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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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7〕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函》(财建函〔2007〕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
  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
  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
  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
  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
  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
  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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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部管医院: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司春峰,陈 虎

联系电话:010-68792607,68792731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贯彻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

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大型公立医院在坚持公益性,维护人民健康权益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增强医院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做法和经验,督促和帮助医院改进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倾听广大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改进医院工作。

二、巡查重点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

1.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2.参加国家、省、市及所在辖区的医疗紧急救治体系,接受政府指令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任务。承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提高对口支援县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开展义诊、医疗服务下乡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

3.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4.开展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控制等工作。

5.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

6. 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临床教学任务。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提高诊疗水平。

7.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研究成果。

(二)医院建设与发展。

1. 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2. 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作风建设。

3. 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4. 建立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5. 落实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6.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7.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8. 健全医院组织结构,完善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9. 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0. 明确管理职责与决策执行机制,实行管理问责制。

11.加强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12. 医院建设与发展的亮点和新举措。

(三)医疗服务。

1. 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2. 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3. 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及平均住院日。

4. 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保护患者隐私。

5. 建立医患沟通制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6. 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医疗投诉并改进工作。

(四)医院安全。

1. 医院依法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2.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3.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4. 加强医疗临床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 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

6. 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7.加强医院后勤保障管理,做好消防、保卫以及水、电、气、暖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8.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9.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合理用药监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五)经济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2. 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在医院财务部门之外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3. 建立健全医院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

4.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并有效实施。

5. 建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6.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管理工作。

7. 严格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8. 建立大型设备购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效益评估制度并有效实施。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9. 对医院经济运营绩效进行初步评价。

(六)行业作风建设。

1. 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 定期考核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

3. 落实医师执业考核制度和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4.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开展医务人员法制纪律教育、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

5.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6. 推进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7. 创造良好的职工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与条件。

8. 医院管理和服务中的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9. 医院职工对医院管理工作的评价与满意度。

10. 社会对医院服务及质量的评价与满意度。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2010年6月)。

安排部署。卫生部印发通知和工作方案,对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力争3-4年内对大型医院巡查一遍。

制订方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辖区巡查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卫生部医管司。

(二)组织实施(2010年7月—12月)。

宣传发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部署辖区内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贯彻落实。医院对照本方案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大型医院巡查。原则上每家医院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巡查督导(2010年9月—12月)。

卫生部根据本方案开展部属部管医院和其他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交流(2011年1月)。

召开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大型医院巡查情况,总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大型医院巡查制度,研讨2011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思路和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强化卫生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的积极探索,是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举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部署,认真落实。

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是对医院加强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要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医院要重视内涵建设,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加强大型医院巡查的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常态机制,进一步确定和完善巡查工作的内容、形式,规范巡查工作程序。加强巡查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探索科学巡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巡查工作制度。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全面、有效地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考核。 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为:
  (一)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
  (二)主动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全面;
  (三)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方便公众;
  (四)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五)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到位;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部门、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等;
  (二)工作推进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报送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新闻发布会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和报送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宣传和工作创新情况;
  (三)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图书馆、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建设情况;
  (四)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保密审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监督考核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以及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满意度评议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单位自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通过网络随机进行。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一般与政务公开考核联合进行,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工作重点和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
  (三)被考核部门和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意见征集、网上监测、综合评议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根据综合评定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或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考核,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考核结果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一年一次,与政风行风评议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
  (一)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否及时编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是否设立便于群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场所设施;
  (四)是否通过多种形式、渠道,多层次公开政府信息;
  (五)是否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收(免)费的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主要是: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社会各界发放,进行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代表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社会评议专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进行网络评议。
  第七条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评议,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参加评议人员;
  (三)组织实施评议;
  (四)汇总评议结果,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九条 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备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