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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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46号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商 务 部办公厅
文件

科 技 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化改造和产业升级,促进其又好又快地发展,2008年5月20~21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在天津市召开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
  
  现将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三部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学习贯彻。
  
  附件:1.环境保护部傅雯娟组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科技部曹健林副部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报告
  
   5.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总结讲话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

环境保护部傅雯娟组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尊敬的马秀红副部长、曹健林副部长、王治平副市长、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发生了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首先让我们对遇难者表示最沉痛的哀悼,对来自灾区重庆、甘肃等地的代表,以及家处灾区或有亲朋在灾区的代表,表示诚挚的慰问及深切的祝愿。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能夺取抗震救灾的最终胜利。
  
  早在2007年底,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就计划联合主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有关工作。今天,会议如期召开。本次会议是三部门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以来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我谨代表环境保护部对参加会议的领导、代表,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对为会议举办做了大量筹备工作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市环保局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机遇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加上不尽合理的经济结构和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目前,我国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污染,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首位,近1/3的国土面临水土流失,受到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亿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
  
  我国政府直面环境保护严峻形势,2006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环保“十一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党的十七大更是把环境保护摆上了重要的战略地位。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明确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狠抓落实,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2007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6年下降3.14%和4.66%,第一次出现了“拐点”,实现双下降。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成效开始显现,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与经济的融合有了可喜变化,环保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面对成绩,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当前的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离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目标还有很大困难。这就需要我们以解决资源和环境瓶颈问题为突破口,不断调整发展模式、消费方式和创新环保思路,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寻求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物产生最小化,通过企业清洁生产,企业间物质交换、能量流动、污染控制,基础设施共享等手段,建立起“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产业共生体系和高效、清洁、安全的资源利用体系,是实现开发区节能、降耗、减排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第三代工业园区的主要发展形态和工业园区改造的方向。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构建生态文明
  
  人类文明史是一部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历史。近代工业文明时期,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创造了灿烂的物质文化。但同时,人类对自然的干扰也超过了自然的承受能力,引发了严峻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一系列全球性生态危机表明地球已难以支撑工业文明的持续发展。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开创一个新的文明形态,这就是生态文明。
  
  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在寻求解决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矛盾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生态文明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上得到迅速发展。
  
  作为循环经济引入及推动者,原国家环保总局从2000年开始,已经先期在全国范围内对建设生态工业园区进行了探索和尝试。截至2006年底,已批准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达26个。2007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共同推进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化改造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已有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率先完成了规划预期的阶段目标。今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了三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正式批准成为我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各生态园区建设单位紧密结合园区特点,已经探索、总结出许多成功的做法:一是领导重视,规划先行。这也是我们总结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得到的一条最基本的经验。各单位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都成立了主要领导挂帅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此同时,编制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用于指导园区建设工作。二是政策引导,制度保障。各单位通过制定政策和保障制度等措施鼓励、引导园区生态工业建设工作。三是多措并举,狠抓落实。通过实施补链项目、发展静脉产业、加强基础和集中服务设施建设、开展企业清洁生产,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推动废物减量化和源头控制、推进废物循环代谢链形成、实现资源化利用。四是强化监管,节能减排。各园区建设中,注重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目前,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已在我国全面启动。不久前,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也都通过了三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论证。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探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有关问题,更是对全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指导和部署。可以预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必将有力地提高开发区经济增长质量、优化环境、实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持续、稳步、快速发展,下一步三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类开发区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实践。三部门将联合有关部委共同研究制定鼓励开发区发展生态工业的经济政策,通过优惠税收、贷款、财政补贴、土地利用等方式,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对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
  
  二是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的分类指导,促进节能减排的深入开展。
  
  三是加强环境监管,促进开发区生态工业健康发展。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规划、源头和产业布局入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开发区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强化绿色招商。同时,加快环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工作,将“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无害化”作为污染防治的基本途径。
  
  四是完善管理体系,推动园区生态工业的快速发展。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绩效评估,加强园区建设的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年度总结制度,完善生态工业园区动态管理体系。
  
  五是加强和鼓励技术研发,解决生态工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问题。大力支持和鼓励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创新,将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关键性的技术问题纳入科技计划,集中力量进行攻关和示范推广。
  
