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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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吉质监法函[2006]10号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制假手段、违法活动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尽可能协助调查。
  第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人员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是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货值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的案件,行政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按4-5%,2-3%,1-2%,0-1%给予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查处的案件每件奖励最低不少于300元,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
  (三)对难以计算货值的案件,如日用化妆品原料、黑心棉等,按实际情况给予3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四)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1、举报的案件查处落空。
  2、举报的案件经查处认定不属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五)查处的案件结案后15天内,由案件办理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如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不来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或多层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办理该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给予积极协助等情况,将该案的实际奖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机关专项核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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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该细则共包括两部分,即《巴彦淖尔市节能旗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节能旗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㈠考核标准。单位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市政府给各旗县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旗县区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㈡考核程序。每年3月底前,各旗县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同时抄送市发革委、统计局、环保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市经委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㈠对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旗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㈡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旗县区,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区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将对该地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㈢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责任。

㈣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旗县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旗县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⒈建立本地区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⒉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⒈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⒉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⒊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⒈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⒉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⒊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⒋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⒈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⒉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⒊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⒈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⒉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⒊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⒋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⒈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⒉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⒊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⒈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等,1分;

⒉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⒊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⒈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2分;

⒉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⒊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⒋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

考核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企业与所在旗县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旗县区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旗县区经济局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经委和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4月底前将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并抄送旗县区经济局。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⒈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⒉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⒈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⒉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⒊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⒈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⒉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⒊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⒋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⒈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⒉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⒊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⒋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⒈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⒉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⒊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⒋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民字第12号《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原告倪任福之父美林土改时被定为地主成份,在其保留的半栋祖遗房屋下埋藏了43枚银元。1982年倪美林死亡。1979年4月,倪任福将此房屋出卖给被告倪建林。之后,倪任福及其姐根据其父生前的交待,曾两次到此房挖掘银元,均未获得。1986年10月,倪建林将购买的这半栋房屋拆旧建新时,由帮工倪国和等2人在屋角下掘出43枚银元,原、被告为银元权属发生争执,倪任福于1987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倪建林返还所获银元。
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我院法(民)复〔1986〕5号批复①的精神,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倪美林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不宜再作没收处理。
注:①见本编房屋房地产中房屋产权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