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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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
                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

  1.梅毒临床诊断试剂(胶体硒法):用于测定梅毒患者血清、血浆或全血中梅毒螺旋体抗体的一种可视的体外免疫定性实验试剂。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丙肝临床诊断试剂(梳式酶标法):用于定性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丙型肝炎病毒(HCV)IgG抗体的快速测试。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嗜异性抗体层析法检测试剂盒:定性检测血清、血浆、全血中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嗜异性抗体,是诊断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的辅助手段。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弓形虫IgM抗体检测试剂盒:使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定性检测人血清中的弓形虫IgM抗体。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5.单纯疱疹病毒(Ⅱ型)IgM抗体诊断试剂盒:通过检测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是否含有单纯疱疹病毒(Ⅱ型)IgM抗体,用于辅助诊断患者近期是否感染了Ⅱ型单纯疱疹病毒。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6.单纯疱疹病毒(Ⅰ型)IgM抗体诊断试剂盒:通过检测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是否含有单纯疱疹病毒(Ⅰ型)IgM抗体,用于辅助诊断患者近期是否感染了Ⅰ型单纯疱疹病毒。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7.巨细胞病毒IgM抗体诊断试剂盒:定性检测血清或血浆样品中的巨细胞病毒IgM指数,在临床上用于体外辅助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8.结核感染T细胞斑点检测试剂盒:适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外周血中结核杆菌特异效应—T淋巴细胞在结核杆菌特异抗原多肽刺激后分泌的γ-干扰素,用于结核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9.血源细胞去除试剂盒:用于体外去除全血中的红细胞和白细胞等组分,从而获得血液中的非血源细胞,以用于下游多种分析。如循环肿瘤细胞检测、免疫细胞化学分析、构建基因组图谱等。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0.生物传感芯片分析仪:由主机、气泵、一体化芯片、计算机系统和配套试剂组成。与配套的体外诊断试剂共同使用,能够对蛋白-蛋白、蛋白-核酸、核酸-核酸、抗原-抗体等之间相互作用的反应动力学、结合亲和力和样品浓度进行分析,从而对相关疾病进行分析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1.全(半)自动核酸检测分析系统:由分析仪、培养箱和工作站组成。用于检测人血浆中的艾滋病毒、肝炎病毒。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2.一次性细胞分离导管套:由离心室、多通路阀、导管及收集袋组成,与细胞分离系统一起使用,对血液样本的细胞成分进行分离处理。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3.生理体液化学试剂盒:采用阳离子交换层析柱,利用缓冲液的浓度、pH值和温度的变化进行梯度洗脱,分离后经茚三酮衍生显色,再测光吸收量,根据吸收峰的峰面积进行氨基酸定量,辅助诊断受检者是否患有疾病。如用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如仅用于氨基酸的定量测试,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4.核酸纯化试剂盒:由采用独特的细胞、组织或病毒裂解法释放的核酸,通过沉淀、相分离或酶降解等方法进行预分离,然后利用制备膜特异性结合相应的核酸,再经过洗涤,最后用相应的洗脱液洗脱得到核酸。据此可达到将核酸分子分离纯化或浓缩的目的。若处理致病性病原体或用于人类基因组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仅作一般检测,则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5.MB-WCX表达谱试剂盒:由磁珠、稳定剂、清洗液、洗提液、粘合液等组成。用于MB-WCX试剂盒在质谱分析前,从复杂生物样品中富集和纯化多肽和蛋白。如用于肿瘤或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或辅助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作其他诊断,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6.磷酸化多肽捕获试剂盒MB-IMAC Fe:由磁珠、稳定剂、清洗液、洗提液、粘合液、MB-IMAC Fe组成。从蛋白消化中选择性分离和预浓缩磷酸化多肽,用于胰蛋白酶消化的磷蛋白分析。如用于肿瘤或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或辅助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作其他诊断,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7.诊断测试系统:用于临床化学、滤过型微生物、微生物学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提供床旁体外诊断结果。定量的诊断结果可以显示并打印为易读的数字,定性的诊断结果显示为正或者负。如对致病性微生物分析,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作其他分析,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8.人体骨(软骨)细胞培养塑料器具包:由传送工具(传送人体骨组织)、处理用具(从取下的人体骨组织进行细胞分离)、培养用具(培养人体骨组织细胞)、完成品制作用具(处理培养完成后的人体骨细胞)四部分组成。如用于遗传性疾病等的检测,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仅作为生化生理指标的检测,则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9.病理切片扫描仪:由电源、监视器、鼠标、图像分析工作台、键盘、主机、样片盒及保护盖组成。用于在透射光膜式或反射荧光模式下拍摄置于平滑载片上的生物样本,生成数码照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0.细菌鉴定及药敏测试仪:由数据库软件和一个判断装置组成,用于微生物鉴定和药敏测试。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1.