  六是加强宣传培训,形成有利于生态工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同志们,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为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循环经济之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附件二:

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尊敬的王治平副市长,尊敬的傅雯娟副部长、曹健林副部长,各位开发区和省市有关部门的同志们:
  
  今天是全国哀悼日。首先,我代表商务部向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遇难的同胞表示深切哀悼,向遇难同胞的家属和灾区人民表示亲切慰问。目前,商务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大批救灾物资运抵灾区。今天到会的有全国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为抗震救灾工作贡献力量。我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力有序有效指挥下,中国人民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一定能帮助灾区重建家园!
  
  商务部作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共同开展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下面,结合当前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情况,我对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谈几点意见,供会议参考。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在小平同志积极倡导和亲切关怀下,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自1984年国家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对外开放、调整产业结构、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已经成为当地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是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开放型多功能综合产业园区。
  
  2007年,全国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2696亿元,工业增加值9199.7亿元,工业总产值(现价)38426.3亿元,税收收入2036.8亿元,出口1780.8亿美元,进口152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3.2亿美元,依次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5.5%、24.1%、27.3%、29.7%、19.3%、14.2%和17.8%。地区生产总值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高于全国增幅14和4.2个百分点。
  
  当前,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面临税收政策调整、资源和能源紧缺、环保标准提高等新的形势。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创新的发展优势是国家级开发区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在新的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要坚持国务院确定的“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的发展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开发区。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开发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开发区放在开发区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努力促进土地等各种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绿色开发区。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通过对现有开发区进行生态化改造,在不同产业、企业之间构建产业生态链网,率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园区。国家级开发区在生态建设方面率先垂范,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与工作机制,不但对于国家级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将为全国其他各类工业聚集区和全国生态建设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进而为实现国家的生态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加强领导,务实推进
  
  一直以来,商务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在2006年商务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开发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国家级开发区要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2007年,商务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订下发了《关于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从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绿色招商,调整产业结构,发挥企业节能减排主体作用,推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加快中介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和调控力度以及建立健全问责制和考核制度等十个方面提出推动相关工作的具体意见。通过这些工作,推动开发区在强化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注重区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建设生态工业园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2007年,商务部全面启动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与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共同研究拟订了工作通知、管理办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今年,三部门继续联合开展一系列工作,还将根据这次会议的情况研究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经过几个部门的共同努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先后已批准启动了苏州工业园区、天津、大连、烟台、福州、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示范园区创建工作。今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家园区被命名为第一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月,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论证。总的来说,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正在健康有序的展开。
  
  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需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加强组织,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强化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在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的同时,要强化绿色招商和环保前置审批;要加强基础和集中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要树立典型,引导企业、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建设。
  
  三、明确目标,措施有力
  
  通过三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共同努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到目前为止,已批准26个开发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东部地区最先启动创建工作的开发区,经过几年的努力,不少已具备考核验收和命名的条件。三个部门制订实施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一套科学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但应看到,这项工作仍处起步阶段,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任重而道远。
  
  下一步,商务部将与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一起继续推进此项工作。首先,要研究制定政策,在资金安排、项目审批等方面研究配套的支持和鼓励措施;第二,按照程序和标准对完成创建工作的开发区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共同授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第三,要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生态工业园区的标准、指标设置和管理办法,改进工作方法,使其更加贴合开发区的建设实际,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第四,要发挥已创建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宣传,对尚未制定建设规划的开发区,特别是中西部开发区给予培训指导,支持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和启动创建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按照三部门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首先,要加快产业升级、布局优化,增加技术先进互补性强的产业,延长产业链条,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在不同产业、企业之间,构建互补的生态工业网链,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环境管理的制度建设,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绿色招商,按功能定位和生态链框架,有选择地进行补链招商。此外,在污染控制和减排方面,国家级开发区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设。已经批准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把创建作为推动开发区生态建设工作的重要机遇,切切实实按照规划和标准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他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自身条件,尽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
  
  我相信,在三部门的联合推动和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国家级开发区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必将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发展方针,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在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积极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部门通过此项工作形成的有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在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条例的制订,指导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作方面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得到了各地政府、环保、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天津市有关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此次会议提供了精心的安排和会务组织工作,新闻界的朋友也专程到会,我代表商务部表示感谢!
  
