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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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


厦教局综〔2008〕11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我市各类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全市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

  二、评估项目

  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项目包括办学条件、安全卫生、组织管理、保教工作、办园效益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三、评估程序

  (一)园级自评。各类民办幼儿园应严格对照《标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自评和整改,并将自评和整改情况报送区教育局。

  (二)区级评估。各区教育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照《标准》,开展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认定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等级,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对于未通过评估的园所,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敦促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其整改情况组织复评。

  (三)市级抽检。市教育局在区教育局每年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对被确认为一级的幼儿园进行复核抽检,并对管理规范、办学成效显著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年被市教育局表彰的民办幼儿园,第三年可免于评估。

  四、评估结果认定

  民办幼儿园评估根据评估得分进行等级认定,分为一级民办园、二级民办园、三级民办园、基本合格园四个等级。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A1、A2、A3得分55分以上为一级园;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且A1、A2、A3得分50分以上为二级园;综合得分70分以上且A1、A2、A3得分45分以上为三级园;综合得分60分以上且A1、A2、A3得分4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园。达不到基本合格园标准的不能通过评估。

  (一)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园舍无建筑质量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园舍不坚固或出现危房;

  3.幼儿园教职人员中有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4.当年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三级以上园:

  1.三年内幼儿园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幼儿园产权不明确,或房屋租期少于5年;

  3.在设备投入、人员配备、财务管理等方面达不到相应标准。

  (三)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一、二级园:

  1.克扣教职工工资或没为教职工办理“三保”;

  2.没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

  (四)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一级园:

  1.办园时间未达3年;

  2.没有独立办园场地;

  3.未具备大、中、小班三个年龄段且各年龄段至少有两个平行班的办园规模。

  五、管理制度

  (一)建立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每学年新生招生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的评估定级结果,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引导家长正确选择安全、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就读,切实保障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评估结果与收费挂钩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根据评估定级结果,指导各级民办幼儿园依据等级确定收费标准。

  (三)建立评估结果与奖惩结合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园评估结果作为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每年评估成绩优秀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或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园所,经查实后,评估不予通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规范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市民办幼儿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

  附件: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5/P020080506360500462861.doc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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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

教育部


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

1983年12月31日,教育部


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既要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当前还要着重注意培养大批优良的劳动后备力量,使学校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能只抓升学,忽视对劳动后备军的培养;只抓考分,忽视德育和体育,忽视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只抓少数,忽视多数;只抓毕业班,忽视非毕业班;只抓高中,忽视初中。
二、要正确指导和全面评定学校的工作。衡量一所中学办得好不好,主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全体学生负责;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是否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合格率如何;学生毕业后是否适应劳动或升学的要求。对按照上述标准确实办得好的学校,不论是重点中学还是一般中学,都应给予表彰奖励。从全国到地方坚决不搞升学考试名次排队,不得给地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片面地只按升学率高低对学校和教师进行奖惩。
三、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或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颁发的教学计划开设课程。不要为了应付升学考试,随意砍掉或挤占某些课程,不要按照高考考什么,就只设什么课程。每门课程的成绩都要记入学生档案,缺一门课程成绩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调整课程设置,如系缺乏师资,需经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如系进行教学改革试验,需经地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四、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毕业生的操行评语要如实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状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发展共青团员。对后进学生应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或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
五、要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初中未经县、高中未经地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增加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课外作业量由教导处负责统一协调,均衡布置,应控制在初中每天一个半小时,高中每天两个小时之内。主管教学的校长、教导主任应负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要保证学生的睡眠、休息和课外体育、文娱、科技活动时间。学校领导要有人负责抓体育和卫生保健工作。初中学生每天要有9小时睡眠,高中学生要有八小时睡眠。平均每天要有1小时体育活动。寒暑假期间要保证休息,原则上不进行补课;对需要补考的学生可进行必要的辅导,但时间不要超过假期1/3的天数,平均每天不要超过3小时。
七、要加强平时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不要频繁地进行考试。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每次考试的科目不要过多。有些课程可只在结束时进行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只考本学年所学的课程。除招生和毕业考试(包括学科结业考试)外,未经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批准,不要进行任何名目的统考。考试题目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教科书规定的要求。
八、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不得吸收往届毕业生插入应届毕业班学习,或让他们以应届毕业生名义报考学校,或给他们开具学籍等假证明。在不影响正常班教学,不占用学校经费的原则下,经上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可以举办业余补习班,或由教育部门、社会团体等单独举办专门的补习班(校)。
九、各级教学研究机构要把主要精力用于教学研究工作。不得组织任何名目的猜题、押题、模拟考试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等。确因教学需要,出版少量教学复习参考书,要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审定。
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执行上述规定,并有责任向社会大力宣传,取得社会、家长的广泛支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进行教育,督促改正,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要给以批评、通报,以至处分。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和做法,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提出意见,予以抵制和越级向上反映。因此遭到打击报复的,教育部门应当向党委和政府报告,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各级督学(视导员)对上述规定的实施,有权进行检查。