绝对计数管:由试管、微球和阻拦微球的金属网栏组成。用于辅助流式细胞仪系统及相应试剂对所检测血液标本进行白细胞绝对计数,以对血液样本进行分析前预处理。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2.浊度标准品:用于待测接种物悬浊液的浊度比较。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3.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测定试剂盒:用于高血压用药监测,冠心病的危机因素、结节病、慢性免疫机能减退综合症、尿路感染等的诊断。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4.胱抑素C测定试剂盒:用于测定肾小球滤过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5.肌酐测定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血清或血浆中肌酐的含量。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6.总蛋白测定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血浆或尿液中总蛋白的含量。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7.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用于人血清或血浆中白蛋白含量的体外定量分析。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8.类风湿因子IgM抗体酶联免疫检测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血清中的类风湿因子IgM抗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9.ENA/ANA组合(IgM)免疫印迹法检测试剂盒:用于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中抗Nrnp、Sm、SS-A、Ro-52、SS-B、Scl-70、Jo-1、PM-Scl、CENPB、dsDNA、核小体、组蛋白、核糖体P蛋白和AMA-M2抗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0.风湿病自身抗体免疫印迹试剂盒:供临床实验室对风湿病患者自身抗体的测定,为风湿病诊断和鉴别提供参考依据。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1.自身免疫性肝病检测试剂盒:用于体外检测人血清/血浆中的自身抗体,如抗线粒体抗体、抗平滑肌抗体、抗肝肾微粒体抗体、抗胃壁细胞抗体、抗心肌抗体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2.非酯化脂肪试剂盒:用于检测血清中“非酯化脂肪酸”的含量,以判断人体脂肪代谢的情况。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3.全自动尿液显微镜分析仪试剂盒:由调焦液、阴性质控、阳性质控、体液质控、定标液、体液裂解试剂组成。用于全自动尿液显微镜分析仪运行前的质控、调焦和定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4.网织红细胞分析专用质控品:用于监测网织红细胞计数法的准确性和精密度。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5.尿沉渣检测新板条:是基于计数板原理的一次性使用丙烯酸塑料板条,用于测定样品中每微升的细胞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6.胎膜早破检测试纸条:用于孕妇阴道析出标本中胎盘α微球蛋白-1的体外定性测定。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7.自动细胞染色仪:由操作按键及微电脑控制模块、清洗输送系统、自动定位定量喷雾系统、吹气系统、染色液、清洗液、储液瓶等部分组成。主要供医院检查用血片、骨髓片和细菌等的染色。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8.细胞标本试剂:用于临床单个细胞标本的固定保存。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9.液基细胞学试液:由氢氧化钾、硝酸钠、食用明胶、纯净水配制成A液(用于细胞样本的保存)、B液(用于细胞样本的清洁处理)和C液(用于细胞样本的黏附包裹和涂片),用于脱落细胞学病理的制片。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0.DNA自采集工具包:分为盘式、管式和瓶式三种收集模式,主要功能是收集唾液中的DNA。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1.清洗缓冲液:与免疫分析试剂配合使用,是一种辅助试剂。用于样本的稀释和清洗,以及向整个系统提供缓冲环境,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检测。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2.溶血·洗净液:为含有表面活性剂的磷酸缓冲液。用于对血液中不同的糖化血红蛋白进行分离,并对仪器分析部位进行清洗。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3.糖化血红蛋白层析柱套件:由亲水聚合物、层析柱、密封栓组成。用于对血液中不同的糖化血红蛋白进行分离。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4.释放剂(叶酸二硫苏糖醇)、血细胞染色剂、T3/T4/VB12辅助试剂、释放剂(维生素B12二硫苏糖醇):作为VB12测试的辅助试剂,用于分离结合中的叶酸、T3、T4、VB12及进行白细胞染色,用于测定VB12、总T3或总T4的浓度,本身并不参与VB12测试反应。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5.低离子强度盐溶液:是磷酸盐缓冲的低离子强度溶液,主要成分是氯化钠、甘氨酸、葡萄糖、磷酸盐、一种核苷以及作为防腐剂的氯酶素、甲氧苄啶和磺胺甲噁唑。用于提供抗体摄取的最佳离子强度,可用作再悬浮溶液或添加剂溶液。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6.样本保存液:是一种以酒精为基础的保存液,其成分包括氯化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钾。作为样品前处理用试剂,用于样本的运输、保存和抗菌的媒介。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7.样本密度分离液:主要由羟乙基淀粉、叠氮钠等组成。是一种样品前处理用试剂,通过物理离心沉淀作用,将临床样本中的非诊断碎片部分去除,排除炎性细胞,富集样本细胞。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8.三丙胺清洗液:为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器的系统试剂,用于清洗、运送反应微粒,帮助发光物质发光,发挥辅助检测的作用。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9.激光显微切割系统:采用激光将所需样本与周围的样品切割分离,然后将需要的样本收集到收集装置中。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1。