  最后,预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谢谢大家!





附件三:

科技部曹健林副部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尊敬的傅部长、马部长、王市长,各位代表、同志们:
  
  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天津召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这是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面组织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我谨代表科学技术部对各位与会代表表示欢迎!向大会承办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大家知道,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特大地震灾害,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科技部也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一样,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整合科技资源、发挥科技优势,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今天是全国哀悼日,我们向遇难者表示最沉痛的哀悼,向来自灾区的与会同志表示诚挚的慰问,我们只有加倍努力的工作,来表达我们的哀思。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从世界第十一位跃至世界第四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从温饱不足逐步向全面小康迈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高速发展带来的能源短缺、资源消耗、环境污染也使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此长期下去,将造成资源难以支撑、环境难以容纳、社会难以承受的被动局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这一重大课题引起了全国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也包括科技界的高度重视和忧虑。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奋斗目标。在今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根本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键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工业聚集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两大类园区,所谓工业园(Industry Zone)和科学园(Science Park)在同一目标下统一标准的一致行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为此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联合推动这一工作。这一行动也得到了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我们三部门将同心协力,把这一工作广泛深入地推动下去。
  
  今年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建区二十周年,也是以其为代表的国家高新区积极推进技术、体制和管理创新,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二十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科技部的统计,2007年54个国家高新区共实现营业总收入5.4万亿元,工业总产值4.4万亿元;国家高新区的R&D总投入已接近全国R&D投入的40%,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探索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国家高新区已成为中国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之一,成为探索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先行者。
  
  国家高新区从建设之初,就比较重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积极推动环境优美、绿色生产、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了自然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去年国家高新区平均万元GDP能耗0.44吨标准煤,仅为全国平均水平1.2吨标准煤的36.7%。目前已有2/3的国家高新区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家高新区的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积极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在国家高新区内的开展。截止目前,苏州高新区已经被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三部门联合批准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无锡高新区正在创建之中,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和昆明高新区的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规划已经通过专家论证。我们希望更多的高新区能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今年4月18日,中关村科技园举行生态型园区建设启动大会,计划在未来十年内,通过优惠政策,产业规划和资金扶持等手段,全力打造环境保护产业集群发展。
  
  大家都知道科技部是抓科技发展的,而科技发展的重点首当其冲的就是社会最紧迫、最重大需求中的科技问题。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一场深刻变革,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也需要在体制和机制及政策方面系统推进。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对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措施进行了重点安排。同时,科技部也推出了《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针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提出了具体行动目标:我们要推广200项成熟节能减排技术、实施50项重大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攻克300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高国家节能减排的整体技术水平;加强节能减排科技支撑平台建设,部署并完善节能减排方面的5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3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国家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能力。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一大批项目正在准备,一些已经启动;也得到了各地区、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科技队伍的热烈响应与积极支持。希望各国家高新区和经开区及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试点园区的积极参与,把国家目标、地方需求和区域产业特色结合起来,努力打造成为推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和示范区。
  
  各位代表、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有相关省市环保、商务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有来自所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试点园区的从事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工作的同志。这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展示自己、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机会。相信大家一定会各有收获,不虚此行。相信本次会议的举行一定会进一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进程。
  
  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附件四:



加快生态工业园区示范建设 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报告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志们:
  
  今天,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在这里召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目的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化改造和产业升级,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其又好又快地发展。刚才,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的部领导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为已获批准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了授牌,会议还将交流和总结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初步成果,讨论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一下阶段的工作。下面,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我就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谈以下几点。
  
  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4月27日召开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决定共同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迄今为止,已批准建设26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26个园区中,按照类型划分:综合类园区17个,占总数的65%,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国家级保税区1个,环保产业园1个,省级工业园区6个;行业类园区8个,占总数的31%,覆盖了制糖、电解铝、盐化工、矿山开采、磷煤化工、海洋化工、钢铁和煤化工等行业;静脉产业类园区1个,占总数的4%。按照地区划分,东部地区19个,占总数的73%;中西部地区7个,占总数的27%。
  
