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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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保证华中师大一附中博乐分校(以下简称“博乐分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州综合体育馆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功能,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州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以下简称“州业余体校”)负责州综合体育馆的日常管理。博乐分校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使用州综合体育馆。州文化体育局负责对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成立由州业余体校和博乐分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的州综合体育馆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使用和活动安排等工作。
第四条 州业余体校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三章 开放时间


第五条 在博乐分校开学期间,每周一00:00至周五24:00,州综合体育馆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不对外开放。
第六条 周六、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博乐分校寒暑假期间,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由州业余体校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州重大活动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期间,博乐分校在州综合体育馆的教育教学时间和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博乐分校在州综合体育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以及爱护公共设施的宣传教育,全面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协助和配合州业余体校做好场馆的清洁卫生、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期间,入馆健身人员应严格遵守体育馆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体育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大型活动的,应事先向州文化体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州综合体育馆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场馆器材及设施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文体部门要积极引进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努力提高州综合体育馆的使用率。
第十三条 州综合体育馆需闭馆进行维修、维护时,州业余体校应提前通知博乐分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州业余体校测算提出,经州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对残疾人、65岁以上老年人和博乐分校教师、学生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五条 州综合体育馆的日常管理运行经费(含人员工资、水电暖、设施维护等费用)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文化体育局要加强对州综合体育馆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不断完善州综合体育馆收费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 州文化体育局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州综合体育馆的收费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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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召集,于1958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42届会议,
  经决定采纳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就业和职业领域的歧视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并
  考虑到费城宣言肯定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并
  进一步考虑到歧视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各项权利的侵犯,
  于1958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一条
  一、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
  (一)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二、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三、就本公约而言,“就业”和“职业”二词所指包括获得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特定职业,以及就业条款和条件。


  第二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


  第三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以符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方法:
  (一)寻求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及其他适当机构在促进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方面的合作;
  (二)制定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法规,推进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教育计划;
  (三)废除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法令规定,修改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行政指示或做法;
  (四)在一个国家当局的直接控制下在就业方面执行该项政策;
  (五)在一个国家当局的指导下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安置服务活动方面保证遵守该项政策;
  (六)在公约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中说明为执行该项政策采取的行动以及这种行动所获得的结果。


  第四条 针对有正当理由被怀疑为或证实参与了有损国家安全活动的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应视为歧视,只是有关个人应有权向按照国家实践建立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五条
  一、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其他公约和建议书规定的保护或援助的特殊措施不应视为歧视。
  二、凡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得确定为适合某些人员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其他专门措施应不被视为歧视,这些人员由于诸如性别、年龄、残疾、家庭负担,或社会或文化地位等原因而一般被认为需要特殊保护或援助。


  第六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承诺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将其实施于非本土领地。


  第七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须送请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


