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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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国税局


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国税征〔2007〕312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为了加强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办税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使全市办税公开工作顺利运行,特制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

二○○七年八月二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办税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法公开办税程序,确保公开办税的内容全面真实、及时更新,落实办税公开各项工作责任,规范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全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办税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设立办税公开联络员,由12366联络员担任,并作为办公室成员,主要承担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和工作联系,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方便联系。
  第四条 办税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
  第五条 办税公开方式:
  一、相关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栏以及市局和各区、县(市)国税网站;
  二、办税服务厅设立办税公开宣传栏(台),服务厅的触摸屏、显示屏、活页查询本等;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12366咨询服务,包括自动语音、人工服务、短信、特约传真;
  五、印制办税公开宣传册和相关宣传单页,向纳税人免费发放;
  六、其他方便纳税人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市局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对省局办税公开目录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确定杭州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办税公开内容和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等。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省局、市局提出的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公开内容以及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 对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之内的、职责明确的单一办税公开事项,由本单位、本部门落实从修订、完善到日后更新调整的责任;对于职责有交叉、关联的办税公开事项,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协同处理的,应相互合作,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责任单位、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若对市局办税公开事项需要进行补充、修改、更新的,应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表式,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市办税公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各区、县(市)局对自行公开的事项需要补充、修改、更新的,由各自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新的办税公开事项产生或办税公开事项变更、撤销、终止之后,应在办税公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公开;若办税公开无规定时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 市局办公室、征管处、信息中心、12366咨询服务中心应协同做好办税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区、县(市)局相关部门应做好本地办税公开内容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办税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纳入市局的工作目标考核(具体方案另附):
  一、办税公开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办税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三、办税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
  四、办税公开内容更新维护的及时性;
  五、办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便捷性;
  六、办税公开的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相应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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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中“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证照”的内容。
二、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关于下发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和财务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关于下发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和财务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电政法[1999]29)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实行法人授权制度和经营目标责任制度。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财务管理模式下
发给你公司,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国办发[1998]46号文件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方案〉的通知》(国电政法[1999]29号文件),经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同意,现授予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东北公司”)下列经
营管理权限:
一、规划、计划和建设方面,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的电力平衡和综合统计住处及市场供需趋势分析、电力发展规划工作和投资经营计划工作,负责东北地区资源优化配置工作,负责东北地区主网架和水电资源的规划与建设。其具体职权是:
1、负责东北地区电力需求善及供需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编制东北地区电力发展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审定;
3、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
4、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提出初审意见;
5、负责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后负责项目的前戎工作。
6、负责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提出初审意见;
7、负责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负责上述计划的执行;
8、负责东北地区500千伏及以上主网架的规划与建设;
9、负责东北地区主工水电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建设;
10、负责东北地区及东北电网的综合统计住处和市场分析工作。
二、生产运营方面,负责经营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负责完成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在国家电力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辽、吉、黑三省电力生产实行安全监督,保证东北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和优质运行。其具体职权是:
1、拟订国家电力公司在直接管理电力生产企业的生产;
2、代理国家电力公司签订国家电力公司城东北地区直接电力生产组织之间的备品备件供应合同、检修委托合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3、负责运营 管理东北地区500千伏主网架及220千伏趺省(区)联络线;协调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之间在电网运行、电力电量交换等方面的关系;
4、根据市场需求,负责在其经营、管理的范围内组织与独立电厂安排购售计划,并签订购售电合同;
5、拟订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负责以上计划的执行;
6、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
7、对东北电网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电力企业的电费回收;
9、负责对直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及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的达标创一流检查申报工作;
10、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的生产运营,制定和实施生产运行规程,负责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三、调度管理方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东北电网实施调度管理。其具体职权是:
1、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高度通信中心是东北地区的跨省电网级高度机构,负责东北电网的高度管理,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东北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负责直接调度除国调中心调度范围以外的东北电网主网架、跨省(区)联络线和必要的骨干电厂。在电? W刺露粤伞⒓⒑谌〖涞牡缌Α⒌缌拷换皇敌辛缦吖乜诮崴阌肟己恕? 2、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直接调度管辖范围:
(1)东北电网500千伏主网架和220千伏辽、吉、黑三省联络及相应的二次设备;
(2)辽、吉、黑三省内电网中与东北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处动装置;
(3)部分承担调峰调频任务的骨干电厂;
(4)辽、吉、黑三省电网内任何运行方式变更对东北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设备;
3、负责东北电网发电燃料供应管理的组织协调;
4、负责签订有关电厂与电网并网高度协议。
四、人事劳动、多种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职权是:
1、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管理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协管内容另行文明明克);
2、会同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对该三公司的调度部门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提名;负责办理上述人员的任免手续;
3、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和日常管理;
4、负责国电东北公司编制指标内部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
5、负责对国电东北公司编制指标内职员进行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
6、确定国电东北公司工资总额内员工工资等级及奖金分配方案;
7、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作和招待劳动工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9、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多种经营管理工作。
五、财务与产权管理方面的具体职权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电东北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国电东北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复的财务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2、国电东北公司对其自营自营资产部分的流动资金贷款,代国家电力公司行使审核和担保职责,具体范围和额度另行明确;
3、负责,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初审工作;
4、负责电网建设基金、贴费等资金的下拨工作;
5、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六、法律事务方面的具体权限是:
1、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参加其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业务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2、负责协调、处理其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纠纷;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纠纷进行诉讼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七、外事方面的授权另行规定。
八、上述授权不得转授权。确因经营、管理业务原因需要转授权,应由国电东北公司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九、未尽事宜,按《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执行需要临时授权的,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授权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1、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分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2、国家电力公司对分公司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管理”方式,分公司在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内开展工作。
3、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为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利润中心,国家电力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瞀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复的财务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5、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产权变动需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明确。
6、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增值税等流动转税就地缴纳,所得税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7、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会计报表经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审核后,汇入国家电力公司本部。
8、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对所在地区子公司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所在地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免,由分公司会同子公司考核提名,由分公司履行任免手续。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对所在地区子公司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9、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负责完成国家电力公司布置、授权、委托的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19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