  50.免疫检测通用试剂:全自动免疫生化一体式分析仪配套的免疫检测试剂,包括多种免疫测定项目。根据其用途按照与其配套的试剂类别进行分类。

  51.接种水:主要分为无菌接种水、Pluronic接种水(用于干燥板)、Pluronic盐液接种水三种。用于调配菌悬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2.显色指示剂:微生物与不同底物反应会产生不同的产物,有的产物需要外加显色剂来显色。该指示剂本身不具备微生物鉴定作用,单独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3.溶离液:成分为磷酸缓冲液。用于把样本带入分析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4.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用酸性试剂和碱性试剂:主要成分分别为HCL和NaOH的辅助试剂,在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随机试剂反应中,提供氧化还原所需的酸碱环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5.快速接种系统:由接种棒、稀释剂组成。用于最低抑菌浓度试验的接种。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6.免疫/生化检测清洗液:用于清洗全自动免疫生化一体式分析仪。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7.化学分析滤纸(定性滤纸、定量滤纸):用于过滤分离及定性、定量化学分析。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8.离子去蛋白液:成分是次氯酸溶液,用于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离子模块的管路和电极的清洗,不涉及分析和检测。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9.尼古丁检验试剂(胶体金法):特异性地定性检测尿液中尼古丁和其代谢物可替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60.矿物油:封闭剂,产生微需氧环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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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突出发展主题,着力争先创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市政府围绕经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通过分解细化,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推进工作、抓好落实的有效抓手。

第三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外经贸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汇总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四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二大类,目标设置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围绕提高投资强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强化品牌意识等内容,相对集中加大考核力度,突出先进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应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组成。

(二)部门(地区)目标:是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序列的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地区)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第五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进行编制分解,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二)部门(地区)目标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七条 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八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部门、各地区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同时,各部门、各地区要指派一名中层干部作为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九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各部门、各地区要按时向市目标办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所承担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市目标办定期分片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督促,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并实行重点项目目标月报制度,重点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季报制度、部门(地区)目标半年报制度等。全市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目标办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评比实行半年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为列入“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和地区。

第十二条 半年度考核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为主,并向市目标办报送目标进展情况。市目标办组织抽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全市目标管理基本奖。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设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5个奖项。

(一)开拓争先奖授予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辖市、区,奖励名额为3名;

(二)组织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名额为15名;

(三)支持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地方政府设置的重点目标,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奖励名额为5名;

(四)优秀项目奖授予列入当年重点项目目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竣工项目,奖励名额为10名;

(五)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授予完成情况突出,群众反映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奖励名额为3名。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行“两个提前”。

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市目标办提供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

由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各单位年度指标和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凡经审核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或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二)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各奖项候选对象推荐产生阶段。各奖项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向市目标办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市目标办组织所有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辖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对符合参评条件并提供申报材料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无记名测评。分别按得票多少,推荐出5个开拓争先奖候选单位、20个组织服务奖候选单位、8个支持服务奖候选单位、15个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4个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参加第二阶段考评。

第二阶段为对各候选对象综合测评阶段。由市目标办组织辖市、区政府负责人和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听取各候选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介绍,并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然后,分别组织各位副市长、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各辖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其中:完成目标任务得实绩分100分,副市长考核30分,领导小组考核30分,辖市、区测评40分。

第三阶段为确定考评结果阶段。市目标办汇总考核测评结果,各候选对象最后得分取整数。按照得分高低和规定名额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分为四类,分别是目标管理基本奖、目标管理考核奖、目标管理先进奖和目标管理特别奖。

目标管理基本奖标准为在职人员人均5000元/年,分阶段于半年度和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发放。

目标管理考核奖奖给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市属责任部门在职人员,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奖励标准建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目标管理考核奖应根据当年全市目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浮动,在每年度全市目标考核工作完成后按确定的基数和在职人员数发放。

目标管理优秀奖奖给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5万元,其中20%奖给党政一把手;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0万元,其中30%奖给领导班子;获得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的责任单位每个项目奖2万元,项目实施单位可另外自筹发放奖金2万元,自筹发放部分由市目标办开具发放通知,不占用部门奖金控制指标。

目标管理特别奖奖给在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技投入、新兴产业、服务业、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辖市、区和引进外资大项目的有功人员。

