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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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


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教党〔2008〕13号


市直各学校党支部(党总支),机关党总支、各科室: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

2008年6月11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市教育局党委管理的担任科级(含副科级,下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和市直各学校校级(含副校级,下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以下统称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提醒告诫并督促改正的制度。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较长时间成效不明显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和凝聚力、战斗力,群众威信较低的;

(四)脱离群众,作风浮漂,不能深入实际解决问题,漠视人民群众利益的;

(五)奢侈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七)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考察、考核情况较差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九)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局纪委(监察室)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向局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

市教育局机关、直属二级机构各科室和市直学校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向局党委、局纪委(监察室)提出诫勉谈话建议。

局党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决定进行诫勉谈话或交由局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接到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后,应决定或交由局纪委(监察室)研究是否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诫勉谈话对象为局机关及直属二级机构各科室科长(主任)和市直各学校书记、校长的,由局党委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参与诫勉谈话。局党委书记也可委托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

诫勉谈话对象为其他科级、校级领导干部的,由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局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参与诫勉谈话。

第七条 诫勉谈话前,应制定诫勉谈话方案。方案应包括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诫勉谈话要求等。并可根据情况将诫勉谈话有关内容通知诫勉谈话对象上级主管领导或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诫勉谈话时,诫勉谈话人要认真指出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严肃提出诫勉要求或责令写出书面保证,要求限期改正。

第九条 诫勉谈话对象接受诫勉谈话时要做到: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认真反思存在问题,查找主观原因;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不得推卸责任,避重就轻,回避问题。

第十条 诫勉谈话对象有权就诫勉谈话人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涉及的重要问题或不便当面回答的问题,可作出书面说明。诫勉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诫勉谈话对象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人可视情况将诫勉谈话情况向局党委会议通报、汇报。受委托进行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诫勉谈话对象在诫勉谈话后3个月内,应将思想认识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对其诫勉谈话的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党组织或诫勉谈话对象主管领导,要督导诫勉谈话对象认真改正错误;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必要时可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诫勉谈话对象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十四条 局纪委、局党委办公室、局监察室、市直各学校党支部(党总支)要切实监督诫勉谈话对象认真改正错误。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效果不明显的,局纪委要组织调查或提请局党委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有专人记录。诫勉谈话记录要经诫勉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诫勉谈话材料由局监察室留存。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市直各学校党支部(党总支)对自己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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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改变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方式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1]3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改变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国家局党组组织召开的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是必要和可行的,是党中央关于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政策的具体体现。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烟草系统坚持每年组织召开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体现了国家局党组对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关心,得到了广大离退休干部的一致拥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业离休干部中的大多数同志已进入高龄多发病期,退休干部的人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国家局党组组织的每年一次的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维持现在的大规模的集中组织形式,给接待单位造成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压力,在安排食、宿、行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保障老干部的人身安全,减轻接待单位的压力,国家局党组决定把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与健康疗养活动分开进行,疗养由各单位分别安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干部座谈会问题
1.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召开一次,由各省级局选派离退休干部代表一名(离退休干部多的省级局可选派两名)参加会议。
2.各单位选派代表参加会议前,应先广泛征求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有书面汇报提纲。
3.国家局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并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4.座谈会结束后发会议纪要。
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活动问题
1.健康疗养活动以各省级局为单位负责组织。离休干部优先安排,疗养费用要按规定列入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的年度开支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2.参加健康疗养的老干部年龄要在80周岁以下,必须是经本人自愿参加,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适宜远距离参加户外活动,同时须本人家属签字同意并经所属单位组织批准。
3.内蒙古呼伦贝尔烟草宾馆、山东泰安烟草培训中心(金叶山庄)、中国烟草职工黄山疗养院、上海中华园大饭店、四川峨眉山金叶宾馆、广西桂林烟草贸易中心、广东澄海金叶山庄和中国烟草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地的烟草内部宾馆为烟草系统离退休干部疗养地点,各省级局可结合实际安排离退休干部在上述地点进行疗养活动。
4.为加强对烟草行业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和健康疗养工作的管理,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印发有关座谈会和健康疗养工作的通知。
5.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安排的计划,组织开展好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疗养工作,并将年度疗养计划及安排情况报送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6.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查各省级局离退休干部参加座谈会和健康疗养活动的具体实施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市管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管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5〕1384号
签发人:张万恒
2005-06-27

  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简化价格审批程序,2004年7月,根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定价目录》规定,我们制定了《市管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试行)》(京发改[2004]1284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市园林局所属中山公园、玉渊潭公园等举办临时展览活动门票价格管理效果良好。现将《市管价格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正式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管价格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市管价格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一、根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定价目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门票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以下简称游览参观点)。
三、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若需调整门票价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临时展览应有观赏价值且投资规模不低于40万元。
四、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一年调整门票价格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实行调整后门票价格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五、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游览参观点根据投资规模、展出水平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
  (一)现行门票价格(即:举办临时展览前政府制定的旺季门票价格,下同)为每人次10元及以上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不作调整。
  (二)现行门票价格为每人次5元及以上、10元以下的,投资金额为4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不作调整;投资金额为80万元及以上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最高为每人次10元。
  (三)现行门票价格为每人次5元以下的,投资金额为4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最高为每人次5元;投资金额为80万元及以上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最高为每人次10元。
  (四)市政府对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活动另有特殊要求的,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七、按本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期间,年、季、月票的使用按发售时约定执行;享受优惠票价的优惠幅度不变,享受免票的政策不变。
八、游览参观点拟实行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的,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前两个月,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临时展览方案、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投资预算、临时门票价格等。
九、游览参观点应当在举办临时展览半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临时展览的内容和调整后的门票价格等信息。遇有重要节日(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当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十、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调整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