  伴随着各地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热情不断高涨,近年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体系建设也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开始,颁布了一批标准和指南,包括《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 409-2007),这些标准和指南的出台,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和建设提供了依据和技术指导,并推动了各地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
  
  根据三部门《通知》精神,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组成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今年3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了现场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三部门批准上述3个园区为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近日,我们还组织召开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专家论证会,四个园区的建设规划通过了专家论证。可以说,在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路线指引下,三部门联手推进,标志着我国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加快发展期。
  
  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在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中,各单位紧密结合园区特点,已经探索、总结出许多成功的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划先行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重视是关键,规划先行是前提。这是我们总结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得到的一条最基本的经验。各单位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都成立了主要领导挂帅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此同时,编制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用于指导园区建设工作。天津开发区在规划中明确了生态工业园发展和定位中要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引进高新技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结合;与区域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
  
  (二)政策引导,制度保障
  
  生态工业建设是一种新鲜事物,必要的政策鼓励、引导和制度保障非常重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等制定了加快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工作意见,提出了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州高新区发挥技改资金对企业技术改造的导向作用,吸收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能耗低、污染少、附加值高的项目;扶持苏钢集团、宝化碳黑等重点耗能企业淘汰能耗大、效益差、污染高的设备和产品。苏州工业园区出台了《绿色建筑评奖办法》,促进园区内绿色建筑的推广。无锡新区、苏州高新区等积极推行企业绿色采购。无锡新区有几十家企业建立了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核及ISO14001认证的产品,并对下游供应商实施严格的绿色采购制度。
  
  (三)多措并举,狠抓落实
  
  一是实施补链项目,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无锡新区针对电子信息业以加工制造为主,缺少核心技术研发,产业结构缺乏柔性的问题,大力引进半导体晶元和研发企业,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由于这些重量级项目的引进,吸引了上下游补链项目。苏州工业园区强化绿色招商和环保前置审批,重点引进“三高三低”(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材耗、低污染)项目,对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风险大的项目实施一票否决,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以来对4450个项目进行了环保审批,共否决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80多个,涉及投资金额5亿多美元。
  
  二是发展静脉产业,推进废物循环代谢链形成。苏州高新区针对电子类企业含重金属废弃物多的特点,引进日本同和矿业,回收贵金属,解决电子废物的综合利用问题。如利用湿法从电镀废液和旧线路板、CPU等电子废品中提炼出黄金,既重复利用了资源、保护了环境,又产生了经济效益。苏州工业园区针对区内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等产业密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引进了日本瑞环化工、台湾美加金属、佳龙科技等高水平的资源回收公司,建立了以电子废物回收利用为主体的静脉产业链。
  
  三是加强基础和集中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区域中水回用、污泥等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天津开发区在国内率先采用连续微滤和反渗透组合工艺建设中水回用工程。通过先进技术的应用,大幅度提高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将再生水回用到工业高端用户,区内一些企业利用高纯度中水进行工艺生产,彻底改变了传统回用水在冲洗厕所、园林绿化、工业冷却等低端、小规模的应用局面,使再生水真正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资源,实现了循环经济理念。长三角地区水量充足,但水质性缺水严重。有关开发区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注重中水回用。如苏州工业园区投资400多万元,建成区域性中水回用项目,一期工程1万吨/日的中水供蓝天热电厂作为冷却补给水使用。
  
  在污泥和废物资源化方面。无锡新区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省政府批准的第一家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的环保热电厂示范工程,主要对新区及市部分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苏州工业园区投资2000万元引进德国安德里茨污泥干化设施,干化污泥送金华盛纸业公司热电厂用于焚烧发电。
  
  四是在企业层次开展清洁生产,推动废物减量化和源头控制。金桥出口加工区借鉴国外“废物最小化俱乐部”经验,成立了生态俱乐部,组织园区内企业环境负责人或老总与国内外专家定期交流环境管理、资源节约、污染减排、废物交换等想法和做法。苏州高新区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企业试点,及时推广佳能、爱普生、明基、华硕等10多家不同行业试点企业经验,开展试点企业绿色巡礼活动。
  
