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33:39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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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

旅办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旅行社设立分社事务,但也有少数地方制定或实际执行了与《条例》规定不符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为规范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社的设立范围。根据《条例》第十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设立社所在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二、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没有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数量做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包括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设立分社的数量,由旅行社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决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指导、规范。

  三、出境游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类型。根据《条例》第十条,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按此,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来设立分社,即既可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的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0万元、35万元。

  四、目前,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五、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的管辖地。根据《条例》第十四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本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相应数量的质量保证金,而非在分社设立地开设质保金账户增存质量保证金。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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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就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合并举行(时间安排见附件)。



二、持有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可按规定申报本次高级资格评审。申报高级资格评审所要求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各项业绩成果及获奖等条件中所涉及的时间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前。



请各级人事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申报审核工作。2007年度、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中、初级资格评审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附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表:

2007年度和2008年度
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
高级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

日  期 工作内容及要求
2008年4月20日 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
2008年6月25日前 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2008年9月30日前 各地完成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申报高级资格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将申报材料送达指定地点
2008年11月20日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组织完成高级资格评审工作
2008年12月31日前 完成公示后公布评审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工信部财[2010]5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按附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规定执行。考虑到我国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业务处在起步阶段,运营企业仍需加大投入,同意上述收费标准从2011年起分四年逐步到位,即2011年按25%,2012年按50%,2013年按75%,2014年及以后按100%收取。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使用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特殊频段的单位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为:
(一)对申请临时使用或使用研究试验用频段的营利性单位,按附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20%收取,其他非营利性单位按附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10%收取。频率占用费计收时间按照《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规定执行,即“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二)对使用范围受限频段(如只能用于室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等)的单位,按附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30%收取。
三、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应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部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你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50546617962893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