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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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7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知识产权,维护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工商、知识产权、版权、海关、公安、体育、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大冬会知识产权是指与大冬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是指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大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与大冬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及其简称,国际大体联会歌,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大体协的徽记和名称;
  (三)哈尔滨申办、承办大冬会期间,大冬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哈尔滨2009”)、会歌、会旗、口号、奖牌、创作作品;
  (四)其他与大冬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第六条 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世界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维护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一)、(三)、(四)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或者国际大体联授权的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二)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
  未经大冬会知识产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因商业目的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
  (一)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与大冬会知识产权有关的商品;
  (六)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大冬会知识产权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不得为企业或者经营者提供商业机会或者广告宣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因商业目的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未经授权,利用、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核,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以向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大冬会专利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申请,并在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在查处假冒大冬会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大冬会专利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大冬会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涉及商标、特殊标志、广告、企业注册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专利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在其他领域的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大冬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知识产权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民事赔偿申请调解的,受理侵权案件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包庇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大冬会知识产权除依据本规定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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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编制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外字〔1999〕626号)。为了将上述文件中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与财政部已经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贯彻
执行,经研究商定,现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
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主管财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的特殊要求。对于财外字〔1999〕626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款规定的内容,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或单列附表着重披露有关内
容。注册会计师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或要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外的其他业务质量保证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也应当遵循《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4号)的规定。



2000年2月2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三办发〔2008〕26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



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审办字〔20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二召集人。如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联络员,承办日常有关工作。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员可列席联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审计局确定的联席会议联络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市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示和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落实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审定全市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研究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规定等事项。


(五)主持召开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向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报告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提出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三)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和规定的起草及呈报工作。


(四)承办召开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市纪委、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向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


2、向市审计局通报被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


3、受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违纪案件线索,并及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5、积极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1、向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


2、将经联席会议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办理委托审计手续。


3、在实施审计前向市审计局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5、根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人员谈话,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考评、使用、评先、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三)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2、协助提供有关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任期内的财政、财务主要指标及其完成情况。


3、协助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涉及财政、财务方面的问题。


4、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四)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并将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交办和组织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3、对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汇总我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础数据库。


4、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5、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报送市财政局。


6、向市联席会议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7、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8、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情况汇总。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召集人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十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和《海南省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中、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用结合、奖惩分明;



(三)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四)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审计结果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审计成果。


(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二)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向联席会议反馈。


(三)要重视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防止产生腐败。


(四)利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干部;宣传好的典型,激励鞭策干部;


(五)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奖惩、任用、免职、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干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进行谈话。


(二)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应向市委、市政府适时提出提拔使用或表彰奖励的建议。


(三)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向党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四)以书面形式不定期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审计结果报告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可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促进规范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 应根据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核、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财政财务预算,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应将审计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责任联席会议负责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措施,防止和堵塞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