  (四)强化监管,节能减排
  
  实现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最基本的目标和出发点。各园区建设中,注重加强环境监管,保障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无锡新区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查“未批先建”和已批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同时对化工、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开展“升级达标”工作。针对一些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老化、排水不能稳定达标,总量超标等问题,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通过整改,重点污染的局部地区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通过发展生态工业,各园区资源、环境绩效不断提高,促进了节能减排工作。
  
  当前,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应该看到,在思想认识、法律法规、技术进步、园区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够。一些开发区还没有看到和认识到发展生态工业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义。一些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尚有待提高,对如何建设生态文明心中无数,对国际上“绿色革命”和“绿色壁垒”的认识不高。二是法规政策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独立、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鼓励生态工业园区发展的宏观调控、财税金融优惠、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政策还比较缺失。一些园区补链项目的引进遭遇政策冲突的尴尬,受政策的限制,一些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补链项目无法引进、无法运转。三是技术创新不足。目前我国与生态工业发展相关的技术尚显薄弱,生态工业链中的物质流动过程和产品生产过程的生态化改造缺少技术支撑,制约了先进理念、管理和工具的有效发挥,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物质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四是部分园区创建工作停滞不前。目前部分得到创建批复的园区存在发育不良,园区建设工作停滞不前的情况。其中,有些是由于组织机构或法人单位变化造成的;有些是由于园区创建基础条件不成熟,与生态工业园区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有些是由于园区管理者对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建设目标不明确,动机不正确,得到批复后就将工作搁置。
  
  此外,各园区由于自身的管理机制、经济基础、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方向不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源能源短缺,可利用土地不足,原有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都是制约生态工业园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充分认识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的实践和经验表明,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探索,是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有效模式,对于解决结构性污染和区域性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实现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它通过成员之间的副产物和废物的交换、能量和废水的逐级利用、基础设施的共享来实现园区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具有横向耦合性、纵向闭合性、区域整合性和结构柔性等优势,是区域层面循环经济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实践。
  
  (二)生态工业园区是国家级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主题
  
  “十一五”期间是国家级开发区面临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商务部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开发区,鼓励和引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别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生态环保、节约集约用地、社会保障等内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和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科技部也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二次”创业中,在产业发展内涵上,按照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以创新带动国家高新区的跨越式发展。坚持循环经济和集约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化集聚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将有利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是开发区实现节能减排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节能减排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方面。开发区是工业集中区,节能减排任务十分关键和繁重。国家级开发区和其他各类开发区应该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生态工业是区域层次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具体体现,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是开发区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开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保障节能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对全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和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对于全国各类各级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也有着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国已建和在建的各级、各类工业园区数量较多。工业园区的兴起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有少数工业园区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环境保护,实行“扎口式”封闭管理,工业园区环境问题不断。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执法检查中,共检查工业园区1900多个、园区企业近3万家,查处违法企业4000多家。2007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陕西、安徽、广西等地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更为严重。上述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影响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可以促进各类开发区的生态化改造,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可以有效地带动省市级开发区的创建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部门联合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我国开发区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开展此项工作,对近期工作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领导重视,加快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各国家级开发区要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角度,提升发展生态工业、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认识。要根据开发区自身条件,积极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请创建示范园区的开发区,要成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园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开发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动员部署创建工作,要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措施,逐一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明确责任,加强考核。
  
  (二)注重规划编制,指导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是园区创建的重要依据和技术基础。要按照三部门《通知》规定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制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建设规划要紧密结合当地的环境和经济状况,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产业链的发展等纳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形成可实施的项目。规划编制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使规划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实践
  
  研究制定鼓励开发区发展生态工业的经济政策,通过优惠税收、贷款、财政补贴、土地利用等方式,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对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工业园区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三部门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区特点,研究制定鼓励不同行业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投资、税收和价格政策。拓展园区融资渠道,在政策上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中的关键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研究制定鼓励南方、北方不同地区水的梯级利用、中水回用的投资、税收和价格政策。研究制定不同行业企业的产品延伸责任制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鼓励中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一是加快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的示范建设。国家级开发区是当前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点。我国目前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54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4家。要通过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规划建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部及区外不同产业、企业之间构建生态工业链网,实现产业升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化,达到节能降耗减排效果,促进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
  