  第八条
  一、本公约对其批准书经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二、本公约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经总干事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三、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九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十条
  一、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须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二、总干事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须提请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条 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须将他按照本公约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在必要时,须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三条
  一、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一)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立即解约,而不需按照本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须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二、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须有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织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和产、供、运、销间的运输协作,是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简化业务手续,提高服务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联合运输工作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联合运输办公室,与市经委交通处合署办公,负责联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经委交通处、长铁分局、市交通局选派干部担任。同时,分别选调熟悉业务,胜任工作的干部承担办公室各项具体的工作。
第二条 在市联运办公室领导下,长春站、长春东站、孟家屯站分别设联运办公室。主任由车站主管副站长兼,副主任由公路、铁路选派人员担任,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由铁路、公路抽调,实行联合办公。
第三条 各联运办公室,根据各自业务量,设货联调度、财务结算、路厂协作、客联服务、集装化等组。
第四条 联运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经联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对派到各级联运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派出单位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与单位职工同样对待。
第五条 市、县和各站联运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检查、指导联运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铁、企联运和产、供、运、销大协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做“结合部”工作;签订联运合同;组织铁路专用共用;开展集装化运输和客运联运工作。
三、提高服务质量,进行爱旅客、爱货物、爱车辆、爱设备的宣传教育;开展文明货场、文明专用线竞赛活动。
四、定期检查联运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简化业务手续,提高联运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站联运办公室所设各组的具体工作任务:
一、货联调度组,负责组织签定运输协议或合同,迅速传递联运票据,衔接联运手续,就地受理、配车,加速货位周转;防止发生货损货差,保证货物安全。
二、财务结算组,负责运杂费结算和经费管理工作,及时结算、入帐、上缴,按规定合理支出,按时编制预、决算。
三、路厂协作组,负责组织路厂协作、专用线共用,装卸劳力统调、机具支援、货位串用,组织开展文明货场、文明专用线竞赛,定期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四、客运联运组,负责旅客联运,开展客票联售和介绍旅客住宿等业务。
五、集装化组,负责集装箱联运工作,组织取货上门、送货到家,发展集装箱联运业务,推广集装化运输经验。
第七条 市、县联运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作。
一、每年初召开一次联运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布置工作。
二、每年九月召开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落实秋贮、冬运工作。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站联运办公室主任、协作区区长联席会议,总结、检查、布置联运工作。
四、每季对所属联运部门的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召开站、点负责人会议,总结布置工作。
五、县联运办公室每月向市联运办公室报告运输指标完成情况,货场、货位情况。
第八条 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联运协作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
二、每月对所属协作区、联运工作做一次重点检查,并召开一次路厂协作区负责人和联运单位负责人会议,总结工作,征求意见,研究解决问题。
三、每月召开一次联运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总结、研究、布置工作;召开一次协作区、联运户和到发货量大的单位运输负责人会议,进行车货平衡,落实运输计划。
四、每季对所属协作区、货场、专用线的竞赛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做出书面总结。
五、每月按市联运办要求报告运输指标及联运工作情况。
第九条 加强卸车的组织工作
一、各企业要指派专人抓好卸车的组织工作,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认真抄收装卸资料,做好卸车安排,解决夜间、雨雪天、节假日的卸车问题,防止发生待卸车。
二、各单位要把市联运办公室下达的铁路货车在厂停留(装卸)时间指标与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下达考核。
三、联运办、铁路货运部门每月上旬要主动配合企业做好次月进货和接卸的安排。
四、各联运办公室要逐日推算大宗物资、重点物资到达量,对应到未到或到达不均衡的,要及时与发站联系,努力组织均衡运输。遇有临时集中到达时,企业要开辟新的卸车货位,增加一次卸车能力。铁路分局要在可能条件下适当调整管内装车,力争避免运输上临时出现的不平衡问题

第十条 搞好装车的组织工作
一、联运办公室要协同铁路与发货单位加强货源、货流组织工作,按运输方案组织装车。创造条件组织直达、成组装车,加速车辆和货位周转。
二、联运办公室要协同铁路组织好企业的重点物资运输,加速物资流通,活化资金。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努力提高装卸车质量,线路两侧货位要保持一点五米的距离,确保调车作业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共用的专用线和机具设备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组织大宗货物的统一接卸,发生盈亏吨时,由参加归堆单位按到货比例分担,对归堆货物的剩余部分不得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收货单位无接储能力所产生的暂存费和延时费由收货单位承担;属于公路送货不及时所产生的暂存费和延时费由公路承担;属于铁路责任的由铁路承担。
第十五条 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加强联运经费的管理。
一、联运办公室的经费是指工作人员的办公费、旅差费、市内交通费(包括车辆的油料、修理费等)电话费、会议费、奖励费及房租水电费等 。
二、根据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收取联运服务费的通知》,收取服务费。市、县及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的办公经费,由收缴的联运服务费和协作区上缴的协作经费中支出。
三、协作区经费可根据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解决路厂协作区经费的函复》(1982年17号),由参加单位支付。
四、市内各联运办公室的年度一次性表彰奖励费由公、铁两家支付;联运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奖励由市联运办公室从联运服务费中列支。
五、各级联运办公室设专职会计,管理联运经费,特殊情况可由铁路车站会计室代管,要做好各项经费的收支计划,按规定合理使用并向市联运办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收取的联运服务费和协作经费的20%及银行存款利息,应按季、月上缴市联运办公室,做为全市联运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