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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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财政局《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依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派驻外地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彩票资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专项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有关实施办法;研究、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审定本级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组织征收或委托部门(单位)征收非税收入;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办理非税收入银行结算和资金汇缴;监督检查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等事项,依法查处关于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其收入收缴严格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支出由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市直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和收入筹集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审批。执收单位以省财政厅和物价局鄂财综发[2005]35号文件公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的规定设立。执收单位以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05)4号文件公布的《2004年政府性基金目录》为准。
  (三)罚没收入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没收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按照咸财综发[2006]193号《关于加强没收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通知》执行。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或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置和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如有调整,按照当年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公布的目录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改变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形式。
  (一)委托征收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委托部门(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对委托单位制发《市直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受委托部门(单位)据以履行征收职责。
  财政部门委托部门(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有:随税的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它非税收入。
  各受托征收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按照法规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编报本部门非税收入年度决算。
  (二)直接征收是指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征收非税收入。其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行文确定。
  第九条 直接征收或委托征收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杜绝非税收入流失。
  第十条 非税收入归集实行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收缴是指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即执收单位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收款。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出具《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当场收款后,在规定期限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先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市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市工行、市农行、市建行、市中行、咸安区联社潜山信用社各设一个“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按照方便快捷、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市直城区共设10个代收网点,具体办理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代理银行应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费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义务人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
  第十四条 凡按市政府规定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一律不得擅自退出。窗口单位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核发。
  第十五条 各项依法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滞压、挪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鄂财综[2006]42号)及相关规定,负责市直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各种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经市直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四)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上述票据以外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各种财政票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
  第十九条 实行省相关部门垂直发放、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行地方政府登记备案制度。即垂直领购的票据,必须报经市直财政部门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条 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缴费义务人有权拒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确保非税收入足额征缴。
  (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细则》(鄂财综[2002]33号)建立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票据等审核稽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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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GB 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空压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年推广高效节能活塞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1万kW,或螺杆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补贴标准(元/kW)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五、推广企业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并根据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空压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空压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附件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研发能力等情况(见附表1)。
二、推广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详细情况(见附表2和3)。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出具的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四)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生产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品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主营业务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最近三年产品分类
销售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1
2
...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项)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冷却方式
压缩级数
运动机构润滑方式
气缸润滑方式
驱动方式
压缩机类型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固定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4 额定排气压力(MPa)
额定转速(r/min)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MPa
最高排气温度℃
机组最高工作压力MPa
5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电机能效等级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6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润滑介质/灌注量(kg) 润滑介质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kg)
电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7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8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9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类型 额定转速(r/min)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额定排气压力(MPa) 冷去方式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压缩级数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值〔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附件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
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购买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规模、
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附表2:
购置及安装设备情况表
序号 产品信息 购置安装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批次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文号 产品唯一编码 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元) 用户单位名称 设备购买时间 发票号 产品购买价格(元) 设备安装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元)

                             
                             
                             
                             
                             


附表3:
淘汰设备情况表
淘汰设备名称 淘汰设备型号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淘汰时间 淘汰数量(台)








附件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年 月
推广产品 能效等级 本月推广量 兑付补贴资金
推广量(千瓦) 补贴标准(元/千瓦) 补贴金额(万元)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小计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小计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小计      
总计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合格证》;将《许可证》修改为:《合格证》。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即收回《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十四条删除。相关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和繁荣民族食品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五)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七)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清真食品专营市场,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
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申领《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影印件;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影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第九条 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
第十条 《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放,并向申领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做、悬挂的清真牌证遂予废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即收回《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日