  二是鼓励省市级开发区广泛开展生态工业实践。各省市级开发区应根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大力发展生态工业。要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批准成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是加强行业类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要根据推进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需要,在重点行业建设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随着废物问题的逐步突出,废弃资源再生利用日显重要,今后要加强对静脉产业发展的指导和引导。要在深入调查基础上,提出国家静脉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培育和建设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
  
  (五)加强环境监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一是加强开发区环保机构和制度建设。在环境管理薄弱的开发区,设立环境管理专门机构,增加环境管理人员。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积极吸引社会团体和广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活动,以解决环境管理力量的不足和被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这一逐渐凸现的矛盾。
  
  二是强化开发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依法对开发区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没有执行环评的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开发区责令补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区域规划环评,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规划、源头和产业布局入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从而引导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防止开发区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是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绿色招商。开发区招商引资时,要按功能定位和生态链框架,有选择地进行补链招商,集中吸纳同类企业,促进产业链群形成,积极推动企业自发配套,促进补链工程的实施。以符合生态产业链群的企业引进为重点,将不符合产业导向、易造成环境污染、能耗消耗大、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拒之门外。
  
  四是加快环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的制定。要严格环境标准,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促进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和技术;组织制定废旧资源回收利用的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指导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要制订和完善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将“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无害化”作为污染防治的基本途径。各地要加强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六)完善管理体系,推动园区生态工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验收工作。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启动以来,已有不少单位取得了显著成绩和积极效果,完成了规划预期的阶段目标。三部门将根据《通知》要求,对条件成熟的单位,组织对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验收、命名。验收过程,要遵循“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和对环境保护从严要求的原则,严把质量关,真正体现示范作用。
  
  二是对已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绩效评估,加强园区建设的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年度总结制度,完善生态工业园区动态管理体系。定期组织交流会议,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通过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和验收工作的经验的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健全生态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要根据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适时地对试行中的各项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修订完善。
  
  (七)加强科学研究,突破生态工业发展的关键补链技术
  
  生态工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开采、生产、资源再生各个环节,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对于单个企业或开发区而言,难以独立解决整条链条中资源循环利用遇到的所有技术问题。因此,国家应大力支持和鼓励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创新,将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关键性的技术问题纳入科技计划,集中力量进行攻关和示范推广。要组织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和企业,大力开展生态工业技术、理论和实践科研工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生态工业支撑体系,筛选和引进一批具有较好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生态工业技术,对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技术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八)加强宣传培训,形成有利于生态工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级环保、商务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和教育。促使园区管理者改变理念,清楚认识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对园区和周边地区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工作,制定生态工业发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各级开发区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引导和组织媒体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实地采访和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
  
  各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是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重要意义。申请参加示范的开发区和园区,要按照三部门《通知》要求,编制园区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切实按照规划内容进行实施。要定期汇报园区建设的进展,即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切实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环境绩效,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
  
  同志们,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抓手,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让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努力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附件五: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总结讲话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在全国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召开了这次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初步成果和经验,研究布置了下一阶段的任务和工作,对今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代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这次会议做个总结,主要谈以下四点: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总结了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全面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了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内容非常充实。
  
  昨天上午,傅雯娟、马秀红、曹健林副部长分别代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做了重要讲话,并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授牌。胥司长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了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下午,与会代表围绕三位部领导的讲话和报告,展开了热烈讨论。今天上午,苏州工业园区等5个开发区的代表从不同方面介绍了经验,做了很好的发言。刚才,五个组的召集人分别汇报了分组讨论的情况。
  
  两天来,大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对做好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作为会议承办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本次会议提供了良好的后勤保障服务,协办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天津市环保局也承担了大量的会务组织工作。在此,我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参会代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会议取得的成效
  