开发区投资强度按该开发区成立以来每亩开发面积累计完成投资比上年累计完成投资增加数考核,每增加20万元,奖励5000元;开发区产出密度按当年每亩开发面积内完成的业务总收入比上年增加数考核,每增加30万元,奖励5000元;科技投入按当年科技三项经费占本级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新兴产业按当年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服务业按当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考核,高于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每高出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品牌建设按当年新增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考核,每新增1个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每新增1个江苏省著名商标,奖励5000元。另外,对引进外资大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目标管理特别奖,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帐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实际到帐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实际到帐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实际到帐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年度发生“一票否决”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七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市人事局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含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名义开展的各专项考核和表彰奖励内容已纳入全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各部门系统内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由部门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辖市、区(7个):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区。

政府部门(45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信息办)、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机关事务局、民族宗教局、信访局、人防办、外事办、法制办、台办、侨办、体改办、行政审批中心、供销社、地震局。

国家或省属在常部门(17个):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检局、海关、药品监督局、安全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烟草局、气象局、盐务局、海事处、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局。


  2010年11月,王某是根据广西梧州市政府有关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同意,由某学校招聘进来的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其工资和待遇除了财政补贴部分岗位工资和社保费之外,其余部分仍由用人单位负担。在2011年5月以前,财政补贴的只有“三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至2011年11月后增加为“四金”(除上述三项外增加工伤保险),2012年2月之后为“五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缴纳上述“三金”或“五金”的程序为,先由用人单位缴交(垫付),按季度结算,再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将补贴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011年3月29日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王某所在单位某学校,但在2011年12月之前该学校均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8月29日 ,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不幸去世,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范围。那么王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由谁承担呢?

  一、公益性岗位的概念

  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对于这一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依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基层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用设施维护和管理等。二是基层服务岗位,包括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服务、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社区卫生保洁、绿化服务等。三是机关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简而言之,公益性岗位就是由政府政策、出资扶持或社会、团体筹集资金,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和特点

  公益性岗位一般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因此公益性岗位应具有以下特点:(1)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就业困难或者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岗位。(2)就业人员具有特殊性,一般是《就业促进法》中的就业援助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工人;四零伍零再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伤残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退伍军人等。(3)用人单位并非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公益性岗位虽然是政府出资或者政策扶持的岗位,并且是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而设置的岗位,其岗位劳动者的工资也由财政部门负责,这使很多人认为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是与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动部门派遣到各单位工作。其实不然,这些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依然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政府只是提供相应的岗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是指导的平台,真正存在劳动关系的是用人单位和岗位上的劳动者。

  三、公益性岗位劳动者的工伤责任问题

  从公益性岗位的特殊性可以看出,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本质还是很容易认清,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这个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在岗位的设置和工资、福利来源的特殊性,致使其表面上又多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招聘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然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由政府出资或者政策扶持设置岗位,由财政局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缴纳部分保险,用人单位则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负责这些员工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劳动者还需缴纳个人部分的保险。所以一个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往往会涉及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等部门,使其关系变得比一般劳动关系复杂。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一般是先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三年的工作中,政府是给予最大的扶持,政府会给予所有的岗位补贴,三年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用人单位发工资,政府仅在要缴纳的保费上给予补贴。而在现实情况中,“五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一般是70%,另一部分是需要个人缴纳的,一般是30%。有的政府为了方便岗位补贴的落实和方便“五金”的缴纳,政府在补贴上就是一个公益性岗位补助一定的金额,这些补贴中就包含了公益性岗位的工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的部分保险还有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保险。在实际的操作中,单位为了防止有的人在单位缴纳了单位需要缴纳的保险后,个人部分个人不主动去缴纳,致使这些保险没有得到落实的情况发生,就直接在政府补贴的岗位补助上扣留下来,一并交足“五金”,然后将扣完的钱作为工资发放给这些岗位上的员工。

  从上边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正常情况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一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但在本文的案例中,用人单位将政府给予的补贴扣留下来,又没有及时的给劳动者缴纳“五金”,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五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有的人认为政府在岗位的设置上提供资金和政策扶持,并且劳动者的报酬也是政府支付,因此,劳动者和政府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政府仅是在政策上为了解决就业难的情况下,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从财政中划拨资金来设置公益性岗位,以解决就业难和下岗员工的再就业问题,是政府行使对社会的管理权,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劳动者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中来,也没有享受到劳动者所创造出来的利益,因此,政府和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因工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有的人认为,公益性岗位是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聘进来的,而且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也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第三方,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不然,如果需要一个部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必须其有违法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如果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并在那里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事情,那么该局是不是就一定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就业促进法》有相关的规定,其职能作用除了为就业提供服务之外,还要对就业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公益岗位人员的“五金”待遇的落实情况有监督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监督义务的,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益性岗位是当前为了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中,政府出资或者政策扶持而设置的非盈利和服务性岗位,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里面是起到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立法保护,致使其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不少的争论,我相信随着我国的法治越来越完善,对于这部分劳动者的立法保护也会越来越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