第八条 娱乐业等级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娱乐业经营单位按照《抚顺市娱乐业等级标准》申报等级,填写《抚顺市娱乐业等级申报表》,并按管理权限上报物价部门;
  (二)县辖区域内的娱乐业经营单位申报一级以上等级的,须经县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三)物价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验评定;
  (四)对经审验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对经审验不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经营单位,在整改重新申报期间应按原审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已定级的单位,如经过设备更新、提高服务水平,可以提出晋级申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等级标准执行相应的等级收费。


  第十条 实行娱乐业等级年度审验制度。对经过年审仍保持原定等级的给予重新认定,对实际水平下降,已达不到原定等级标准的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 凡评定等级后的娱乐业应悬挂由物价部门和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等级牌匾。


  第十二条 娱乐业经营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三条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娱乐业收费标准及酒水、饮料、小食品加价率是我市娱乐业价格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经营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娱乐业经营的酒水、饮料及小食品价格应以进货价格加上规定加价率计算,凡无进货票据的则按主营公司同一商品的批发价格计算。


  第十五条 我市娱乐业收费标准、加价率标准如下:
  (一)夜总会门票(包括舞厅):特级(含涉外)每张不超过30元、一级每张不超过25元、二级每张不超过20元、三级每张不超过15元、普通级每张不超过5元;
  (二)娱乐场所包厢价格(含门票);
  1.特级(含涉外),11人以上不超过380元、9--10人不超过320元、7--8人不超过260元、6人以下不超过200元;
  2.一级,11人以上不超过260元、9--10人不超过220元、7--8人不超过180元、6人以下不超过140元;
  3.二级以下按一级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计时收费的可按以上包厢收费额度的三分之一收费;
  (三)点歌费(乐队伴奏):特级(含涉外)每支歌不超过10元、一级每支歌不超过8元、二级每支歌不超过6元、三级每支歌不超过4元;
  (四)酒水、饮料、小食品及自制饮料的加价率:特级(含涉外)不超过进价的200%、一级不超过进价的150%、二、三级不超过进价的100%、普通级不超过进价80%。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未经审验定级,自行按三级以上收费的,罚款1000元;
  (二)不按等级标准收费,或自立项目收费的,分别罚款1000元;
  (三)不明码标价的,对商品缺少一个价签罚款10元,不公开服务标准,缺少一项的罚款20元;
  (四)不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计价办法经营的,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44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旗、县、区,市各委、办、局,开发区。
二、考评内容
(一) 上报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 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 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四) 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运转情况,对下级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
(一) 采用计分标准
1、《信息专报》每条10分,《呼和浩特信息》每条10分。
2、《政务信息》每条5分,《每日要情》每条5分,《旗县区动态》每条5分。
3、调研类信息每篇10分。
(二) 奖励加分
1、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5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
2、上报国办信息被采用后另加30分。
3、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被采用后另加20分。
4、按时完成上级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10分。
5,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和《区外信息》(网络版)收录的信息,每条加5分。
6、积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各类图片、音像信息的单位以及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办刊的单位将给予适当加分,
(三) 失误扣分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迟报、漏报扣减50分;瞒报扣减100分;完不成规定上报信息数量的在全年总分中扣减50分;无故不完成约稿任务的每缺少一条信息扣减50分。
(四) 累计得分
l、本单位年度考评得分=采用得分+奖励加分-失误扣分+综合评价分(100分)。
2、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五) 考评分类
1、9个旗县区、市公安局、统计局、市发改委为—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2、经济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市容局、 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城调队、农调队,企调队、质量技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委、如意区、金川区为二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不得低于500分;
3、除以上考评单位外,其余单位均为三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不得低于200分。
四、考评反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考评单位本月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在年终最后—期《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并按年终得分情况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排序,以此作为评选全年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考评结果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公布。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6日印发