  尽管这次会议时间不长,但大家反映收获很大,达到了预期目的。
  
  第一是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大家一致认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工业聚集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是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部门共同召开这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二是总结了经验,交流了工作。从2000年至今已批准创建了26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其中三个园区已获三部门批准认定。创建工作几年的实践表明,领导重视是前提,规划先行是基础,政策制度是保障,狠抓落实是关键,对与会代表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第三是提出了目标,明确了任务。会议从加强领导,注重规划编制,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分类指导和环境监管,完善管理体系,重视科学研究,强化宣传培训等八个方面,提出加快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对下一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建议。
  
  在分组讨论中,大家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创建重要性的认识。有一种观念认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是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事情。随着全国产业转移,自己刚刚开始发展,有待形成产业规模,尚不到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的阶段,此时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将影响园区的发展。这种理解是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误解。生态工业主要是一种新型工业化模式,不仅仅是标准和门槛的问题。事实证明,企业生产不配套,产业布局不合理已严重制约了一些现有开发区的发展,亟待进行调整和改造。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开发区,特别是中西部开发区,应尽快将这项工作列入计划。
  
  二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我们要求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但大多数园区目前仅仅由管委会的一个部门甚至一两个人负责,其余部门参与力度不够。生态园区建设工作既涉及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更涉及招商、项目审批和科研开发,是实现产业集聚、升级的系统工程。在国家层面,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在省市、园区更需要相应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加强配合。
  
  三是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目前一些园区仍未启动规划编制工作;一些园区在规划编制中,基础数据不足、不准确,或者没有抓住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没有相应的措施。上述问题应引起充分的重视。我们要求各开发区规划先行,注重规划编制及实施。
  
  四是关于资金和政策扶持。在讨论中,大家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政策问题。一些开发区担忧,自己既没有生态园区建设的工作基础,也没有足够的财力,在启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上存在很大的困难。昨天三位部领导讲话和胥司长的发言中都讲到,下一步三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相关政策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
  
  五是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标准。自2006年综合类、行业类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试行标准,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颁布出台后,各地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开发区的产业基础、资源和环境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试行标准也存在着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的问题。例如,标准中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和中水回用两个指标,对发展基础较好园区的速度要求,以及南方富水地区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实际情况考虑较少,存在着实际操作问题。对此,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组织专家进行了标准修订的论证工作,争取尽快发布。
  
  六是关于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一些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有园区提出建议国家加强对这些技术研发的支持,科技部已经在节能减排科技专项中做出了相关安排。
  
  四、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同志们,这次会议是三部门全面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全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下面我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希望各开发区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特别是关于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等内容,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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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1] 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登记、备案、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文件作为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配合国家能源局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
  (三)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审核。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高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负责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第十四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督促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二)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场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福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市监狱和市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四)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五)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及偿付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七)负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职责:
  (一)负责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依法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隐患的产生。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并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污染状况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申报材料核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职责:
  负责在组织和审查规划时,如涉及安全生产,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各大公园的游乐设施、动物饲养和表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安全资格;负责监督城区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使用检测、安全性评价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监督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有毒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公路、桥梁构造物等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港口与口岸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港口和航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港口航运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协调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水务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河道及其堤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三)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运行安全;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四)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六)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市林业局职责:
  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
  (三)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水上船舶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 市服务业委员会职责: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责:
  负责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全市药品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三)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体育局职责:
  (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市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预案。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中央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四十二条 市地震局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人防地道工程、坑道工程、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办理产权和兼顾人防功能的工程项目,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上述人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监督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全市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指导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对易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依法监督防雷装置安全隐患整改。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对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邮政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职责:
  负责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五十条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巡查,确保安全供电。
  (二)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接待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下属宾馆、酒店、汽车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场所、饮用食品、设备设施、乘运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检测、防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管理中心下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由管理中心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由管理中心主办的大型广场活动、各类博览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五十四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民航、铁路、海事等中央、省驻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与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五十七条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本地区、本部门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1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对其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其它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卫生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用治疗X线机(简称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放射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 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X线管头组装体的漏射线不得超过下表规定:(见下表)
第六条 必须备有可以调换的过滤板,并在板上标明规格。深部治疗X线机必须具有把过滤板插入后,才能进行照射的连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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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限制量 |
| 医用治疗X线机 |-------------------------------|
| 类 型 | 距焦点1米处 |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 |
| | | 5厘米处 |
|----------|-----------------|-------------|
|管电压高于100 |1伦/小时(2.58×0.0001|30伦/小时(7.74× |
| 千伏(峰值) |库伦/千克) |0.001库伦/千克 |
|----------|-----------------|-------------|
|管电压为50~100|0.1伦/小时(2.58× | - |
| 千伏(峰值) |0.00001库伦/千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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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电压低于50 | - |0.1伦/小时(2.58×|
| 千伏(峰值) | |0.00001库伦/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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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X线管电压接通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应迅速达到规定值,以保证患者治疗部位所接受的照射与计算值(预定的照射时间和正常照射量率的乘积)之间的偏差不大于5%。否则必须在X线机窗口安设电动快门,并和自动计时器协调动作。快门的防护厚度不应小于10个半值层

