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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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7〕10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6〕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四条 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经营支出中列支。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单独填开、统计,并将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上报《入库分级次统计表》,与国家规定的教育附加一并收缴。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每年根据当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及上年度结转情况,结合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实际,提出全省当年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分配额度,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省财政厅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制定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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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进一步做大我市兰花产业,推动我市兰花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两年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吸收本地劳动力达到70%以上的兰花企业,按其投资总额3%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兰花生物组织培养的企业,按组培室面积和生产能力,给予扶持。新建兰花组培室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补贴600元。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省级兰花重点实验室或兰花研究所、研究中心,按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达到国家级标准的,按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对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兰花示范基地,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市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省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国家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兰花新品种研发和引种及推广,对在国际上注册并对产业化发展起重大作用、市场前景广阔、成果转化能力强的新品种,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拥有国家或地方知名商标的兰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现代兰花生产企业建设大棚设施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对建高档现代化温室(智能化温室,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遮阳系统、降温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标准达到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扶持;建设标准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含300元/平方米,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75元/平方米扶持;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扶持。


  第七条 支持农村兰花专业合作社、农户建设大棚设施扩大兰花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667平方米的,一次性予以60元/平方米扶持。


  第八条 鼓励兰花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产业纵深发展。对改制准备上市的兰花企业,在改制阶段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促其早日上市挂牌。


  第九条 切实解决中小兰花企业贷款难问题。通过政府支持,担保公司跟进,为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第十条 对兰花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引进国外专家和人才在交通费等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完善我市兰花流通体系,对新建现代化兰花冷藏物流中心、仓储加工中心、电子交易中心等项目,政策上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加强航空运输调控,对兰花鲜活产品尤其在节假日期间给予优先安排舱位。


  第十二条 支持兰花企业建设国际热带兰花拍卖市场,促进流通与国际接轨,面向港澳、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俄罗斯等国际市场,利用好海关的保税仓政策,以鲜切花为主,把三亚建成亚洲最大的热带兰花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支持兰花产业信息化建设。政府支持100万元,完善现有“热带兰花网(www.troporchid.com)”功能,使其成为农户、合作社、企业、科研单位、政府及其他中介机构等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成为国际热带兰花信息及网上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兰花企业扩大出口,创建兰花出口基地,并积极配合为企业在种苗和兰花进出口通关等方面提供便捷。对出口型兰花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热带兰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检查与监督,建立许可证和认证制度。建立产地检疫体制,对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兰花基地给予授牌,可申请免检。


  第十六条 协助兰花企业办理森检手续,争取森检机构快速办结。


  第十七条 实施兰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对从事兰花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研发推广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由科技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技信息产业局对经过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组建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设立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外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经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基金收益、其他来源。三亚市热带兰花发展基金主要用途: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运作经费,兰花产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创新科技(主要为新品种引进和育种)、海南野生资源保护、市场开发专项补贴、兰花合作社、兰花企业、种植兰花的农户和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他无偿扶持支出。由三亚市财政局、出资单位、三亚市林业局和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组成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基金的审查,并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本市投资和经营兰花产业,享受农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和协助兰花企业在兰花育种研究、设施改良、节水设施配套、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争取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兰花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考虑,快速审批。兰花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通讯要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增加信贷投入,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将扶持兰花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信贷规模上每年要有所增加。对兰花企业向农户收购兰花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给予安排,应按不少于兰花企业上年销售额的20%核定当年贷款额度。贷款应重点保证生产经营旺季,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兰花企业的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基准利率执行。国家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也应重点扶持兰花企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兰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政府帮助生产企业申报和完成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国际环保认证。


  第二十四条 兰花企业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继续教育、存档、子女入托、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兰花企业做大做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标准,每年评出规模大、效益好的兰花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兰花产品深加工,对从事兰花加工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科研、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兰花文化创意服务产业。对有助于提高现代兰花消费文化和艺术水平的创意服务企业,按照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举办中国(三亚)国际热带兰花博览会,促进产业发展,创三亚兰展品牌,并争取承办世界兰花博览会,扩大国际影响。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底前,由兰花企业向市林业局提出本年度的扶持、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含省、市两级),按高额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起执行,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许海峰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李宝金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侯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陈大豪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邢宝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王振华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索维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徐发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吴光裕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周振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朱孝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柯汉民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倪英达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丁鑫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王尚宇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靳军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何素斌(女)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张学军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九、批准任命张德利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批准任命郭永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一、批准任命秦信联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二、批准任命陈文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三、批准任命陈俊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四、批准任命李春林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五、批准任命张培中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六、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七、批准任命蔡宁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八、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九、批准任命师梦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十、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