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试行)

化工部 原农林部 等、原全国供


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试行)

1978年11月25日,化工部、原农林部、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一、农药是防治农林病虫草害及卫生害虫的有力武器。农药生产、供应必须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从各个环节上严格对农药质量的检查和检验,确保农药质量,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二、凡是生产的农药产品必须有质量标准。农药质量标准分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是国家对农药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必须切实遵照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农药,需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草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批准。以上各项指标,企业均无权修改。如果发现问题,可提出修订意见,经原发布和审批机关审查修订。
三、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由厂长负完全责任。
四、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从原料到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把好质量关。
五、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厂长领导下的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要配备必要的检验技术人员和合乎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负责出厂检验,确保出厂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班组、车间检验不作为出厂检验。
六、严格质量检验。出厂的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对不合格产品检验机构有权拒发合格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认真执行“三不”原则: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的中间体和半成品不准流入下工序(必要时,需经小试,确认对产品质量无影响,经厂长批准可以投产);不合格的产品和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准入成品库,不算产量、产值,不准出厂,不准自行销售。
七、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好,消耗低,用户信得过和提高产品质量卓有成效的车间、班组、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各企业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检查评比内容:(1)按产品标准逐项检查成品;(2)检查提高产品质量规划措施,质量指标完成情况;(3)检查赶超先进水平的情况,听取销售单位、用户的反映。
八、质量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处理。凡因操作不当,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低劣、退货、索赔,均为质量事故。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重大质量事故:(1)造成经济直接损失四千元以上;(2)出口援外产品造成退货、索赔和严重政治影响;(3)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凡是质量事故,应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查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必须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凡损失重大、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一周内补报书面材料。对于隐瞒、虚报质量事故或无故拖延报告者,要给予批评以至纪律处分。
九、严格工艺规程。进行工艺改革时要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不得降低产品质量或增加有害杂质的含量。
十、严格执行消耗定额。每种产品都要有燃料、动力、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按定额发料。发生质量事故或出了废品以及超定额消耗的,要追查原因,作出交待。
十一、要做到文明生产。工厂和车间都应当搞得整齐、清洁,为生产高质量产品提供良好环境。原材料、成品堆放要有条有理。企业要努力消除“三废”污染,搞好环境保护,做到安全生产。
十二、出厂产品的各项质量技术指标要符合标准规定,应明确规定产品的保证期。保证期一般为两年。具体品种的保证期,产销双方应在供需合同中写明。
十三、加强产品包装质量的检验。包装要符合标准规定,重量要适中,唛头要明显,破损与不符合标准规定重量的包装不得出厂。由于包装本身不好造成的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单位负责。
十四、农药的每个小包装及包装都必须贴有详细说明书,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成分、含量、重量、防治对象、用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有毒标志,乳油还必须加有易燃和不得倒放的标志。
十五、企业生产产品要对用户负责到底。要定期访问用户,征求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出厂产品要严格执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对质量低劣,长期达不到标准,用户意见大的产品,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改进;仍达不到标准的,则应取消其产品生产。
十六、农药购销必须根据国家计划,通过正当渠道进行。
十七、商业部门应根据农药质量标准及厂方出据的产品合格证,加强农药质量验收工作,不合格产品不得收购。质量不符合标准但又可以使用的产品,必须征得农林部门意见后,经产、销双方协商,提出按质论价的处理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理。
十八、省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设立化验机构,县以下供应单位和仓库设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员,负责对农药进、销、存各环节的质量检验检查。
十九、商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药保管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坚持定期检查,做到先进先销,推陈储新,防止变质失效。
二十、商业部门出售的农药,要保质保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要实行“三包”(包赔、包换、包退),退换由出售单位负责,不应让社队到生产厂去退换,所用的运输费不得转给社队。属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保管单位承担;属于工业部门的责任,由生产单位承担损失。
二十一、已失效的农药不得出售,经鉴定仍有使用价值的,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质论价处理。
二十二、商业部门业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商品知识。出售的农药要保证质量,包装标志清楚,品种对路,防止错售。要配合农林部门做好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工作。
二十三、使用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农药保管员,建立健全农药管理制度,防止变质失效和错用农药。
二十四、农药质量检定工作由农林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该所到农药生产、供应、使用单位检查了解农药质量情况,抽取样品检定,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不得拒绝;该所应与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密切配合,搞好农药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化工部、供销总社(现商业部)、农林部(现农牧渔业部)报告农药质量情况。有关单位对农药检验结果有分歧意见时,由该所研究复验,提出技术仲裁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五、进口农药,须经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二十六、出口援外农药,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