第八条 透过集光筒的X线照射量率,不得大于距焦点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5%。
第九条 在任何治疗位置,X线管焦点和固定光阑的中心与集光筒的中心轴应在同一直线上。照射野上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要小于5%。
第十条 控制台必须安设相应装置以显示:
(1)X线管电压的通、断;
(2)X线管电压和电流量;
(3)照射时间;
(4)过滤板材料和厚度;
(5)快门的启、闭。
第十一条 有必要安设监测有用线束的积分剂量仪,并与自动计时器连锁。
第十二条 在X线机部件中,除X线管外的其它电子管所发射的X线辐射水平,在距设备外壳5厘米处不得超过20毫伦/小时(5.16×0.000001库伦/千克)。
第十三条 X线管必须安装牢固,管头组装体应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第十四条 浅层治疗X线机在可以由手控制的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必须有显示照射的装置,并配备防护厚度大于0.5毫米铅当量的防护帽。
第十五条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线机的防护性能。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应标明焦点位置和固有过滤。集光筒,应标明从焦点到其出口面的距离和出口面上照射野面积。
第二章 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十七条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的测试:
开启快门,插入零过滤板,集光筒插口处用不小于10个半值层的铅遮闭。在X线机最高工作管电压和该电压对应的最大工作管电流条件下进行。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5厘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距焦点1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
第十八条 集光筒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开启快门,在下表所列的最高电压和过滤条件下,测量集光筒出口平面上照射野边界外1厘米处任选四点的平均照射量率。并与距焦点1米处照射野中心的照射量率相比。
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均应逐个检测,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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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电压(千伏,|100|150|200|250|300|400|
| 峰值) | | | | | | |
|--------|---|---|---|---|---|---|
|过滤(毫米铜) |0.2|0.5| 1 | 2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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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不对称性的测试:
对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应逐个检测其对应的照射野内,距相邻边界均为2厘米的四点的照射量率,以各点同平均值的相对偏差衡量照射野的不对称性。
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第三章 验收规则
第二十条 X线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1)、(4)型式试验应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深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以不小于30平方米为宜。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治疗室内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250千伏以下的深部治疗X线机的治疗室,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的防护厚度以2毫米铅当量为宜。
第二十四条 治疗室的窗户,必须合理设置。观察窗可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二十五条 必须在治疗室门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X线治疗的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X线治疗。
第二十七条 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地检查X线机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按患者治疗具体情况,事先应认真确定和核对治疗方案。注意选取合适的照射方式和照射条件(包括X线管工作电压、电流,过滤条件、焦皮距、照射野和照射时间等因素),并仔细定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受照剂量控制在临床治疗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
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九条 施行照射治疗过程,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始终监视着控制台和患者,及时排除各种意外情况。
第三十条 深部治疗X线机照射时,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它人员。
第三十一条 浅层治疗X线机的操作人员必须利用局部屏蔽或距离防护。临床需要工作人员手握最高电压不超过50千伏的X线管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及不小于0.25毫米铅当量的围裙,并只能由手拿设备的工作人员控制X线管的通电。

第三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管理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卫生防护管理。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X线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预先由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投入使用前应经卫生防护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X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六条 X线机安装后,必须对X线输出量、线质、线束均匀性及稳定性等进行测量校准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检测。一般对X线输出量的检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接触医用治疗X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该档案应随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应保存其抄件。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从事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放疗工作。工作后要定期体检。
第四十条 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198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