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以适应我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勘察设计工作统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是各市、地、州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领导与管理所在市、地、州的勘察设计工作。省直各委、办、厅、局负责管理直属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各地区基建主
管部门管理本系统基本建设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 开放设计市场,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实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鼓励竞争。一般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择优委托设计单位。
第四条 允许成立集体和个体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以全民所有制设计单位为主体,集体和个体三者并存的勘察设计体制。
第五条 凡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装修设计单位)都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领取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驻我省的直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并到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国外和外省到我省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担设计任务。禁止无证单位和个人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任何建设单位均
不得拉无证单位或个人搞设计,任何部门领导也不得指定无证单位或个人搞设计。
第七条 全省勘察设计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发。
第八条 有证设计单位之间开展协作,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勘察设计任务时都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省政府吉政发〔1985〕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工作资格凭证,不准转让、出租或买卖。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定,允许统一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承担部分勘察设计任务,并按规定付给报酬。
勘察设计人员不准自行组织业余设计,也不许自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条 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因故停、歇业,要书面申报,到原批准机关和工商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对营业期间承担的工程设计和停、歇业后有关遗留问题,要自找持证设计单位,并支付一定费用,以合同方式委托保管全部设计技术档案。但对工程的质量、技术问题,仍由停
、歇业单位的原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一条 对违犯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
设计文件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文、工程地质和有关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没有可靠的设计依据,不能设计,更不能提供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要按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建筑工程要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设字第922号文批准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
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要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有效的革新科研成果,促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设计技术水平。未经批准推广的技术,不准应用于工程项目上。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要做到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可靠,计算结果准确,文字说明清楚,图纸清晰,杜绝“错、漏、碰、缺”。设计文件和图纸必须逐级审核签字,切实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要对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效益进行分析,保证工程合理的技术经济效益。
设计概(预)算,要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386号文和计标(1983)1038号文规定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均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标准的条件下注意节约。对于无地质资料,任意加深基础以及不经结构计算和任意提高结构安全度等设计造成的浪费,除扣发直接责任者的奖金外,还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缴回部分或全部设计费。对发生设计质量事故的项目,根据情节轻
重、损失大小、严重程度,由主管部门确定处以罚款,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罚款项由被罚单位在盈余留成中支付,不抵扣工程设计费用。主管部门收取的罚没款,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全省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优秀设计活动,奖优惩劣。
第十八条 各级设计审查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审查机构,配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组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参加审查工作。对聘请人员可按技术咨询有关规定付给一定的报酬。
第十九条 各单位提报的设计审查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可靠,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否则不能进行审查。设计审查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对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中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下列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1.省属大、中型或投资限额二千万元以上工业建设项目以及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
2.十二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建筑项目;投资限额五百万元以上的单项民用建筑项目;一千五百座以上的影剧院;五百床位以上的医院;新建的旅游馆、体育馆和永久性纪念建筑物;省指定审查的重要建设项目。
3.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的建设项目。
4.省级标准和通用设计。
第二十一条 下列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或省主管厅、局进行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1.省属小型或投资限额二千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对长春、吉林、延边和吉化公司自行平衡资金、材料的项目投资限额应为三千万元。
2.十一层以下及其他民用建设项目,均由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负责审批。
3.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由水利厅负责确定。市、地、州审批设计任务书的城建项目,由市、地、州建委(建设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各部、委在我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各部、委进行审批,省建设厅可协助和参加。国家和我省合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主管部、委会同省建设厅共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总体设计和厂址选择报告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要审查的主要项目外,一般不再进行审查,由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查部门要按初步设计审查权限,积级参加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将全套设计文件,在审查前一个月报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做好审查的准备工作,对具备审查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审查,并在一个月内进行批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批后的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凡涉及设计任务书主要内容的修改,要由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对施工图的修改,要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凡有条件各类工程的构配件(零部件)通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都要编制标准设计。统由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省标准构配件图集和各种标准设计图集,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积极采用,需要重新设计的,要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对省标图集,不得自行翻印和复制。
第二十九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都应承担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的调查和编制工作,积极完成下达的任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凡我省制定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标准、规定、标准设计、产品标准和对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补充,均由省建设厅统一批准发布或由省建设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