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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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评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项目,是指: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制;

(二)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要求,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认的,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主导起草单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项所列条件之一的标准起草单位在本办法中称标准协助起草单位。

第五条 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以上技术标准项目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技术标准项目奖励。

第六条 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的资金来源为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额度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项目应符合马鞍山市重点产业发展方面,有利于促进马鞍山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马鞍山市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 国家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5万元奖励;行业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不分主导起草单位或协助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同年度内参与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确认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确认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可安排获奖资金的20%奖励给标准起草人员,以资鼓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核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立项后30日内,相关单位应书面告知市质监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质监局提出奖励申请。

申请标准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马鞍山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标准项目立项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任务书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文件);

(五)标准项目完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马鞍山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申请书及省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AAA或AAAA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受理上一年度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及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上一年度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人中列有本市企业的参与者个人姓名,但是标准起草单位中未列有我市企业名称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申请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原奖励费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受理审核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技术标准项目奖励工作负责,如发现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3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马鞍山市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马政〔2007〕14号)同时废止,其他出台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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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

2000年10月30日 09:46 文正邦

内容提要

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对我国主要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一国两法"理论)的成就和矛盾运动的崭新概括和深入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新观点、新理论、新学说、新流派、新方法、新体系的探究,并跟踪考察其未来发展趋向,力求科学、准确、全面地总结我国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探寻其客观规律,着重揭示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展望其发展的远景。

序 言

张友渔

中国法学应当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在这方面作出了可贵的努力和探索。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会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世纪交替的时期,国际国内形势都给我们提出了更加重大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而努力奋斗,中国法学也理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科学地总结法学发展的经验教训,揭示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展望它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无疑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任务。《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通过对我国十几门有重大影响的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道路的论述,力求深入系统地来回答这一重大课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学这一宏伟目标而积极思索。尽管这种努力不一定能完全达到上述目的,其中的见解和论断也不一定都十分准确,但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作出了很有益的开拓性工作。

有鉴于此,特撰数言,是为序。

1991年11月20日

前 言

大凡面临时代转折、社会发展将迈出新的历史步伐之时,往往都会激励起人们巨大的创造性精神以及理论探索热情,本书虽然不是对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的方方面面所作的毫无遗漏的理论描述,而是从一个特定的范围和视角,即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几门法学理论来进行典型考察--但这种典型性研究只要是合乎科学性要求,就可望成为对中国法学走向21世纪的一种浓缩。所以本书的书名以及内容也就不回避这一重大主题,并把注意力集中于通过作者们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上述目的和效果。正由于本书给自己规定了如此艰难的任务,所以其创作和形成过程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和准备,而且是艰辛的理论积累和苦心思虑的产物,是奋力探索的结果。在这整个过程中,都得到了重庆出版社有关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并使得本书由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特别是本书得到了法学界前辈张友渔先生的热情支持,他在逝世前为本书写的序言,成为了他一生鼓励后学者的最好证明。对这些我们都深表感谢。

本书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门法学中有所造诣、且思想敏锐的中青年学者组成。作者们在写作过程中均经过了潜心研究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可谓是其心血的结晶。但由于我们是处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以致要紧紧追随信息的"爆炸"和知识海洋的奔腾扩展,即使殚精竭虑也很难做到,加上水平所限,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因此恳切希望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热情批评教正,我们当视此为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本书由文正邦主编。作者们的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导论:文正邦;法理学:文正邦、程燎原、吴家如;法史学:耘耕、王人博;宪法学:文正邦、付子堂、田培炎;行政法学:杨海坤;民法学:赵万一;婚姻法学:曹诗权;经济法学:石慧荣;刑法学:姚辉、李永?N;劳动法学:杨显光、顾雪飞;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刑事诉讼法学:龙宗智;行政诉讼法学:王棋国;国际法学:佟小鄂;"一国两法"理论:文正邦。

全书由文正邦设计、组织、统稿。同时,耘耕对其中数门法学,陈里程对国际法学,于安、姚辉对行政法学,佟小鄂对"一国两法"理论,赵万一对婚姻法学,王人博、刘霞对宪法学,鲁天文对导论等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由韩德云将本书目录翻译成英文。盛时动、王斌也作了文字性工作。在此,对这些同志都一并表示感谢。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
(聘)。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收(聘)职工。招聘境外员工,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聘)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录用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予以支持。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有关问题。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 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时,原有职工未被录用的,应当由中方企业安排。企业自行安排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安排。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当地劳动行政
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需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可以辞退,但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被辞退的职工。
对上述被辞退以及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和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由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待;原从外地招用、聘用者,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对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有关劳保福利的规定对待。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理由正当者,经企业同意,可以辞职,但不享受补偿金。辞职职工如系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的年限,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国有企业同行业工资
水平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工资的日期应当相对固定。工资必须足额发放(含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工资),企业不得非法扣除和以任何形式延付。发放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其保险金由企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的计算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养老保险按照所在地国有企业缴纳比例缴纳,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失业保险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退休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伤、医疗、丧葬、抚恤以及女职工生育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或者处分。企业辞退、解雇和处分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限制延长劳动时间。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
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不得因职工未延长劳动时间而给予任何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的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为: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劳动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假期。上述节假日期间,企业应当照常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
、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